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30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甲○○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庚○○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413、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甲○○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甲○○係告訴人己○○之生父及繼母,先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間某日,以支付生活費及轉帳方便為由,使告訴人己○○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下稱高雄銀行臺中分行)支票存款帳戶之開戶文件上簽名,復於同年十月二十二日持前述開戶文件及所保管之「己○○」印章,辦理「己○○」之支票存款帳戶開戶(帳號:第30013─4號,下稱系爭支票帳戶),再於同年十月三十日、十一月十四日分別領取該帳戶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被告丁○○、甲○○即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共同犯意聯絡,在未經告訴人己○○同意及不知情情況下,以告訴人己○○之名義簽發支票(退票票據號碼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十)使用,後因存款不足均遭退票,告訴人己○○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丁○○、甲○○共同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分別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丁○○、甲○○涉犯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無非係以㈠告訴人己○○指稱:對於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簽發均不知情等語;㈡被告丁○○則對確有於上開時地開立系爭支票帳戶及領取支票,且未告知告訴人己○○要開支票出去等事實,業已坦認,於偵查中復供稱:被告甲○○管帳,支票是她在開等語;㈢被告甲○○於偵查中則自白:後來店內小姐沒有做之後,伊有開過支票等語;以及㈣卷附之高雄銀行臺中分行九三高中密字第00一八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丁○○、甲○○均堅詞否認有何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被告丁○○辯稱:因為伊與第二任妻子甲○○之支票帳戶均拒絕往來,乃與伊女兒己○○商量,要開立系爭支票帳戶及領用支票供伊生意使用,經溝通後,己○○有同意,開戶資料都是己○○親筆簽名,且將開戶印章交給伊使用,故己○○就開戶、領用支票事有全權授權伊處理,伊並非未經己○○同意而簽發系爭支票帳戶之支票等語。被告甲○○則以:伊在市場賣羊肉爐,關於丁○○電器行的事並未插手,店裡另有會計,對於被告丁○○、己○○開立系爭支票帳戶、提領支票使用之事,均不知情,被告丁○○有向伊表示系爭支票帳戶是經過溝通後,己○○才同意的。期間,丁○○曾取系爭支票帳戶之二紙空白支票(即第336、337號),指示伊代為填載票面金額及日期,伊未問及支票是如何取得,只是依照丁○○之指示填寫後,即交由丁○○處理等語置辯。 四、經查: (一)系爭支票帳戶之開戶資料包括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含約定授權轉帳欄)、支票領取證(領到326號至350號支票存款支票簿一本),各該文件上有關「己○○」之署押,均係由告訴人己○○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親自簽寫,告訴人己○○並有交付原係被告丁○○贈與之「己○○」印章一顆,再由被告丁○○以該顆印章在前開支票存款開戶資料上蓋用印文,並於同日即持前開支票存款開戶資料及「己○○」印章一顆,前往高雄銀行臺中分行辦理系爭支票帳戶之開戶手續,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領得第326至350號支票,被告丁○○又自行在「支票領取證」上蓋用系爭支票帳戶之「己○○」印鑑章,先後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領得第101至150號支票,同年十一月十四日領得第301至325號及第626至650號支票,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供被告丁○○所經營之電器行營業使用,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十號支票因不獲兌現,均遭退票等情,業據被告丁○○始終供承不諱,復為告訴人己○○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並有系爭支票帳戶之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含約定授權轉帳欄)一份、高雄銀行臺中分行函附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十號支票退票理由單、支票領取證、領用支票查詢單、存款對帳單、如附表編號六十一至一0四號支票正反面影本、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函、中華商業銀行函暨委託代收票據撤回申請單、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中分行函暨代收外埠票據提送明細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大里分行函、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暨支票正反面影本、開戶人基本資料、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函暨退票憑單代存款支出傳票、大眾商業銀行沙鹿簡易型分行函暨存戶領回退票憑單、中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函暨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旺德電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堪信實在。 (二)告訴人己○○雖陳稱:簽立系爭支票帳戶開戶資料當天,是父親丁○○叫伊起床,說有銀行開戶文件要簽名,伊有七百多度之近視,要很近才看得到,當時沒有看清楚內容,以為是先前至聯邦銀行開立支票帳戶之相關文件,不知是高雄銀行的支票帳戶約定書,因為覺得父親不會害伊,就在父親指定之地方簽名等語。但查: 1、被告丁○○提供予告訴人己○○簽立之系爭支票存款帳戶開戶資料,包括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含約定授權轉帳欄)、支票領取證等文件,其中就約定書部分,在文件最上頭即係以較內文至少大二倍之字體標明「『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在該標題之上及文件末段「此致」欄下,則以較「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字體更大且加粗體之字體,標記係「高雄銀行」;另就支票領取證部分,亦於標題處以較內文至少大二倍之字體標明「『支票』領取證」,於該份文件末端尚有與標題相同大小且加粗體之字體,標記「高雄銀行」等情,有各該文件附卷可稽。而以上開文件標題及「高雄銀行」等字體之大小,縱使近視七百多度之人未戴眼鏡,乍看各該字跡,或許會有影像模糊之情形,但就仍可知曉該等文件之標題係「高雄銀行」、「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支票領取證」等文字之辨識能力,應不至有所影響。況且告訴人己○○在「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之開戶人姓名欄內、「支票領取證」之戶名欄旁,均能位置準確地簽寫署名,足見其視線確曾近距離靠近各該文件,對於該等文件上,在告訴人己○○簽署姓名旁,以更大字體甚至粗體字標記之「『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支票』領取證」、「高雄銀行」等字,不可能未加查悉。告訴人己○○陳稱:本身有七百多度的近視,當時未戴眼鏡,不知所簽立之文件是高雄銀行的支票帳戶開戶資料云云,已難採信。 2、又告訴人己○○在簽立系爭支票存款帳戶開戶資料前,被告丁○○曾帶告訴人己○○前往聯邦銀行開立支票帳戶之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偵查中供陳明確,復為告訴人己○○所是認(均參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四一三號偵查卷第二十九頁,本院卷第一0九至一一0頁)。而對前往聯邦銀行開立支票帳戶一事,告訴人己○○於本院審理時係結證稱:「(問:你去聯邦銀行是開什麼戶?)那時候有說是支票帳戶,我父親當時開車載我去學校,跟我說生意上真的有需要,我沿路一直哭著到聯邦銀行,還是同意簽名開戶...」、「我當時以為我不到銀行去領支票就沒有關係,聯邦銀行的人員也說不是我本人不會讓別人領支票...」等語(本院卷第一一五頁),且對被告丁○○係因本身及第二任妻子甲○○之支票帳戶均已成拒絕往來戶,始要求告訴人己○○開立聯邦銀行支票帳戶供丁○○營業上使用之情形,本即明瞭,據此,告訴人己○○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若果真是在睡覺時為被告丁○○叫醒,並要求簽立銀行開戶文件,則以告訴人己○○在百般不願意之無奈情形下,始同意父親丁○○在聯邦銀行開立支票帳戶之先前經驗以觀,告訴人己○○對於被告丁○○再度提供並要求其簽立之銀行開戶文件,理當保有更高之警覺性,縱使未能當場深究簽立文件之內容,至少對於各該文件之標題亦不可能不加查知即逕自簽立。是以告訴人己○○所稱:伊當時剛睡醒,沒看清楚文件內容,即在父親丁○○指定之銀行開戶文件上簽名云云,核與其先前前往聯邦銀行開立支票帳戶時之激烈反應及謹慎態度,迥然有異,告訴人己○○此部分所言,益徵無法遽採。 3、再者,告訴人己○○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簽立系爭支票存款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支票領取證時,已係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且當時正在就讀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銀行保險科四年級,修習過之課程包括有票據法等情,除為告訴人己○○所不爭執外,復經告訴人己○○銀行保險科同班同學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無訛(本院卷第二一一至二一二頁),並有告訴人己○○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存卷可查。足見告訴人己○○並非智識淺薄或欠缺社會經驗之人,甚且因為所學係銀行保險科,對於銀行相關開戶、領取支票等文件及任意簽立銀行開戶文件所可能產生之風險,亦比一般同年齡之其他學科同學更加熟稔,再參以告訴人己○○本即知父親丁○○極希望其能開立支票帳戶供父親丁○○營業上使用,在此種種因素下,告訴人己○○更無可能在父親丁○○已告知要簽立者係銀行開戶文件時,卻不看清楚各該文件名稱,即逕自依父親丁○○之指示在各該文件上簽名。 4、綜上,告訴人己○○陳稱:不知所簽立之文件係高雄銀行臺中分行支票存款帳戶之開戶資料及領取第326至350號支票之支票領取證云云,難認可採。從而,被告丁○○辯稱:辦理系爭支票帳戶開戶手續及領取第326至350號支票之支票領取證均係徵得告訴人己○○同意,並由其親自簽立,再委由丁○○持以辦理相關手續等語,堪認係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三)系爭支票存款帳戶既係徵得告訴人己○○同意後而開設,本案次應審究者,厥為被告丁○○、甲○○是否有未經告訴人己○○授權,而無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之偽造有價證券行為? 1、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基於本人之授權,則與無權之偽造行為不同。又按本人同意他人以自己名義簽發支票使用,乃係一種授權行為,而授權行為,有以特定某部分之行為為限,如特定之金額、日期、張數等是,有未加以限制者,如對授權行為未加以任何限制,應解為概括授權。且因偽造有價證券罪,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罪,為使具有社會公共信用性格之票據類有價證券持有人,得獲應有之保障,以維交易安全及社會公共信用,是以簽發票據者已否得有適法之授權而制作該有價證券,並不以明示之授權為判定其有無適法權源之唯一準據,授權行為之方式,不論以書面或口頭,明示或默式為之均屬之。故經概括授權簽發票據者,係有權簽發,不成立該罪。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一0號判例、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八四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七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0號裁判均可參照。 2、經查,被告丁○○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領用系爭支票帳戶第326至350號支票之支票領取證,係告訴人己○○於簽立開戶資料之同時,一起親自簽署,且告訴人己○○對於所簽立者係「支票領取證」,不可能不知,及其開立支票帳戶之目的,係為被告丁○○經營電器事業所用等事實,業已詳述如前,告訴人己○○既在系爭支票帳戶第326至350號支票之「支票領取證」戶名欄旁親自簽名,並連同系爭支票帳戶之開戶文件即「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一併持交被告丁○○,應認告訴人己○○已有授權被告丁○○開設系爭支票帳戶及提領第326至350號支票使用之明確表示至明。從而,被告丁○○就簽發此部分合計二十五張之支票部分,既係取得告訴人己○○之授權,自非偽造有價證券。 3、另依前述,被告丁○○雖又以系爭支票帳戶之「己○○」印鑑章,自行蓋用在「支票領取證」上,先後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領得第101至150號支票,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領得第301至325號及第626至650號支票,並就大部分之支票予以簽發,供作所經營之電器行營業上使用,但查: ⑴告訴人己○○確有同意開立系爭支票帳戶,並曾親自簽立領取第326號至350號支票之「支票領取證」,授權供被告丁○○提領取用之事實,已如前述,告訴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稱:「(問:你發現支票被盜開,有無向被告丁○○反應?)有,被告丁○○還在店內,後來我才發現高雄銀行就在被告丁○○的店前面,我問完銀行就馬上去問被告丁○○。」、「(問:被告丁○○有何反應?)他就認為有跟我溝通好,可以用。」等語(本院卷第一一七頁),則被告丁○○自認:己○○有全權授權伊等語,已非無稽。 ⑵退步言之,縱使告訴人己○○指稱:並未同意被告丁○○再領用其他支票等語,確非虛假,但依現有卷證,尚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告訴人己○○曾向被告丁○○明確表示不得再領用系爭支票帳戶之其他支票,或就被告丁○○領用系爭支票帳戶之支票張數、簽發之金額、日期等具體事項,為任何之限制表示,甚者,於系爭支票帳戶開戶後,告訴人己○○對於被告丁○○究係如何使用該帳戶、共計領取多少支票、簽發之金額、對象為何等等,亦從未加以聞問,揆諸前揭說明,告訴人己○○同意開立系爭支票帳戶及授權被告丁○○領用第326至350號支票,且將相關文件、印章持交被告丁○○辦理,復未對被告丁○○使用系爭支票帳戶為任何限制之種種表現,實足以使人誤認告訴人己○○有概括授權被告丁○○使用系爭支票帳戶及以告訴人己○○名義簽發支票之情狀。基此,被告丁○○在主觀認知上,是否確實知曉告訴人己○○除開立系爭支票帳戶及授權其領用第326至350號支票外,並不同意被告丁○○繼續領用系爭支票帳戶之其餘支票,卻仍擅自蓋用系爭支票帳戶之印鑑章,領取第101至150號、第301至325號及第626至650號支票簽發使用,而有偽造有價證券之故意,即屬有疑。 ⑶告訴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又結證稱:「(問:你說你父親拿那些文件給你,你以為是聯邦銀行的相關文件,你應該意識到是你父親要去領支票?)我當時一直以為我不到銀行領支票就沒有關係,聯邦銀行的人員也說不是我本人不會讓別人領支票,我父親叫我簽我覺得沒有關係,所以我就簽了。」等語(本院卷第一一五至一一六頁),依此,固有可能告訴人己○○實際上確實不同意被告丁○○在未經其本人至銀行領用支票之情形下,由被告丁○○自行蓋用系爭支票帳戶之「己○○」印鑑章,領取支票簽發,但告訴人己○○此部分之想法,不僅未曾明白告知被告丁○○,亦不曾以任何默示之方式,拒絕被告丁○○繼續使用系爭支票帳戶或簽發支票,告訴人己○○以為只要本人不到銀行,被告丁○○即無法領用系爭支票帳戶支票之想法,論其實際,應認只是告訴人己○○單方面內心之盤算,顯然未考量到在金融實務上,就支票核發之管理,並非絕對要求開戶人須親自領票或親自簽立「支票領取證」,部分銀行只須核對蓋用之印鑑章與支票帳戶留存之印鑑章相符,亦會核給支票。故告訴人己○○上開心中之想法,不僅不能推認被告丁○○明知告訴人己○○除同意開設系爭支票帳戶及授權使用第326至350號支票外,並未授權被告丁○○得自行蓋用系爭支票帳戶之印鑑章再行領取支票簽發使用之事實,甚且,適足以說明告訴人己○○之外部表現上(即對被告丁○○要求簽立系爭支票帳戶開戶資料及第326至350號支票之「支票領取證」,均為配合,而無任何反對之表示),確實會讓被告丁○○生有告訴人己○○業已概括授權之理解。 ⑷再者,遍觀本案全部卷證,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被告丁○○係明知告訴人己○○已不同意其再使用系爭支票帳戶,猶擅自蓋用印鑑章,領用第101至150號、第301至325號及第626至650號支票簽發之事實。從而,被告丁○○在告訴人己○○同意開立系爭支票帳戶並曾授權其領用第326至350號支票後,繼續持告訴人己○○所交付之系爭支票帳戶印鑑章,自行領用其餘支票,主觀上尚難遽認有何偽造有價證券之故意存在。 4、證人乙○○雖到庭結證稱:有聽告訴人己○○表示說己○○的親戚看到己○○的支票流通在外,己○○不知道為何會有高雄銀行的票,所以伊曾陪同己○○至高雄銀行詢問,且想要把該帳戶結掉,但銀行方面表示不要結掉,己○○很生氣,就去找丁○○質問為何未經她同意就開她的票等語(本院卷第二0八至二一0頁),但經訊之有關被告丁○○當時之反應、是否有聽到被告丁○○承認或否認開票、被告丁○○有無提到是否有經過己○○同意才開票等問題,證人乙○○僅能答稱「忘記了」、「不清楚」、「不記得」等語(本院卷第二一0頁),可知證人乙○○對於被告丁○○究竟有無徵得告訴人己○○之同意或授權而得使用系爭支票帳戶及領用支票一事,顯然純係聽聞自告訴人己○○之陳述,而未能由陪同告訴人己○○前往質問被告丁○○之親自見聞過程中,獲悉任何線索,證人乙○○到庭所言,自不足資為任何不利於被告丁○○之徵憑。5、被告丁○○雖曾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偵訊時供陳:「(問:有無告訴她(指告訴人己○○)要開支票出去?)沒有。」等語,但於同次偵查庭,亦供稱:「我有向她(按指告訴人己○○)說申請支票用,她之前有跟我去聯邦銀行開戶,她也知道要申請支票。」、「(問:去領支票時你女兒知道?)一起簽的」、「(問:有無告知?)我有告訴她」等語,核與被告丁○○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歷次辯解之內容相符,且告訴人己○○對於被告丁○○係因債信不佳,才要求開立系爭支票帳戶供電器行營業上使用之事實,本即知曉,並親自簽立領取第326至350號支票之支票領取證,交由被告丁○○領票使用,均已詳如前述,告訴人己○○對於系爭支票帳戶係要申請支票使用一節,自難諉稱不知。而此後,被告丁○○繼續領用第101至150號、第301至325號及第626至650號等支票,雖未再一一徵詢告訴人己○○之意見,但告訴人己○○之外部舉動,確有使被告丁○○誤認為已得到概括授權之情狀,復已詳論如上,準此,被告丁○○於偵查中供稱:沒有告訴己○○要開支票出去等語,明顯係與告訴人己○○有簽立領取第326至350號支票之支票領取證,授權被告丁○○使用該等支票之事實不符;另就被告丁○○之後自行領用第101至150號、第301至325號及第626至650號等支票部分,則因被告丁○○自認已得到概括授權之情形,亦無法據以佐證被告丁○○有何偽造該等支票之情事。 6、告訴人己○○又指稱:都是被告甲○○向伊父親丁○○施壓,且伊向父親丁○○要回印章時,丁○○說印章在甲○○那邊,票也是甲○○在開,丁○○沒辦法決定,票也不是丁○○的字跡等語(本院卷第一一四、一一七、二一三頁),但已為被告丁○○、甲○○於本院審理時雙雙否認。且查: ⑴姑不論告訴人己○○此部分之指訴是否實在,但論其內容,無非係聽聞被告丁○○之說詞,而非告訴人己○○親身之經歷,所言即屬傳聞證言,自無證據能力。 ⑵告訴人己○○於偵查中復陳稱:「(問:你繼母有無向你講過開戶之事?)沒有。」等語(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四一三號,第三十頁);於本院審理時又結證稱:「(問:你父親拿支票存款往來申請約定書給你簽名時,被告甲○○有在場嗎?)她當時在房間,...我簽名的時候,被告甲○○並沒有在場。」、「(問:被告甲○○有跟你溝通支票的事情嗎?)在那個時候沒有。」、「(問:在你發現有高雄銀行支票存款帳戶並且去向高雄銀行詢問後,回去問了被告丁○○後,被告甲○○有沒有跟你就這件事情互動過?)沒有」、「(問:在你發現有這個帳戶存在之前,被告甲○○有無跟你就高雄銀行這個支票帳戶有什麼接觸或互動?)我在發現這個帳戶前,完全不知道高雄銀行,我完全沒有聽過。」等語(本院卷第一一三、一一五、一一九、一二0頁),可知單依告訴人己○○之指訴,亦無任何跡象顯示被告甲○○與系爭支票帳戶之設立、支票之領用有何關涉。 ⑶被告甲○○雖坦認有簽發第336、337號支票,但辯稱:純係依被告丁○○之指示,代為填寫發票金額及日期而已等語,且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亦附和其詞。惟查,在支票上填載金額及日期並非難事,亦不費功夫,被告甲○○、丁○○又均供陳:該二紙支票是供被告丁○○營業上使用等語,衡諸情理,被告丁○○大可自己填寫或委由會計簽發,豈有單純就票面金額、日期指示被告甲○○代為填載之理?被告甲○○、丁○○此部分所辯,確有可疑。但查,公訴人並未能提出其他確切之證據證明上開第336、337號支票所有票據應記載事項(包括蓋用發票人印章),均係由被告甲○○製作完成之事實,已難遽認被告甲○○有何偽造此二紙支票之犯行。且依現有卷證,亦無證據證明該二紙支票係供被告甲○○個人使用,倘若被告甲○○純係因協助被告丁○○經營電器行,始幫忙開立上開二紙支票,則在被告甲○○與告訴人己○○就系爭支票帳戶之設立及領用支票等事項均未有直接接觸之情形下,被告甲○○就系爭支票帳戶之訊息,純係經由被告丁○○之告知而獲悉,尚符常情。而依上述,告訴人己○○確有授權被告丁○○使用第326至350號支票之事實,業已審認如前,被告丁○○理當會將此意旨告知被告甲○○,則被告甲○○簽發第336、337號支票以供被告丁○○所經營之電器行營業上使用,顯未逾越告訴人己○○原先授權之範圍,即臻明確,從而,益難認被告甲○○有何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 7、告訴人己○○另指稱:當初是叔叔戊○○告知有她的支票在外流通,經查詢後,才知系爭支票帳戶及被告丁○○擅自以她的名義簽發支票之事等語,公訴人並據以聲請傳喚證人戊○○到庭說明。但經本院連續傳喚二次,證人戊○○均未能遵期到庭,且觀諸告訴人己○○之陳述,證人戊○○對於被告丁○○與告訴人己○○間有關開立系爭支票帳戶及提領支票使用之經過,顯然並未親身見聞,僅因得知他人持有系爭支票帳戶支票,始通知告訴人己○○而已。依此,證人戊○○縱使到庭,顯然並無法就本案之待證事項即被告丁○○有無徵得告訴人己○○同意或授權而得簽發系爭支票帳戶支票一事,加以佐證,本院認已無再行傳喚或拘提證人戊○○到庭為調查之必要,附此敍明。 (四)綜上所陳,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丁○○、甲○○犯罪,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丁○○、甲○○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既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丁○○、甲○○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均應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附表: ~t25x5l2 ┌──┬────┬───┬──────┬────────┬──┬───────────────┐ │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金額 │兌領人(帳號) │是否│證據出處 │ │ │ │ │ │ │兌現│ │ ├──┼────┼───┼──────┼────────┼──┼───────────────┤ │1 │0000000 │⒒⒛│二十九萬六千│華南銀行-西豐原 │否 │退票理由單(93偵緝413,以下簡稱│ │ │ │ │三百九十七元│ │ │p.38、39) │ ├──┼────┼───┼──────┼────────┼──┼───────────────┤ │2 │0000000 │⒒│一萬六千二百│華南銀行-西豐原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40、46) │ │ │ │ │元 │ │ │ │ ├──┼────┼───┼──────┼────────┼──┼───────────────┤ │3 │0000000 │⒒│四萬五千五百│龍井鄉農會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41) │ │ │ │ │七十五元 │ │ │ │ ├──┼────┼───┼──────┼────────┼──┼───────────────┤ │4 │0000000 │⒒│五萬二千元 │合作金庫-沙鹿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42、45) │ ├──┼────┼───┼──────┼────────┼──┼───────────────┤ │5 │0000000 │⒓⒈│七萬八百五十│台中商銀-營業處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43) │ │ │ │ │元 │ │ │ │ ├──┼────┼───┼──────┼────────┼──┼───────────────┤ │6 │0000000 │⒒│二十二萬七千│彰化銀行-北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44) │ │ │ │ │三百八十六元│ │ │ │ ├──┼────┼───┼──────┼────────┼──┼───────────────┤ │7 │0000000 │⒓⒌│八千元 │第一銀行-北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47) │ ├──┼────┼───┼──────┼────────┼──┼───────────────┤ │8 │0000000 │⒓⒌│九千八百元 │彰化銀行-北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48) │ ├──┼────┼───┼──────┼────────┼──┼───────────────┤ │9 │0000000 │⒓⒌│一萬六千六百│華南銀行-中港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49) │ │ │ │ │三十元 │ │ │ │ ├──┼────┼───┼──────┼────────┼──┼───────────────┤ │ │0000000 │⒒│二萬元 │第七銀行-營業處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50) │ ├──┼────┼───┼──────┼────────┼──┼───────────────┤ │ │0000000 │⒓⒌│二萬六千八百│第七銀行-大墩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51) │ │ │ │ │元 │ │ │ │ ├──┼────┼───┼──────┼────────┼──┼───────────────┤ │ │0000000 │⒓⒌│二十六萬六千│華南銀行-西豐原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52) │ │ │ │ │三百九十七元│ │ │ │ ├──┼────┼───┼──────┼────────┼──┼───────────────┤ │ │0000000 │⒒│三千零五十元│台中市農會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53) │ ├──┼────┼───┼──────┼────────┼──┼───────────────┤ │ │0000000 │⒒│三千六百一十│台北商銀-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54) │ │ │ │ │元 │ │ │ │ ├──┼────┼───┼──────┼────────┼──┼───────────────┤ │ │0000000 │⒓⒏│四千九百五十│彰化銀行-南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55) │ │ │ │ │元 │ │ │ │ ├──┼────┼───┼──────┼────────┼──┼───────────────┤ │ │0000000 │⒓⒏│二萬四千元 │富邦銀行-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56) │ ├──┼────┼───┼──────┼────────┼──┼───────────────┤ │ │0000000 │⒓⒎│三萬八千九百│三信銀行-南屯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57) │ │ │ │ │元 │ │ │ │ ├──┼────┼───┼──────┼────────┼──┼───────────────┤ │ │0000000 │⒓⒏│三萬元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58) │ │ │ │ │ │台灣企銀-台中 │ │支票影本(92促4675p.4)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⒓⒑│一萬二千六百│三信銀行-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59) │ │ │ │ │六十八元 │ │ │ │ ├──┼────┼───┼──────┼────────┼──┼───────────────┤ │ │0000000 │⒓⒑│一萬九千六百│中興銀行-南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60) │ │ │ │ │五十元 │ │ │ │ ├──┼────┼───┼──────┼────────┼──┼───────────────┤ │ │0000000 │⒓⒑│二萬三千元 │世華銀行-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61) │ ├──┼────┼───┼──────┼────────┼──┼───────────────┤ │ │0000000 │⒓⒑│三萬元 │許均安即章安電器│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62) │ │ │ │ │ │行 │ │支票影本(92促60462p.4) │ │ │ │ │ │合作金庫-彰營 │ │ │ ├──┼────┼───┼──────┼────────┼──┼───────────────┤ │ │0000000 │⒓⒌│四萬元 │台北商銀-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63) │ ├──┼────┼───┼──────┼────────┼──┼───────────────┤ │ │0000000 │⒓⒑│五萬元 │第一銀行-中港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64) │ ├──┼────┼───┼──────┼────────┼──┼───────────────┤ │ │0000000 │⒓⒖│五千八百零五│台中二信-南屯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65) │ │ │ │ │元 │ │ │ │ ├──┼────┼───┼──────┼────────┼──┼───────────────┤ │ │0000000 │⒓⒖│六千四百五十│聯信銀行-忠明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66) │ │ │ │ │元 │ │ │ │ ├──┼────┼───┼──────┼────────┼──┼───────────────┤ │ │0000000 │⒓⒖│六千七百元 │第一銀行-中港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67) │ ├──┼────┼───┼──────┼────────┼──┼───────────────┤ │ │0000000 │⒓⒖│二萬八千元 │第一銀行-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68) │ ├──┼────┼───┼──────┼────────┼──┼───────────────┤ │ │0000000 │⒓⒖│三萬元 │合作金庫-彰營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69) │ │ │ │ │ │ │ │支票影本(92促60462p.4) │ ├──┼────┼───┼──────┼────────┼──┼───────────────┤ │ │0000000 │⒓⒙│六萬元 │土地銀行-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70) │ ├──┼────┼───┼──────┼────────┼──┼───────────────┤ │ │0000000 │⒓⒛│三萬四千八百│台中商銀-營業處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71) │ │ │ │ │元 │ │ │ │ ├──┼────┼───┼──────┼────────┼──┼───────────────┤ │ │0000000 │⒓⒛│六千二百元 │合作金庫-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72) │ ├──┼────┼───┼──────┼────────┼──┼───────────────┤ │ │0000000 │⒓│二萬一千七百│三信銀行-彰化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73) │ │ │ │ │二十元 │ │ │ │ ├──┼────┼───┼──────┼────────┼──┼───────────────┤ │ │0000000 │⒓│三萬元 │合作金庫-彰營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74) │ │ │ │ │ │ │ │支票影本(92促60462p.5) │ ├──┼────┼───┼──────┼────────┼──┼───────────────┤ │ │0000000 │⒓│四萬元 │華南銀行-五權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75) │ ├──┼────┼───┼──────┼────────┼──┼───────────────┤ │ │0000000 │⒓│一萬七百零六│合作金庫-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76) │ │ │ │ │元 │ │ │ │ ├──┼────┼───┼──────┼────────┼──┼───────────────┤ │ │0000000 │⒓│一萬八千五百│合作金庫-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77) │ │ │ │ │七十元 │ │ │ │ ├──┼────┼───┼──────┼────────┼──┼───────────────┤ │ │0000000 │⒓│四萬元 │合作金庫-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78) │ ├──┼────┼───┼──────┼────────┼──┼───────────────┤ │ │0000000 │⒓⒛│二萬八千八百│富邦銀行-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79) │ │ │ │ │元 │ │ │ │ ├──┼────┼───┼──────┼────────┼──┼───────────────┤ │ │0000000 │⒓│三萬元 │中華商銀-東興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80) │ ├──┼────┼───┼──────┼────────┼──┼───────────────┤ │ │0000000 │⒓│一萬六千一百│聯信銀行-十甲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81) │ │ │ │ │元 │ │ │ │ ├──┼────┼───┼──────┼────────┼──┼───────────────┤ │ │0000000 │⒓│六萬二千元 │台北商銀-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82) │ ├──┼────┼───┼──────┼────────┼──┼───────────────┤ │ │0000000 │⒓│二萬六千元 │中區郵政儲匯股份│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83) │ │ │ │ │ │有限公司 │ │ │ ├──┼────┼───┼──────┼────────┼──┼───────────────┤ │ │0000000 │⒈⒑│四萬六千五百│台北商銀-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84) │ │ │ │ │元 │ │ │ │ ├──┼────┼───┼──────┼────────┼──┼───────────────┤ │ │0000000 │⒈⒑│一萬四千八百│台新銀行-南屯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85) │ │ │ │ │元 │ │ │ │ ├──┼────┼───┼──────┼────────┼──┼───────────────┤ │ │0000000 │⒈⒖│二萬八千元 │第一銀行-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86) │ ├──┼────┼───┼──────┼────────┼──┼───────────────┤ │ │0000000 │⒈⒛│三萬元 │台灣企銀-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87) │ ├──┼────┼───┼──────┼────────┼──┼───────────────┤ │ │0000000 │⒈⒛│六萬八千一百│土地銀行-大里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88) │ │ │ │ │七十元 │ │ │ │ ├──┼────┼───┼──────┼────────┼──┼───────────────┤ │ │0000000 │⒈⒌│五萬元 │日盛銀行-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89) │ ├──┼────┼───┼──────┼────────┼──┼───────────────┤ │ │0000000 │⒈│三萬元 │中華商銀-東興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90) │ ├──┼────┼───┼──────┼────────┼──┼───────────────┤ │ │0000000 │⒉⒌│五十萬元 │日盛銀行-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91) │ ├──┼────┼───┼──────┼────────┼──┼───────────────┤ │ │0000000 │⒉⒖│二萬八千元 │第一銀行-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92) │ ├──┼────┼───┼──────┼────────┼──┼───────────────┤ │ │0000000 │⒉⒖│八萬二千元 │富邦銀行-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93) │ ├──┼────┼───┼──────┼────────┼──┼───────────────┤ │ │0000000 │⒉⒛│三萬元 │台灣企銀-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94) │ ├──┼────┼───┼──────┼────────┼──┼───────────────┤ │ │0000000 │⒉⒑│五萬元 │大眾銀行-沙鹿簡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95) │ ├──┼────┼───┼──────┼────────┼──┼───────────────┤ │ │0000000 │⒈⒊│六萬元 │大眾銀行-沙鹿簡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96) │ ├──┼────┼───┼──────┼────────┼──┼───────────────┤ │ │0000000 │⒈⒔│六萬元 │大眾銀行-沙鹿簡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97) │ ├──┼────┼───┼──────┼────────┼──┼───────────────┤ │ │0000000 │⒉│六萬元 │大眾銀行-沙鹿簡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98) │ ├──┼────┼───┼──────┼────────┼──┼───────────────┤ │ │0000000 │⒊⒖│二萬八千元 │第一銀行-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99) │ ├──┼────┼───┼──────┼────────┼──┼───────────────┤ │ │0000000 │⒓⒏│四萬七千元 │第一銀行-台中 │否 │退票理由單(偵緝p.100) │ ├──┼────┼───┼──────┼────────┼──┼───────────────┤ │ │0000000 │⒑│十四萬二千元│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 │華南銀行-西豐原 │ │支票影本(本院p.51)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⒑⒈│一萬元 │王韻琇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 │土地銀行-南台中 │ │支票影本(本院p.52)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⒑│十一萬三千五│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百五十二元 │華南銀行-西豐原 │ │支票影本(本院p.53)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⒌│十三萬八千七│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百八十八元 │華南銀行-西豐原 │ │支票影本(本院p.54)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⒌│一萬六千九百│楊啟仲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元 │萬泰銀行-台中 │ │支票影本(本院p.55) │ │ │ │ │ │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⒏│一萬零三百一│范子仁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十元 │新竹商銀-台中 │ │支票影本(本院p.56)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⒌│三萬三千零五│范子仁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十元 │新竹商銀-台中 │ │支票影本(本院p.57)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⒑│九千二百元 │第七銀行-大墩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 │0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58) │ ├──┼────┼───┼──────┼────────┼──┼───────────────┤ │ │0000000 │⒒⒑│二萬一千元 │台中商銀票管中心│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 │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59) │ ├──┼────┼───┼──────┼────────┼──┼───────────────┤ │ │0000000 │⒒⒑│三萬元 │張資敏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 │合作金庫-台中 │ │支票影本(本院p.60)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⒑│四萬五千五百│吳瑞美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七十五元 │龍井鄉農會 │ │支票影本(本院p.61)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⒏│六千二百元 │合作金庫-西台中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 │00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62) │ ├──┼────┼───┼──────┼────────┼──┼───────────────┤ │ │0000000 │⒒⒖│二萬八千元 │仕益家電股份有限│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 │公司 │ │支票影本(本院p.63) │ │ │ │ │ │第一銀行-南門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⒖│二萬一千四百│高雄銀行-台中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五十七元 │ │ │支票影本(本院p.64) │ ├──┼────┼───┼──────┼────────┼──┼───────────────┤ │ │0000000 │⒒⒔│五千一百五十│王玉蘭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元 │台中二信-水湳 │ │支票影本(本院p.65)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⒗│一萬九千一百│大里市農會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二十元 │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66) │ ├──┼────┼───┼──────┼────────┼──┼───────────────┤ │ │0000000 │⒒⒙│二萬三千六百│宏博科技商行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六十元 │聯信銀行-永安 │ │支票影本(本院p.67)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⒗│七萬元 │台中商銀票管中心│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 │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68) │ ├──┼────┼───┼──────┼────────┼──┼───────────────┤ │ │0000000 │⒒⒛│五千元 │范子仁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 │新竹商銀-台中 │ │支票影本(本院p.69)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⒙│七千四百元 │合作金庫-西台中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 │0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70) │ ├──┼────┼───┼──────┼────────┼──┼───────────────┤ │ │0000000 │⒒⒛│一萬二千零一│三信銀行-台中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十五元 │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71) │ ├──┼────┼───┼──────┼────────┼──┼───────────────┤ │ │0000000 │⒒⒗│一萬四千七百│范子仁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元 │新竹商銀-台中 │ │支票影本(本院p.72)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⒛│一萬九千一百│大里市農會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8)│ │ │ │ │二十元 │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73) │ ├──┼────┼───┼──────┼────────┼──┼───────────────┤ │ │0000000 │⒒⒛│三萬元 │徐月章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 │合作金庫-沙鹿 │ │支票影本(本院p.74)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⒛│二萬七千元 │合作金庫-西台中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 │0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75) │ ├──┼────┼───┼──────┼────────┼──┼───────────────┤ │ │0000000 │⒒│七千四百四十│范子仁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八元 │新竹商銀-台中 │ │支票影本(本院p.76)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一萬五千二百│華南銀行-台中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元 │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77) │ ├──┼────┼───┼──────┼────────┼──┼───────────────┤ │ │0000000 │⒒⒖│四萬元 │台北商銀-台中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 │0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78) │ ├──┼────┼───┼──────┼────────┼──┼───────────────┤ │ │0000000 │⒒│三萬二千二百│第七銀行-向上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元 │0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79) │ ├──┼────┼───┼──────┼────────┼──┼───────────────┤ │ │0000000 │⒒│九千元 │聯信商銀-忠明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 │00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80) │ ├──┼────┼───┼──────┼────────┼──┼───────────────┤ │ │0000000 │⒒│三萬元 │合作金庫-黎明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 │0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81) │ ├──┼────┼───┼──────┼────────┼──┼───────────────┤ │ │0000000 │⒒│四萬元 │豐信豐東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 │1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82) │ ├──┼────┼───┼──────┼────────┼──┼───────────────┤ │ │0000000 │⒒│四萬六千二百│台中二信-水湳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八十五元 │00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83) │ ├──┼────┼───┼──────┼────────┼──┼───────────────┤ │ │0000000 │⒒│一萬六千四百│華南銀行-台中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一十八元 │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84) │ ├──┼────┼───┼──────┼────────┼──┼───────────────┤ │ │0000000 │⒒│七萬一千五百│華昇電器批發量販│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元 │店 │ │支票影本(本院p.85) │ │ │ │ │ │第一銀行-中港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五萬元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 │第一銀行-中港 │ │支票影本(本院p.86)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二萬一千四百│洪釆慧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元 │第一銀行-沙鹿 │ │支票影本(本院p.87)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二萬三千一百│洪釆慧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元 │第一銀行-沙鹿 │ │支票影本(本院p.88)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⒘│二萬五千元 │陳秋雄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 │台中二信-精進 │ │支票影本(本院p.89)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⒒│四萬元 │鄭志中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 │三信銀行-南屯 │ │支票影本(本院p.90) │ │ │ │ │ │0000000000 │ │ │ ├──┼────┼───┼──────┼────────┼──┼───────────────┤ │101 │0000000 │⒒│七千二百元 │合作金庫-台中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 │0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91) │ ├──┼────┼───┼──────┼────────┼──┼───────────────┤ │102 │0000000 │⒓⒈│九千二百元 │台中商銀票管中心│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 │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92) │ ├──┼────┼───┼──────┼────────┼──┼───────────────┤ │103 │0000000 │⒒│一萬六千元 │范子仁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 │新竹商銀-台中 │ │支票影本(本院p.93) │ │ │ │ │ │00000000000 │ │ │ ├──┼────┼───┼──────┼────────┼──┼───────────────┤ │104 │0000000 │⒓⒊│二萬三千四百│合作金庫-沙鹿 │是 │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本院p.49)│ │ │ │ │五十元 │0000000000000 │ │支票影本(本院p.9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