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四五號、第一九 ○七四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戊○○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之黑色扳手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戊○○原名洪清田,其於民國九十年、九十二年間,曾因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四月、五月確定,並先後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十三年四月三 十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因從事收購中古機車加以整理後出賣以賺取價差 之工作,而常常需要可用之機車零件以整理組裝其所購買之中古機車,其為免費 取得機車零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其所有 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長約七公分扁型鐵條及長約九公分黑色扳手各一支,啟動 午○○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機車電門,而將該些機車駛離現場予以竊取,得手 後,停放在其臺中市○○路一一三號居處,並將之拆解,以所拆下之可用零件, 組裝在其所合法購買而有需要更換零件之中古機車上(此方式為僅更換部分零件 ),或將其所合法購買過於老舊之中古機車引擎蓋及車牌卸下,換裝在所竊得之 贓車上(此方式為俗稱之整臺借屍還魂),戊○○以前揭方式整理組裝其所合法 購買之中古機車後,即連同該中古機車之行車執照、保險卡、原車主身分證影本 一起出售,每售出一部五十CC之機車約獲利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售出一部 一二五CC之機車約獲利六千元,迄被查獲止共約售出十部組裝完成之機車予不 知情之勝利機車行負責人乙○○,戊○○並藉之為業賴以維生。嗣於九十三年九 月十七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其前揭居處,搜索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贓車或自贓車拆解之引擎、車牌或原置於贓車內之物件,及其 所購買合法中古機車經拆解後之車牌、引擎蓋、行車執照計二、三十件,並扣得 前揭竊取機車用之黑色扳手一支,翌日凌晨,戊○○又帶同警察至臺中市○○路 ○段一○二之十號地下室,起出已組裝好之重型機車三部。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①被害人午○○、卯○○、巳○○、子○○、癸○○、丑○○、甲○○、壬○ ○、江鎧媺、寅○○、辛○○、丙○○、辰○○、丁○○、未○○、庚○○、己 ○○在警詢中陳述渠等如附表所示之機車被竊,②證人乙○○在警詢、檢察官偵 訊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曾向被告買了六部中古機車,也賣過一部中古機車給 被告」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午○○等人領回贓物之保管收據、如附表所示十七 部機車之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各十七份、查獲被告之現場照片二十張附卷 可稽,及扣案之黑色扳手一支足憑。又被告係購買合法之中古機車整理後出售乙 情,有扣得之車牌、引擎蓋、行車執照二、三十件可佐,而警察依據該些資料查 訪車主結果,其中車主方宥騰、方鳳珠、陳順泉均稱渠等已將機車賣給莊成郡, 車主林進居陳稱其機車是賣給陳金柱,許哲綺陳稱其將機車賣給乙○○,而莊成 郡、陳金柱、乙○○及另一車主黃議原亦均稱渠等將機車賣給被告在卷,並有機 車買賣合約書五張存卷可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自九十三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九月間止,約半年時間內竊取如附表所示之 十七部機車,竊取之目的大部分係用來解體,將可用之零件組裝在其所購買之合 法中古機車上,或整部借屍還魂,以便出售,此經被告陳明在卷,且證人乙○○ 、王金柱於警詢中均稱被告係在經營機車行(亦即以之為業),此有各該筆錄在 卷可證,參以本件所查扣之贓車及被告合法購買中古機車相關物件龐多,可知被 告係以竊取機車為業賴以維生無訛。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 常業竊盜罪。又被告於九十年、九十二年間,曾因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四月、五月確定,並先後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執 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所為態度良好,頗具悔意,僅賣出十部以贓 車零件組成之機車所得非鉅,惟行為時間長達約半年,所竊取之機車數量甚多, 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雖有竊盜前科 ,本件再犯常業竊盜罪,然本院認為被告本件之行為固觸犯刑責危害治安,惟其 係為貪得免費使用零件,非一般遊手好閒懶惰成習之輩,故尚無令其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之必要。另扣案之黑色扳手一支,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竊車所用之物,此 經被告陳述明確,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末本 件雖尚扣有被告所合法購買之機車經拆解後之車牌、引擎蓋、行車執照二、三十 件,及起子二支、電鑽二支、研磨機一臺、鑰匙四支、工具二支、行動電話機具 四支等物,惟被告陳稱該些物品,均非其用來竊取本件十七部機車所用之物,本 院亦查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該些扣案物係被告供行竊本件機車所用或因本件竊行 所得之物,且均非屬違禁物,乃均未併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明知前揭組裝後之機車與行車執照上所表彰之機車出 廠年月不符,竟基於概括犯意,將組裝完畢之機車先後售予不知情之乙○○,再 利用乙○○轉賣給消費者後辦理過戶登記,使不知情之監理機關公務員,將前開 虛偽之出廠年月份此不實事項登載於過戶登記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機車所 有人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連續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罪嫌云云。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另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度臺 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查①證人乙○○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及本院審理 時,均一再證稱其僅向被告購買六部之中古機車在卷,並提出該六部機車之資料 供參,本院乃函請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檢送該六部機車於九十三年間最近辦理過 戶之申請資料到院,並查明該六部機車之車牌號碼與引擎號碼有無不合之處,該 監理所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以中監車字第○九三○○七五一四一號函覆載: 「經查該六部機車之車牌號碼與引擎號碼均相符合」(參本院卷第七七頁),另 該監理所轉請雲林監理站、宜蘭監理站檢送之該些機車過戶登記書上,均僅載車 牌號碼及新舊車主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料,均未載及該些機車 之出廠年月份,此有各該過戶資料在卷可考,足徵該些機車辦理過戶,監理機關 之公務員,僅係變更登記新舊車主之個人資料,並未就機車之出廠年月份為任何 登記,②被告在本院供稱:「(問:你偷來的機車只換上引擎蓋及車牌的量多不 多?)這種情形很少,我大部分都是偷來解體,使用其各部位有用的零件到其他 我買來的機車上」(參本院卷第七○頁審判筆錄),茲乙○○向被告所購買之該 六部機車,到底哪幾部是屬於借屍還魂,哪幾部僅是更換部分零件,並無證據可 資證明,且若屬借屍還魂之機車,係使用哪一部贓車,其出廠年月為何,公訴人 亦未舉證,至僅更換部分零件之情形,則與一般機車之修理無異,並無礙原來機 車之屬性,③證人乙○○在本院結證稱:「(問:你買入機車後,機車是否就直 接過戶給買主?)是的」、「(問:六部機車過戶有無發生過問題?)都沒有問 題」、「(問:過戶是何人辦理?)我們有專門委託辦理過戶的人去辦理」(參 本院卷第一○九頁審判筆錄),顯見被告將機車賣給乙○○時,並未辦理過戶手 續,須待乙○○再賣給消費者時,方由乙○○委託專人辦理,茲乙○○是否可再 將機車轉賣掉,是否要辦理過戶,如何辦理,均非被告所能掌控,是要謂被告利 用乙○○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亦屬牽強。綜上所述並參諸首揭判例意旨,本院認 為既無證據可資證明乙○○向被告所購買之該六部機車係借何部贓車還魂,亦查 無監理機關之公務員於辦理機車過戶登記時,對機車年月份為任何登記,且被告 並無法掌控售後機車之登記事宜,自非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令被告負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罪責。因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則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常 業竊盜事實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常業竊盜)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被害人│ 被竊物品 │價 值(│備 註 (│ │ │ │ │ │ │新台幣)│查獲物品)│ ├──┼─────┼─────┼───┼─────┼────┼─────┤ │一 │九十三年四│臺中市西區│午○○│TH6-028號 │三萬元 │TH6-028號 │ │ │月三日十一│忠明南路一│ │輕機車乙部│ │輕機車乙部│ │ │時許 │一九號前 │ │ │ │ │ ├──┼─────┼─────┼───┼─────┼────┼─────┤ │二 │九十三年五│臺中市西屯│卯○○│PZ2-185號 │三萬元 │PZ2-185號 │ │ │月十三日五│區○○路三│ │重機車乙部│ │重機車乙部│ │ │時許 │三二之一號│ │ │ │(車牌未尋│ │ │ │前 │ │ │ │獲) │ ├──┼─────┼─────┼───┼─────┼────┼─────┤ │三 │九十三年六│臺中縣豐原│巳○○│PN7-512號 │五萬元 │身分證、機│ │ │月十一日五│市○○路三│ │重機車乙部│ │車駕照各一│ │ │時許 │○一號前 │ │ │ │張 │ ├──┼─────┼─────┼───┼─────┼────┼─────┤ │四 │九十三年七│臺中市南屯│子○○│ST7-602號 │三萬元 │機車引擎一│ │ │月二十日五│區互愛巷五│ │輕機車乙部│ │個(引擎號│ │ │時許 │弄十四號前│ │ │ │碼5FP-4166│ │ │ │ │ │ │ │13號) │ ├──┼─────┼─────┼───┼─────┼────┼─────┤ │五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南屯│車主莊│BS5-481號 │三萬元 │BS5-481號 │ │ │月十四日零│區文心南三│凱婷 │重機車乙部│ │重機車乙部│ │ │時許 │路五五九號│持有人│ │ │ │ │ │ │前 │癸○○│ │ │ │ ├──┼─────┼─────┼───┼─────┼────┼─────┤ │六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西屯│丑○○│NWK-569號 │三萬六千│NWK-569號 │ │ │月十四日二│區○○路二│ │重機車乙部│元 │重機車車牌│ │ │時許 │四○號前 │ │ │ │一面 │ ├──┼─────┼─────┼───┼─────┼────┼─────┤ │七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北屯│甲○○│TQ2-413號 │四萬七千│行動電話乙│ │ │月十四日二│區○○路二│ │機車乙部行│元 │具(序號為│ │ │十二時許 │九○號前 │ │動電話乙具│ │0000000000│ │ │ │ │ │ │ │12495號) │ ├──┼─────┼─────┼───┼─────┼────┼─────┤ │八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南屯│壬○○│M26-868號 │五萬元 │M26-868號 │ │ │月二十七日│區○○路一│ │重機車乙部│ │重機車乙部│ │ │二十三時五│段二十九號│ │ │ │ │ │ │十分許 │前 │ │ │ │ │ ├──┼─────┼─────┼───┼─────┼────┼─────┤ │九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西屯│車主江│G53-928號 │三萬八千│G53-928號 │ │ │月二十八日│區○○路與│益鋆 │重機車乙部│元 │車牌一面 │ │ │二十二時許│青海路口 │持有人│ │ │ │ │ │ │ │江鎧媺│ │ │ │ ├──┼─────┼─────┼───┼─────┼────┼─────┤ │十 │九十三年八│臺中市南屯│寅○○│SS7-888號 │四萬元 │SS7-888號 │ │ │月二十九日│區○○路五│ │輕機車乙部│ │輕機車乙部│ │ │二十三時許│三三號前 │ │ │ │ │ ├──┼─────┼─────┼───┼─────┼────┼─────┤ │十一│九十三年八│臺中市北屯│辛○○│XG8-628號 │四萬五千│XG8-628號 │ │ │月二十九日│區○○路三│ │重機車乙部│元 │車牌一面 │ │ │一時許 │七○號前 │ │ │ │ │ ├──┼─────┼─────┼───┼─────┼────┼─────┤ │十二│九十三年八│臺中市北屯│車主林│XN5-178號 │五萬元 │XN5-178號 │ │ │月二十九日│區○○路一│暐哲 │重機車乙部│ │車牌一面 │ │ │二十二時許│段六二五號│持有人│ │ │ │ │ │ │前 │丙○○│ │ │ │ ├──┼─────┼─────┼───┼─────┼────┼─────┤ │十三│九十三年九│臺中市北屯│辰○○│NP5-850號 │四萬元 │NP5-850號 │ │ │月五日二十│區○○路與│ │重機車乙部│ │重機車乙部│ │ │時五十分許│漢口路口 │ │ │ │ │ ├──┼─────┼─────┼───┼─────┼────┼─────┤ │十四│九十三年九│臺中市西屯│丁○○│XM3-938號 │六萬元 │XM3-938號 │ │ │月五日一時│區○○路與│ │重機車乙部│ │重機車乙部│ │ │二十分許 │河南路口 │ │ │ │ │ ├──┼─────┼─────┼───┼─────┼────┼─────┤ │十五│九十三年九│臺中市南屯│未○○│XM8-356號 │四萬元 │XM8-356號 │ │ │月八日二十│區○○路五│ │重機車乙部│ │車牌一面、│ │ │時許 │三三號前 │ │ │ │引擎外蓋一│ │ │ │ │ │ │ │個 │ ├──┼─────┼─────┼───┼─────┼────┼─────┤ │十六│九十三年九│臺中市北屯│車主楊│MY3-053號 │三萬元 │MY3-053號 │ │ │月十六日二│區○○路三│才衡 │重機車乙部│ │車牌一面、│ │ │十一時許 │七○號前 │持有人│ │ │引擎外蓋一│ │ │ │ │庚○○│ │ │個 │ ├──┼─────┼─────┼───┼─────┼────┼─────┤ │十七│九十三年九│臺中市北區│己○○│BQ9-459號 │三萬元 │BQ9-459號 │ │ │月十七日二│綏遠路與漢│ │重機車乙部│ │車牌一面 │ │ │時許 │口路四段路│ │ │ │ │ │ │ │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