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肆小包(毛重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六 時許,在臺中縣大肚鄉○○路一一一號華倫汽車旅館一0五室,查獲被告甲○○ 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被告另因施用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本件與該案有連 續犯之關係,為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已另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四小包(毛重一‧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 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 案之安非他命四小包(毛重一‧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節,業據持有人即被告於警訊中坦認在卷, 核前開物品係與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同遭員警查獲,有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在卷可 稽,而被告遭查獲之同時經驗尿結果發現其尿液含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 代謝之反應,有臺中縣衛生局尿液煙毒檢驗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所述 與事實相符而堪以認定。本件扣案物品既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則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 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 學 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