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偵字第二三二六八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貳拾捌件),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壹所示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之圖樣,各係英商布拜里斯公司( 下稱布拜里斯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義商 芬蒂愛德有限公司(下稱芬蒂愛德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公 司)、瑞商芭蕾鞋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芭蕾鞋廠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 司(埃爾梅斯公司)及瑞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分別向我國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先後申請註冊,於附表壹所示專用期限內,就表列所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 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限及指定使用之商品均詳如附表壹所 載),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且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之成年男 子在其設攤地點即臺北縣中和黃昏市場所出賣之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商 品,均未經布拜里斯公司、路易威登公司、芬蒂愛德公司、固喜歡公司、芭蕾鞋 廠公司、埃爾梅斯公司及香奈兒公司同意或授權,卻分別與前開公司所生產或授 權製造而使用有如附表壹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且於各該商品使 用相同於前開公司取得商標權之附表貳「侵害商標圖樣欄」所示商標圖樣,屬仿 冒品,竟基於轉售圖利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七月間某日,以新台幣(下同) 三萬元之代價,購入仿冒皮件之商品約三十四件(實際數量不詳),且未經布拜 里斯公司、路易威登公司、芬蒂愛德公司、固喜歡公司、芭蕾鞋廠公司、埃爾梅 斯公司及香奈兒公司同意或授權,即自同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六日,利 用其前往臺北縣中和黃昏市場、臺中市○○○路夜市及嘉義市曉陽夜市設攤販賣 無品牌皮件之際,將前開購入之仿冒商品置於其所有車牌號碼OH─一六四一號 自用客貨車內,待不特定客人有需要時,再至車內取出供人選購,並以皮夾每件 四百元,皮包每件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之代價,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賺取 差價牟利(其中仿冒路易威登公司之皮夾商品二件,係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前 往嘉義市曉陽夜市販售無品牌皮件時,連續售出予不特定客人)。嗣於九十二年 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十七時許,為警在臺中縣大甲鎮○○路與民生路口臺灣銀行騎 樓下當場查獲,並扣得尚未賣出之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二十八件。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偵查卷第三十頁, 本院卷第四五頁)坦承不諱,而如附表壹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布拜里斯公司 、路易威登公司、芬蒂愛德公司、固喜歡公司、芭蕾鞋廠公司、埃爾梅斯公司及 香奈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者,於附表壹表列所示專用期限內,就表列所指定之專 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等情,有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料二十五份(均係網路電腦查詢資料)、經濟部中央標 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及路易威登公司證明書影本各一紙附 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之仿冒商品,並非布拜里斯公司、 路易威登公司、芬蒂愛德公司、固喜歡公司、芭蕾鞋廠公司、埃爾梅斯公司及香 奈兒公司等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真品,惟各該仿冒商品之種類項目及所使用 之圖樣,與如附表壹所示之「專用商品」欄所示之商標專用商品相同,且使用如 附表貳所示之「侵害商標圖樣」欄所示之商標圖樣乙節,則據告訴人丙○○○同 業公會臺灣聯絡處代理人丁○○與甲○○律師於警訊中指述綦詳,並有告訴代理 人丁○○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二份及甲○○律師所出具之路易威登產品鑑定意見 書、芬蒂產品鑑定意見書各一份附卷可稽,此外復有查獲現場照片三幀在卷足參 及如附表貳之仿冒商品共計二十八件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向綽號「大哥」之 成年男子所購入,並販售之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分別係使用相同於布拜里 斯公司、路易威登公司、芬蒂愛德公司、固喜歡公司、芭蕾鞋廠公司、埃爾梅斯 公司及香奈兒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如附表貳「侵害商標圖樣欄」所示商標圖樣 之同一商品,要屬無疑。又被告供承其知悉所購入如附表貳所示商品均係仿冒品 ,並以高於其購入之價格(仿冒皮夾每件四百元,皮包每件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 不等)賣出等語(見偵查卷第三十頁、本院卷第五三頁),則被告對於如附表貳 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商品,本即知悉,猶基於轉賣圖利之目的而陳列販賣甚明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查商標法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令 修正公布,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原商標法第六 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條次變更為第八十二條 ,修正為「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行為後,商標 法固有修正,然新法僅就法條條次有所變動,法定本刑均屬相同,對於被告乙○ ○並無不利之情形,則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是用修正後之新法 ,合先敘明。故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 品而販賣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犯罪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 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一次購入仿冒商品同時包括如附 表貳所示各種類之皮件,同時侵害布拜里斯公司、路易威登公司、芬蒂愛德公司 、固喜歡公司、芭蕾鞋廠公司、埃爾梅斯公司及香奈兒公司等公司之商標專用權 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平日素行 ,其明知其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品,竟為圖私利,而設攤加以販售,其行為已對 布拜里斯公司、路易威登公司、芬蒂愛德公司、固喜歡公司、芭蕾鞋廠公司、埃 爾梅斯公司及香奈兒公司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 響,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惟考及其所販賣與查扣之仿 冒商品數量非鉅,犯後已坦承犯行及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二十八件,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所販賣之商品,爰均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均 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 可 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一)英商布拜里斯公司相關商標圖樣之商標專用權 ┌──┬──────┬─────┬──────┬───────────── │編號│ 商標圖樣 │ 有效期限 │ 註冊號數 │ 專 用 商 品 ├──┼──────┼─────┼──────┼───────────── │ 一 │ │八十九年九│第九○五九三│皮包;皮箱;皮夾;錢袋;背 │ │ │月十六日起│○號 │;背包;手提箱;手提包;手 │ │ │至九十九年│ │袋;旅行箱;行李箱;公事包 │ │ │九月十五日│ │公事箱;鑰匙包;化妝袋;化 │ ││止 │ │箱;購物袋;皮包背袋;陽傘 │ │ │ │ │自動傘;海灘傘;高爾夫球傘 │ │ │ │ │傘套。 ├──┼──────┼─────┼──────┼───────────── │ 二 │ │九十二年七│第一○四九一│旅行用衣物袋、女用大型手提 │ │ │月一日起至│三五號 │運動用提袋、旅行箱、皮箱、 │ │ │一○二年六│ │袋、旅行袋、手提箱、手提包 │ │ │月三十日止│ │皮夾、錢包、皮包、化妝包、 │ │ │ │ │事箱、書包、公事包、多功能 │ │ │ │ │製公事包;陽傘、雨傘;手杖 │ │ │ │ │皮製鑰匙包、鑰匙包;寵物衣 │ │ │ │ │。 └──┴──────┴─────┴──────┴───────────── (二)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相關商標圖樣之商標專用權 ┌──┬──────┬─────┬──────┬───────────── │編號│ 商標圖樣 │ 有效期限 │ 註冊號數 │ 專 用 商 品 ├──┼──────┼─────┼──────┼───────────── │ 三 │ │八十九年八│第八九九一八│行李箱,手提箱,旅行箱,旅 │ │ │月一日起至│○號 │用衣物收藏袋,化妝箱,背包 │ │ │九十九年六│ │手提袋,購物袋,肩揹袋,公 │ │ │月三十日止│ │包,錢囊,錢夾,皮夾,小錢 │ │ │ │ │,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 │ │ │ │ │夾,手提包,雨傘,公文包, │ │ │ │ │疊式皮包。 ├──┼──────┼─────┼──────┼───────────── │ 四 │ │六十八年二│第一一○四六│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手 │ │ │月一日起至│四號 │包,書包,旅行袋,旅行包, │ │ │九十八年一│ │行用衣物收藏袋,化妝箱,化 │ │ │月三十一日│ │袋,化妝包,背包,背囊,購 │ │ │止 │ │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 │ │ │ │ │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 │ │ │ │ │,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 │ │ │ │ │,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 │ │ │ │ │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 │ │ │ │ │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 │ │ │ │ │用手提袋,鞋袋。 ├──┼──────┼─────┼──────┼───────────── │ 五 │ │七十九年四│第四一八○七│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手 │ │ │月二十八日│九號 │包,書包,旅行袋,旅行包, │ │ │起至九十八│ │行用衣物收藏袋,化妝箱,化 │ │ │年一月三十│ │袋,化妝包,背包,背囊,購 │ │ │一日止 │ │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 │ │ │ │ │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 │ │ │ │ │,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 │ │ │ │ │,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 │ │ │ │ │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 │ │ │ │ │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 │ │ │ │ │用手提袋,鞋袋。 ├──┼──────┼─────┼──────┼───────────── │ 六 │ │七十六年十│第三八三○六│鈕扣,拉鍊,扣條,褲鉤,裙 │ │ │一月十六日│八號 │,鞋扣,皮帶扣,皮帶頭,拉 │ │ │起至九十六│ │扣,腰扣,按扣,子母扣。 │ │ │年十一月十│ │ │ │ │五日止 │ │ ├──┼──────┼─────┼──────┼───────────── │ 七 │ │七十年三月│第一四九六八│書包,公事包,旅行箱,手提 │ │ │一日起至一│二號 │袋,皮夾。 │ │ │○○年二月│ │ │ │ │二十八日止│ │ ├──┼──────┼─────┼──────┼───────────── │ 八 │ │七十六年十│第三八五九六│書籍、雜誌、圖畫、照片、卡 │ │ │二月十六日│六號 │、信封、信紙、信箋、名片、 │ │ │起至九十六│ │卡、書籤、請帖、地圖、目錄 │ │ │年十二月十│ │型錄、稿紙、便條、表格、便 │ │ │五日止 │ │、郵簡、明信片、索引卡、價 │ │ │ │ │表、說明書、宣傳單、照片、 │ │ │ │ │郵卡、集郵封、書籤卡片、計 │ │ │ │ │圖表、統計圖表、廣告印刷物 │ │ │ │ │橫行紙、簿本、手冊、廣告畫 │ │ │ │ │、桌墊式大型記事簿、期刊、 │ │ │ │ │誌、書刊、簿本、通訊本、故 │ │ │ │ │書、卡通書、寫生簿、相片簿 │ │ │ │ │名片簿、筆記簿、日記簿、記 │ │ │ │ │簿、簽名簿、圖畫簿、著色簿 │ │ │ │ │剪貼簿、資料簿、紀念冊、廣 │ │ │ │ │畫冊、工商日誌、使用手冊、 │ │ │ │ │作手冊、指導手冊、資料手冊 │ │ │ │ │日曆手冊、旅行指南、活頁資 │ │ │ │ │簿、人名住址簿、日曆、月曆 │ │ │ │ │萬年曆、桌曆、畫、海報、圖 │ │ │ │ │、油畫、風景壁畫、雷射影畫 │ │ │ │ │電腦刻製之圖片、相片架。 ├──┼──────┼─────┼──────┼───────────── │ 九 │ │七十六年十│第三八五九六│書籍、雜誌、圖畫、照片、卡 │ │ │二月十六日│五號 │、信封、信紙、信箋、名片、 │ │ │起至九十六│ │卡、書籤、請帖、地圖、目錄 │ │ │年十二月十│ │型錄、稿紙、便條、表格、便 │ │ │五日止 │ │、郵簡、明信片、索引卡、價 │ │ │ │ │表、說明書、宣傳單、照片、 │ │ │ │ │郵卡、集郵封、書籤卡片、計 │ │ │ │ │圖表、統計圖表、廣告印刷物 │ │ │ │ │橫行紙、簿本、手冊、廣告畫 │ │ │ │ │、桌墊式大型記事簿、期刊、 │ │ │ │ │誌、書刊、簿本、通訊本、故 │ │ │ │ │書、卡通書、寫生簿、相片簿 │ │ │ │ │名片簿、筆記簿、日記簿、記 │ │ │ │ │簿、簽名簿、圖畫簿、著色簿 │ │ │ │ │剪貼簿、資料簿、紀念冊、廣 │ │ │ │ │畫冊、工商日誌、使用手冊、 │ │ │ │ │作手冊、指導手冊、資料手冊 │ │ │ │ │日曆手冊、旅行指南、活頁資 │ │ │ │ │簿、人名住址簿、日曆、月曆 │ │ │ │ │萬年曆、桌曆、畫、海報、圖 │ │ │ │ │、油畫、風景壁畫、雷射影畫 │ │ │ │ │電腦刻製之圖片、相片架。 ├──┼──────┼─────┼──────┼───────────── │ 十 │ │七十六年二│第三五七一七│鎖、鎖具、鎖鍊、鎖扣、皮箱 │ │ │月十六日起│七號 │。 │ │ │至九十六年│ │ │ │ │二月十五日│ │ │ │ │止 │ │ ├──┼──────┼─────┼──────┼───────────── │十一│ │七十八年一│第四二五五一│書包,公事包,旅行箱,手提 │ │ │月一日起至│○號 │袋,旅行箱袋,皮夾。 │ │ │一○○年二│ │ │ │ │月二十八日│ │ │ │ │止 │ │ └──┴──────┴─────┴──────┴───────────── (三)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相關商標圖樣之商標專用權 ┌──┬──────┬─────┬──────┬───────────── │編號│ 商標圖樣 │ 有效期限 │ 註冊號數 │ 專 用 商 品 ├──┼──────┼─────┼──────┼───────────── │十二│ │七十年八月│第一五七七五│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 │ │ │十六日起至│○號 │、旅行箱、大皮箱、行李箱、 │ │ │一○○年八│ │事包、公事箱、手提包、有肩 │ │ │月十五日止│ │的女用手提包、海灘包、男用 │ │ │ │ │包、背包、背囊、錢包、鑰匙 │ │ │ │ │、護照夾、駕駛執照夾、名片 │ │ │ │ │、化妝箱、皮包背帶、小皮包 ├──┼──────┼─────┼──────┼───────────── │十三│ │七十年八月│第一五七七五│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 │ │ │十六日起至│一號 │、旅行箱、大皮箱、行李箱、 │ │ │一○○年八│ │事包、公事箱、手提包、有肩 │ │ │月十五日止│ │的女用手提包、海灘包、男用 │ │ │ │ │包、背包、背囊、錢包、鑰匙 │ │ │ │ │、護照夾、駕駛執照夾、名片 │ │ │ │ │、化妝箱、皮包背帶、小皮包 ├──┼──────┼─────┼──────┼───────────── │十四│ │七十年五月│第一五二七八│鈕扣、拉鍊、扣條、皮帶扣、 │ │ │十六日起至│二號 │帶扣、鞋扣、皮包扣。 │ │ │一○○年五│ │ │ │ │月十五日止│ │ └──┴──────┴─────┴──────┴───────────── (四)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相關商標圖樣之商標專用權 ┌──┬──────┬─────┬──────┬───────────── │標號│ 商標圖樣 │ 有效期限 │ 註冊號數 │ 專 用 商 品 ├──┼──────┼─────┼──────┼───────────── │十五│ │七十年五月│第一五二三二│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 │ │ │一日起至九│四號 │皮夾。 │ │ │十六年八月│ │ │ │ │三十一日止│ │ ├──┼──────┼─────┼──────┼───────────── │十六│ │七十一年十│第一九八二六│書包、手提袋、旅行袋、皮夾 │ │ │二月一日起│○號 │ │ │ │至一○一年│ │ │ │ │十一月三十│ │ │ │ │日止 │ │ ├──┼──────┼─────┼──────┼───────────── │十七│ │七十九年十│第四九六八一│鈕扣、按扣、壓扣、扣欵、子 │ │ │月一日起至│四號 │扣。 │ │ │九十九年八│ │ │ │ │月三十一日│ │ │ │ │止 │ │ ├──┼──────┼─────┼──────┼───────────── │十八│ │九十二年十│第一○六七四│金屬製皮包扣、金屬製背包扣 │ │ │一月十六日│九五號 │金屬製手提包扣、金屬製皮包 │ │ │起至一○二│ │、金屬製錢包扣、金屬製皮帶 │ │ │年十一月十│ │、金屬製腰帶扣。 │ │ │五日止 │ │ └──┴──────┴─────┴──────┴───────────── (五)瑞商巴蕾鞋廠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商標圖樣之商標專用權 ┌──┬──────┬─────┬──────┬───────────── │編號│ 商標圖樣 │ 有效期限 │ 註冊號數 │ 專 用 商 品 ├──┼──────┼─────┼──────┼───────────── │十九│ │七十年十月│第一六○四二│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 │ │ │一日起至一│一號 │皮夾。 │ │ │○○年九月│ │ │ │ │三十日止 │ │ ├──┼──────┼─────┼──────┼───────────── │二十│ │九十一年二│第九八五三七│皮革及人造皮革;獸皮;手提 │ │ │月十六日起│八號 │,購物袋,旅行袋,化妝袋, │ │ │至一○一年│ │事箱,皮夾,皮包,錢袋,皮 │ │ │二月十五日│ │,手提旅行袋及旅行箱;雨傘 │ │ │止 │ │洋傘及手杖;皮鞭,皮製馬具 │ │ │ │ │馬鞍。 └──┴──────┴─────┴──────┴───────────── (六)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相關商標圖樣之商標專用權 ┌──┬──────┬─────┬──────┬───────────── │編號│ 商標圖樣 │ 有效期限 │ 註冊號數 │ 專 用 商 品 ├──┼──────┼─────┼──────┼───────────── │二一│ │六十九年七│第一三六三七│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 │ │ │月十六日起│五號 │皮夾。 │ │ │至九十九年│ │ │ │ │七月十五日│ │ │ │ │止 │ │ ├──┼──────┼─────┼──────┼───────────── │二二│ │七十九年十│第五○○六一│書包、手提袋、手提箱、旅行 │ │ │月一日起至│三號 │、皮夾。│ │ │九十九年七│ │ │ │ │月十五日止│ │ ├──┼──────┼─────┼──────┼───────────── │二三│ │七十九年六│第四八七四三│事務用紙、捲煙紙、面紙、化 │ │ │月十六日起│六號 │紙、餐巾紙、紙巾、包裝紙、 │ │ │至九十九年│ │印紙、貼紙、硬紙板。 │ │ │六月十五日│ │ │ │ │止 │ │ └──┴──────┴─────┴──────┴───────────── (七)瑞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商標圖樣之商標專用權 ┌──┬──────┬─────┬──────┬───────────── │編號│ 商標圖樣 │ 有效期限 │ 註冊號數 │ 專 用 商 品 ├──┼──────┼─────┼──────┼───────────── │二四│ │八十三年一│第六二六五八│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 │ │ │月一日起至│○號 │皮夾。 │ │ │一○二年十│ │ │ │ │二月三十一│ │ │ │ │日止 │ │ ├──┼──────┼─────┼──────┼───────────── │二五│ │八十一年三│第五五三一三│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 │ │ │月一日起至│七號 │皮夾。 │ │ │一○一年二│ │ │ │ │月二十八日│ │ │ │ │止 │ │ └──┴──────┴─────┴──────┴───────────── 附表貳:扣案之仿冒商品 ┌──┬────────────┬──────┬───────────── │編號│ 仿 冒 商 品 名 稱 │ 數 量 │ 侵 害 商 標 圖 樣 ├──┼────────────┼──────┼───────────── │ 一 │仿冒BURBERRY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商標 │ │ │ │樣(附表壹編號二商標圖樣使 │ │ │ │於皮件內裡標示處) ├──┼────────────┼──────┼───────────── │ 二 │仿冒BURBERRY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商標 │ │ │ │樣(附表壹編號二商標圖樣使 │ │ │ │於皮件內裡標示處) ├──┼────────────┼──────┼───────────── │ 三 │仿冒LV皮夾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三、四、五、六 │ │ │ │示商標圖樣 ├──┼────────────┼──────┼───────────── │ 四 │仿冒LV皮夾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四、五、六、七 │ │ │ │示商標圖樣 ├──┼────────────┼──────┼───────────── │ 五 │仿冒LV皮夾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三、四、五、六 │ │ │ │示商標圖樣 ├──┼────────────┼──────┼───────────── │ 六 │仿冒LV皮夾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三、四、五、六 │ │ │ │示商標圖樣 ├──┼────────────┼──────┼───────────── │ 七 │仿冒LV皮夾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三、四、五、六 │ │ │ │示商標圖樣 ├──┼────────────┼──────┼───────────── │ 八 │仿冒LV皮夾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三、四、五、六 │ │ │ │示商標圖樣 ├──┼────────────┼──────┼───────────── │ 九 │仿冒LV記事簿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六、七、八、九 │ │ │ │示商標圖樣 ├──┼────────────┼──────┼───────────── │ 十 │仿冒LV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四、六、七所示 │ │ │ │標圖樣(附表壹編號四、六商 │ │ │ │圖樣使用於皮件內裡標示處) ├──┼────────────┼──────┼───────────── │十一│仿冒LV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三、四所示商標 │ │ │ │樣(附表壹編號四商標圖樣使 │ │ │ │於皮件內裡標示處) ├──┼────────────┼──────┼───────────── │十二│仿冒LV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四、六、七、八 │ │ │ │示商標圖樣(附表壹編號四商 │ │ │ │圖樣使用於皮件內裡標示處) ├──┼────────────┼──────┼───────────── │十三│仿冒LV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四、六、八、十 │ │ │ │十一所示商標圖樣(附表壹編 │ │ │ │四商標圖樣使用於皮件內裡標 │ │ │ │處) ├──┼────────────┼──────┼───────────── │十四│仿冒LV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三、四、六、八 │ │ │ │示商標圖樣(附表壹編號四商 │ │ │ │圖樣使用於皮件內裡標示處) ├──┼────────────┼──────┼───────────── │十五│仿冒LV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三、四、六所示 │ │ │ │標圖樣(附表壹編號四商標圖 │ │ │ │使用於皮件內裡標示處) ├──┼────────────┼──────┼───────────── │十六│仿冒LV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四、六、七、八 │ │ │ │示商標圖樣(附表壹編號四商 │ │ │ │圖樣使用於皮件內裡標示處) ├──┼────────────┼──────┼───────────── │十七│仿冒LV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三、四、八所示 │ │ │ │標圖樣(附表壹編號四商標圖 │ │ │ │使用於皮件內裡標示處) ├──┼────────────┼──────┼───────────── │十八│仿冒LV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四、七所示商標 │ │ │ │樣(附表壹編號四商標圖樣使 │ │ │ │於皮件內裡標示處) ├──┼────────────┼──────┼───────────── │十九│仿冒LV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四、七所示商標 │ │ │ │樣(附表壹編號四商標圖樣使 │ │ │ │於皮件內裡標示處) ├──┼────────────┼──────┼───────────── │二十│仿冒FENDI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二所示商標圖 ├──┼────────────┼──────┼───────────── │二一│仿冒FENDI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二、十三、十 │ │ │ │所示商標圖樣(附表壹編號十 │ │ │ │商標圖樣使用於皮件內裡標示 │ │ │ │) ├──┼────────────┼──────┼───────────── │二二│仿冒FENDI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二、十三、十 │ │ │ │所示商標圖樣(附表壹編號十 │ │ │ │商標圖樣使用於皮件內裡標示 │ │ │ │) ├──┼────────────┼──────┼───────────── │二三│仿冒GUCCI皮夾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五、十六、十 │ │ │ │、十八所示商標圖樣 ├──┼────────────┼──────┼───────────── │二四│仿冒GUCCI皮夾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五、十六、十 │ │ │ │、十八所示商標圖樣 ├──┼────────────┼──────┼───────────── │二五│仿冒GUCCI皮夾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五、十六、十 │ │ │ │、十八所示商標圖樣 ├──┼────────────┼──────┼───────────── │二六│仿冒BALLY皮夾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九、二十所示 │ │ │ │標圖樣 ├──┼────────────┼──────┼───────────── │二七│仿冒HERMES皮夾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二一、二二、二 │ │ │ │所示商標圖樣(附表壹編號二 │ │ │ │商標圖樣使用於皮件內裡標示 │ │ │ │) ├──┼────────────┼──────┼───────────── │二八│仿冒CHANEL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二四、二五所示 │ │ │ │標圖樣(附表壹二五商標圖樣 │ │ │ │用於皮件內裡標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