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一七號 自 訴 人 甲○○即白金漢精品商行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 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甲○○即白金漢精品商行對被告乙○○提起刑法詐欺取財罪之自訴 ,依其自訴狀之記載,並未委任律師行之。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裁定自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莊深淵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