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3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30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附表所示之光碟重製物、電腦主機壹部(含電源線壹條)、ADSL數據機壹臺(含電源線壹條)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關於「闇城血印」之記載,應更正為「闍城血印」;第七行關於「仍於」之記載,應更正為「竟仍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概括犯意,自」;第十三行關於「為警發現尚持有上開VCD光碟各一套(計170片)」之記載,應更正為「為警扣得如本簡易判決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一百七十片,及其所有供犯罪用之電腦主機一部(含電源線一條)、ADSL數據機一臺(含電源線一條)而查獲」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先後多次散布光碟重製物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檢察官對本案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六月,且具有連續犯而加重其刑之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核其意旨當係認應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被告貪圖小利而犯本罪,顯見其守法觀念淡薄,本院認應以專業之觀護人,輔導其品性,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令其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始符緩刑制度之良法美意。另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一百七十片,及電腦主機一部(含電源線一條)、ADSL數據機一臺(含電源線一條),為被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所用之物品,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何俞瑩 附表一、盜版影音光碟VCD): 合計:一百七十片 ┌─┬────────┬───┬─────────────┐ │ │ 片 名 │片 數 │ 著 作 權 人 │ │ │ │ │ 專 屬 授 權 人 │ ├─┼────────┼───┼─────────────┤ │①│末世錄(布袋戲)│ 24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 │ ├─┼────────┼───┼─────────────┤ │②│霹靂劍蹤(布袋戲│ 30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 │ ├─┼────────┼───┼─────────────┤ │③│龍城聖影(布袋戲│ 40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 │ ├─┼────────┼───┼─────────────┤ │④│九皇座(布袋戲)│ 50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 │ ├─┼────────┼───┼─────────────┤ │⑤│闍城血印(布袋戲│ 26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三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