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魚中魚水族館即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五一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