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318號原 告 甲○○ 被 告 翔方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玉桃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恣第319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 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經原告聲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