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十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誣告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十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八三號),並經該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 (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丙○○明知其所經營之環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中市○○區○○街三十九 巷十一弄七號一樓,負責人為丙○○,以下簡稱環潔公司)為發票人所簽發之「 日盛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第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號,票號各為① 、CC0000000號、②、CC0000000號、③、CC000000 0號、④、CC0000000號、⑤、CC0000000號、⑥、CC00 00000號、⑦、CC0000000號、⑧、CC0000000號及⑨、 CC0000000號,面額各為新台幣(下同)①、十五萬九千五百元、②、 十二萬元、③、二十一萬八千元、④、一百五十五萬元、⑤、一百九十萬元、⑥ 、二十一萬八千元、⑦、二十二萬二千元、⑧、三十七萬五千元及⑨、一百萬元 (合計共五百七十六萬二千五百元),發票日各為民國(下同)①、九十三年四 月十五日、②、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③、九十三年四月十日、④、九十三年三 月十日、⑤、九十三年五月四日、⑥、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⑦、九十三年四月 三十日、⑧、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及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之支票九紙,業分 別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至同年三月十日間,與庚○○(另經不起訴處分在案)前 往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段二二二號,為向戊○○調借現金供環潔公司及 豐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設於雲林縣林內鄉林南村中華巷一之十八號,原負責人 為庚○○,曾變更登記負責人為丙○○,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再變更登記負責人 為庚○○,以下簡稱豐鎰公司)使用,而簽發交付予戊○○(亦另經不起訴處分 在案)收執,再由戊○○持前開票號CC0000000號及CC000000 0號支票,向謝惠鶯(戊○○之小姨子)調借現金匯款予庚○○之郵局帳戶(帳 號第Z0000000000000號),及前開票號CC0000000號支 票向蕭雪葉調借現金而交付蕭雪葉收執,暨將所調借之其餘支票款項分別以台中 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匯款方式匯入豐鎰公司設於台灣企銀斗六分行第000000 00000帳號、豐鎰公司設於台灣企銀北斗分行第00000000000帳 號或財瑪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設於彰化縣田中鎮○○里○○路○段二三○巷 一九四號,負責人為庚○○,以下簡稱財瑪公司)設於台灣企銀北斗分行第00 000000000帳號、財瑪公司設於台灣企銀員林分行第00000000 000帳號、庚○○設於台新商銀三重分行第00000000000000帳 號、環潔公司設於日盛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第00000000000000支票 存款帳號帳戶內;丙○○竟仍基於誣告犯意,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在日盛商 業銀行虎尾分行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九紙,未指定犯人,而利用該金融機構向警 察局誣告上開九張支票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在臺中市遺失,報請該管司法警察 機關,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嗣謝惠鶯之夫侯源連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持前開CC0000000號支票,向臺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提示付款,謝惠鶯 之子侯淳之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持前開CC0000000號支票,向臺灣 土地銀行虎尾分行提示付款,及蕭雪葉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持前開CC00 00000號支票,向臺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提示付款,均遭退票,始為票據交 換所發現,而分別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協助偵查,其後經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通知丙○○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下午十四時十八分許,前 往該分局接受訊問並製作警訊筆錄時,丙○○進而基於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之誣 告犯意,向該管公務員虛偽申告戊○○侵占前開支票號碼CC0000000號 支票之事實,而誣告戊○○犯罪。 二、案經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及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請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戊○○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移請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九張支票均係其所有,且該九張支票亦是其在九十三年 四月十三日至日盛商銀虎尾分行申辦票據遺失等之事實固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 有何前揭誣告之犯行,辯稱:本案九張支票並非伊所簽發,及伊未曾於九十三年 二月中旬與庚○○前往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段二二二號向告訴人戊○○ 持本案支票調現,伊所經營之環潔公司資金並未短缺,勿需調現使用,案發當時 伊亦不知支票業已遺失,伊完全不知道支票被盜領及盜開,是銀行知會,伊才知 道,因此報案,並無誣告犯意;日盛銀行虎尾分行五十張支票當時是要幫庚○○ 之財務,庚○○請伊幫忙向該銀行申請貸款,由伊公司擔任借款人,伊及己○○ (告訴人戊○○之妻)是連帶保證人,本來要借三百萬元,之後庚○○找來己○ ○擔任連帶保證人才核貸二百萬元,因貸款分三十六期償付,伊開了三十六張支 票面額均為六四五三四元,票號為第0000000至0000000號,三七 號以後之十四張空白支票及公司之大小章及貸款資料伊均放在伊OJ一三七六號 之車上,過了一段時間,伊不記得是放在車上或公司,伊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在公司發現支票不見了,有在袋子裡找到公司章,伊想說可能是放在別處,不以 為意,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銀行通知庚○○未依約在該月十二日支付貸款本息 ,伊去調該支票存款帳戶之資金往來對帳單,才知支票有五張被兌領,且匯款人 及提示人伊完全不認識,本案之支票伊懷疑可能是庚○○竊取走的,但伊沒有證 據可以證明。」云云。 二、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 ,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 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 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 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九 號判例足資參照。又證人就同一事實之陳述前後略有出入此乃各人之記憶不清, 或細節未交待清楚,或其描述用語不同,省略片段情節,或記錄之詳簡有異所致 ,倘其主要陳述一致,即尚難因其細節稍有紛岐即將全部證言捨棄不採,亦有最 高法院七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九八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酌。 三、本件經查(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戊○○於警訊及偵審中指訴甚詳,核與證 人庚○○、謝惠鶯、蕭雪葉、乙○○分別於警偵訊中及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 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其中告訴人戊○○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訴稱:「今年二月 初,是庚○○帶他到我家裡來,當時丙○○確實有到家裡坐,譚某說這是他朋友 ,當天譚某帶了三張支票(三三七至三三九號),他當著丙○○的面交給我說幫 他調一百五十萬元的現金,我叫我太太按譚某所要求的明細去匯款,在二月五日 匯一百五十萬元,當時支票尚未交給我,在二月六日當天他帶著丙○○到家裡, 當天交三張支票給我,在二月六日當天要軋的支票很多,他才又追加借八十萬元 才補三三八及三三九號的支票給我,我才再叫太太在二月六日再匯款,台中商銀 的匯款單我是照庚○○所寫存款憑條寫匯款人為丙○○,我不知陳某住址,地址 就寫我家裡的。我所持有的支票不是撿來的,都是庚○○交給我的。且三三七至 三三九號的三張支票是當場丙○○拿空白支票給譚某,印鑑章已蓋好,再由譚某 填寫金額後交給我。」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 五○六號第一卷第一三六、一三七頁)、「譚某說是他們公司要用的,從頭到尾 都是庚○○開口借錢,這些支票就是丙○○以環潔公司名義向日盛信用貸款二百 萬元,用剩下的支票譚某說是丙○○交給他的。」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一卷第一三六頁),另告訴人戊○○於本 院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審理時,到庭具結經隔離後實施交互詰問證稱如下:「(選 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戊○○:案發前是否認識丙○○?)證人答:在九十 三年二月六日約上午十時至十三時之間丙○○駕駛休旅車載庚○○有到我(田中 鎮○○路二二四號)家裡去,當時我是第一次見到他,但之前證人庚○○就跟我 說過丙○○這個人。(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戊○○:之後你有無再見過 丙○○?)證人答:沒有,只有在法庭見過。(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戊 ○○: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你有無直接跟丙○○談話?)證人答:當天是被告丙○ ○拿票到我家,在我家交給證人庚○○,由證人庚○○當著我們二人的面,填寫 支票面額及日期,之後證人庚○○就直接把支票交給我,被告丙○○才說要去上 廁所,我才帶他去,我們談話的內容我忘記了,只記得被告說要去上廁所。(選 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戊○○:你們之後有無再跟被告丙○○當面說話或是 電話交談過?)證人答:我個人並沒有,後改稱: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我個人有在 蕭雪葉家裡打電話給被告丙○○,告訴他說三月十日之票要如何處理,他說要跟 證人庚○○商量,我太太也有打過電話給被告。(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 戊○○:二月六日證人庚○○交付給你哪幾張支票?)證人答:0000000 、0000000、0000000共三張支票,這三張支票是他們當面交付的 ,款項是之後我要我太太去匯的,0000000是在二月五日就已經跟證人庚 ○○先談好匯款給豐鎰公司臺灣企銀斗六分行四十五萬四千五百元及同公司臺灣 企銀北斗分行二十五萬元整,及財瑪公司臺灣企銀北斗分行十萬元,說好隔天再 把支票拿來交給我。(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戊○○:二月六日交付完票 之後被告丙○○、證人庚○○之後之情形為何?)證人答:如前所述,當天交付 完票之後被告丙○○、證人庚○○二人就走了。(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 戊○○:(提示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一卷第五六、五七頁所附台中 商銀電匯通知單、臺灣中小企銀存款憑條計六張)該六張電匯通知單等是否你提 出來的,上開通知單之筆跡為何人的?)證人答:是我提出來的沒有錯,台中商 銀電匯款通知單是我太太(己○○)的筆跡,臺灣中小企銀存款憑條是證人庚○ ○的筆跡,他們二人並不是一同去匯款的,而且地點也不相同,而且當時三十萬 元的錢亦沒有調到。(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戊○○:(提示00000 00、0000000、0000000支票影本)該三張支票你是如何取得? )證人答:0000000支票是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證人庚○○一人拿到我家 來向我調現的,0000000支票是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也是證人庚○○一人 拿來我家調現的,0000000支票是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證人庚○○拿來我 家叫我幫他調現的,另外還有拿壹張0000000的支票共二張向我調現。( 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戊○○:這三張支票證人庚○○拿來時票面記載事 項為何?)證人答:0000000、0000000這二張支票是證人庚○○ 的筆跡,但到底是在我家還是之前已經寫好我已經忘記了,至於0000000 、0000000這二張支票是證人庚○○叫我替他調現,我回答不一定調得到 ,如果調到,就由我太太己○○書寫該二張支票之面額及日期,後來有調到,所 以上開二張支票是由我太太填寫的,另外0000000、0000000支票 也是同樣情形,面額及日期是我太太填寫的,0000000、0000000 、0000000這三張支票之日期及面額都是證人庚○○所寫的。(選任辯護 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戊○○:你太太填寫面額、日期時有無知會被告丙○○?) 證人答:沒有。(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戊○○:你在偵查中提出的九十 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一卷第一四一到一五七頁及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 七八號第八頁之資料是否由你提出?(提示))證人答:是的,在九十三年二月 八日(星期日)證人庚○○拿0000000號面額一百九十萬元支票向我調現 ,因為我臨時沒有辦法籌到一百八十萬元,十萬元是利息,我叫我太太在隔天十 一時四十五分三三秒至十二時零七分二十六秒、及十二時二十分二十八秒至十二 時二十分五十二秒打電話(○四─0000000)給被告丙○○(00000 00000),剛開始被告丙○○說那是證人庚○○亂寫的,我當時心裡還很高 興,因為不用替他調錢負責,後來被告丙○○又打電話過來前開我家電話說叫我 替證人庚○○調現,沒有關係他要負責。」等語;證人庚○○於偵查中證述稱: 「今年二月中旬有持日盛商銀三四八之支票二十一萬八千元向戊○○調借現金, 印象中是二月十幾日,是丙○○授權要我跟鄭某借錢,是陳某開他的車載我去, 他也有陪同進入鄭某家,洽談時三人都在場,支票金額是由我在陳某的面前簽發 的,印章的部分是由陳某交支票給我時就蓋好了。沒有偷陳某發票人印章及空白 支票,發票人章及空白支票原本在陳某手上,之後他將發票人章蓋好後,在今年 二月六日前的一個星期六,他至豐鎰公司來將環潔公司大小章,及蓋好章的空白 支票,台新、日盛銀行的存摺一起交給我。」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二卷第一九九、二○○頁)、「我記得這二張 支票(按指CC0000000號及CC0000000號支票)是二月中旬簽 發的,我不知道有申報遺失,這是陳某陪著我去借款時所簽發的。」等語(見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二卷第二○一頁)、「 為了要軋環潔公司的支票,我們要維持票信,因為我的豐鎰公司有財務危機,陳 某要協助我,他必需讓環潔的支票過了,才可以挹注資金給豐鎰公司,我們有跟 鄭某說我們要過環潔的支票,鄭某與陳某不熟,是因為我的情面才願意借款給環 潔公司。是我提議找鄭某調錢。」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二卷第二○○頁);證人乙○○於偵查中證述稱:「之前 是庚○○跟我調現,他是拿豐鎰公司的支票,是台灣中小企銀支票,之後在二、 三月間有一次丙○○及庚○○來苗栗,陳某說譚小姐金錢有困難請我幫忙,他們 借款部分好像是要給豐鎰公司,部分是丙○○自己要用,我曾收過一張環潔公司 的支票二十萬元(按即票號CC0000000號支票),負責人是丙○○,這 二十萬元支票是譚小姐寄給我的,在譚小姐寄票前,陳某打電話給我說要我幫忙 譚某,我借了十九餘萬元的現金給譚某,電話中丙○○有說譚小姐會拿環潔的支 票給我作擔保。在環潔的票尚未掛失前,陳某打電話說他要去掛失止付,我跟他 說不行,支票是你交給人家的,陳某不聽,堅持去掛失,我只知道陳某將環潔公 司在日盛銀行的支票及印章全部交給庚○○,他們在談事情我都在旁邊。」等語 (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二卷第二五八、 二五九頁),證人乙○○於本院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審理時,到庭具結經實施交互 詰問證稱如下:「(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你是否認識證人庚○ ○,如何認識?)證人答:我認識,因為證人庚○○的弟弟譚志文介紹認識的, 他們原是頭份人。(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證人庚○○是否有跟 你借過款,借款經過?)證人答:有的,就如上次開庭所述,而且被告丙○○到 中後段時也同意替證人庚○○背書,其中有二張支票,壹張支票十餘萬,壹張二 十餘萬元,上開二張支票被告丙○○有背書,在這之前被告丙○○有打電話告訴 我說證人庚○○如果要來借錢,請我儘量幫忙她。(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 人乙○○:除了上開二張支票之外,你是否有另外借錢給證人庚○○?)證人答 :有的,陸續有借給她錢,借款金額共多少我在上次開庭已經陳述過了。是因為 被告丙○○打電話給我,我才比較相信證人庚○○,被告丙○○是證人庚○○介 紹給我認識的,我與被告丙○○共見過六、七次,見面地點有在苗栗、台中、雲 林都有。(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你是否有被告丙○○之行動電 話號碼?)證人答:我之前有。(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提示 偵查卷字第一○五○六號第二卷第二三七頁)票號0000000號發票日九十 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面額二十萬元之支票,該支票之背書是乙○○是否你寫的, 並請陳述背書之原因及經過?)證人答:是的,這是我親自背書的沒有錯,可能 是我拿去向我的朋友調現給證人庚○○用的,這張票是何人交付給我的時間太久 我忘了,我認為被告丙○○不缺錢,所以應該不是被告丙○○借的,通常支票都 是證人庚○○交付給我的,也有很少的時候是被告丙○○交付給我的。(選任辯 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被告丙○○交付過多少支票給你?)證人答:在 我記憶中,被告丙○○沒有交付支票給我,但前開二張支票被告丙○○背書的常 紘發票,是因為被告丙○○有打電話告訴我只要有他背書的票就可以接受,所以 我認為上開二張支票應該是算被告丙○○交付給我的,但是實際上是證人庚○○ 交付給我的,但前開常紘的支票是被告丙○○打電話給我後的一天或是二天,證 人庚○○就拿來給我,前開二張支票後被告丙○○之背書,是因為我認得被告丙 ○○之簽名,所以我確信是被告丙○○背書的。(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 乙○○:(提示同上偵查卷二五八頁)你在偵查中陳述二十萬元之支票是用宅急 便寄給你的,是否如此?)證人答:是的。(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 ○:但是你在上開偵查中又陳述在二、三月間被告丙○○及證人庚○○來苗栗, 你曾收壹張二十萬之支票,是當面面交還是用寄送的?)證人答:是證人庚○○ 用宅急便寄送給我的。(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你確定是證人庚 ○○寄送的嗎?)證人答:應該是她寄送的沒有錯,但究竟是被告丙○○或是證 人庚○○寄來的,因為上面沒有寫何人寄送的,所以我沒有辦法確定。(選任辯 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你是否認己○○?)證人答:我不認識。(選任 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有無可能是己○○寄送給你的?)證人答:我 不知道。(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你是否可以看出證人庚○○之 字跡?)證人答:可以的。(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提示同上 偵查卷第二三七頁)你之前陳述票號0000000號支票上面之字跡,你是否 可以確認是何人簽發的?)證人答:我不清楚,萬元正比較不像證人庚○○之字 跡。(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你知道被告丙○○及證人庚○○之 字跡,為何你敢確認上開支票是何人簽發的?)證人答:因為是公司簽發的支票 ,如果公司章大小相符我就收,而且剛才提示給我看得是影本不清楚,所以比較 難確認。(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提示同上卷第一卷第一○○ 頁豐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臺灣中小企銀斗六分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該查詢單上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乙○○匯入該帳戶十九萬元是否為剛才提示00 00000號面額二十萬元支票之借款金額?)證人答:我不敢確定是何支票之 借款金額,因為時間太久了,但是該十九萬元確定是我匯入的。(選任辯護人宋 永祥律師問證人乙○○:如果證人庚○○拿二十萬元之支票向你借款,平常你出 借金額為多少?)證人答:不一定,有時候時間短就沒有收利息,時間長的話, 利息有算壹個月一分、二分、三分的。(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 有關環潔公司之名義支票被告丙○○有無親自交付給你過?)證人答:沒有親自 交付給我過,但有電話聯絡過要我幫忙。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檢察官 問證人乙○○:你在九十三年初為何要匯款給豐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臺灣中小 企銀斗六分行之帳戶?)證人答:因為我跟證人庚○○有金錢上之往來,她拿票 跟我調現。(檢察官問證人乙○○:在九十三年二、三月間證人庚○○是否有跟 被告丙○○一起來苗栗找過你?)證人答:有的,而且有一起吃飯,也有其他朋 友在場,被告丙○○有跟我說證人庚○○金錢上有困難的話,要叫我儘量幫她, 說因為他們二人是好朋友,而且是他們二人一起開紅色賓士車來苗栗的。(檢察 官問證人乙○○:被告丙○○平常是否會打電話給你?)證人答:會的,被告丙 ○○是打我的手機,平常他打給我都是談論證人庚○○金錢上的事情。(檢察官 問證人乙○○:在環潔公司之票尚未掛失之前,被告丙○○是否有打電話給你說 他要去掛失止付?)證人答:有的,我很確認,打電話的地點,我知道是他在台 中以他的手機打到我的手機給我,他說他的票被證人庚○○亂開,金額也不知道 是多少,所以他要去掛失,我有告知他的票不是被竊取的,不能去報遺失,那是 有刑責的,但是他說如果他沒有去報遺失的話,這樣下去他會破產。(檢察官問 證人乙○○:你跟被告丙○○是否有讎隙?)證人答:沒有,我們之前是好朋友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環潔公 司之支票遺失這件事情,你陳述你如何知道的?)證人答:被告丙○○打電話告 訴我的,但是他沒有說支票是遺失只是說被證人庚○○亂開而已。(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乙○○:你是否知道被告丙○○的票有沒有遺失?)證人答: 我沒有辦法確認。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檢察官起稱:無。審判長諭知: 交互詰問證人完畢。(審判長問證人乙○○:(提示同上偵查卷第二五七到二五 九頁)對你在偵查中具結證述是否實在?)證人答:都實在,被告丙○○在日盛 銀行虎尾分行貸款辦出來之後,被告丙○○有當面及打電話跟我說他的前開分行 支票及印章都放置在證人庚○○處,而且這件事情是在被告丙○○簽發二十萬元 支票(票號:0000000)給我之前就說了。」:另證人己○○亦於本院九 十四年三月二日審理時,到庭具結經隔離後實施交互詰問證稱如下:「(選任辯 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己○○:你如何認識丙○○?)證人答:是證人庚○○介 紹我到日盛銀行認識的。(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己○○:被告丙○○有 無去過妳家?)證人答:有的,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他開車載證人庚○○到我家( 田中鎮○○路二二二號)之後,被告丙○○要離開前想要上廁所,所以我先生帶 被告去二二四號上廁所。(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己○○:(提示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一卷第一六四頁)請指認被告丙○○到相片上何家上 廁所?)證人答:是照片裡中間一樓掛有新開幕布條那間,該間是二二四號,是 之後才出租給別人的,該相片是事後才照的。(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己 ○○:到底被告丙○○是到二二四、或是二二二號?)證人答:是到二二四號一 樓去上廁所,但是談事情是在二二四號談,因為當時我回去隔壁二二二號,該處 有在營業,必須有人顧中藥店,所以他們在談什麼我不是很清楚。(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問證人己○○: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等五張支票之金額日期是否你填載的?)證 人答:除了0000000支票我不確定之外,而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等支票都是我填載的。(選任辯護人宋 永祥律師問證人己○○:你填載時有無知會被告丙○○?)證人答:沒有,但是 證人庚○○說有知會過被告丙○○了。(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己○○: 除了二月六日之外被告丙○○有無到過妳家過?)證人答:沒有,但是我在二月 九日有打電話給他。(審判長問證人己○○:有無補充?)證人己○○答:我在 二月九日有打電話給他,因為證人庚○○要調一百九十萬元,我打電話告訴被告 丙○○說我沒有辦法調到,是要我籌一百八十萬元,其中十萬元是利息,被告丙 ○○說證人庚○○是騙人的不要調給他,我說好,但過了一會兒,被告丙○○又 打電話過來說,要我去調現給證人庚○○,他要負責,我就去跟朋友調現給他, 隔天被告丙○○用公司電話打電話給我,問我說有沒有調到,我跟他說有調到, 而且問起二月六日向我們調到三張支票之金額及發票日,他說他要記起來免得忘 記。」等語。綜據上開告訴人戊○○之指訴及證人庚○○、謝惠鶯、蕭雪葉、乙 ○○、己○○等人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雖其中有部分細節,或因時間久遠,或 因個人記憶不清,而略有出入,然經核其等所陳述之基本事實,尚屬一致,揆諸 前揭說明及最高法院判例及刑事判決要旨釋示,仍得予以採信。此外,並有台灣 票據交換所雲林縣分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票雲掛字第Z○○○○○○○○ ○號函及所檢附之票據0000000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正反面影本、退 票理由單影本暨遺失票據申報書正副本、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台票雲掛字第Z 000000000號函附票號0000000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正反面 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及遺失票據申報書正副本、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台票雲掛 第Z000000000號函附票號0000000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正 反面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及遺失票據申報書正副本影本各一紙、票號CC00 00000號、CC0000000號、CC0000000號、CC0000 000號、CC0000000號及CC0000000號支票遺失票據申請書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均影本各六份、台中商 業銀行無摺存款匯款入戶電匯通知單影本、台中商業銀行告訴人戊○○第000 000000000存款帳號代收票據明細單影本、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長期授 信合約書影本、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國際商銀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匯款 申請書、存款明細表、電匯通知單、存款憑條、環潔、豐鎰及財瑪等三家公司之 基本資料查詢各一份、證人庚○○、環潔、豐鎰及財瑪等三家公司之前開銀行帳 戶交易明細各一份、被告丙○○持用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 一份等在卷足稽。參以被告丙○○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確曾多次撥打聯繫告訴人 戊○○住處電話O四0000000號,茍如被告丙○○所辯與告訴人戊○○不 認識,又豈有多次電話聯繫之理?(二)、被告丙○○書寫之遺失票據申報書九 紙上之「環潔公司」及負責人「丙○○」之印章與本案前開九張支票發票人欄所 簽蓋之「環潔公司」及負責人「丙○○」之印章完全相同,足認本案前開九張支 票發票人欄所簽蓋之「環潔公司」及負責人「丙○○」之大小印章,被告丙○○ 並未遺失,始能在申報票據遺失時使用。另向告訴人戊○○以本案支票調現時, 證人蕭雪葉曾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以台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匯款方式將八十二萬 元匯入環潔公司設於日盛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第00000000000000支 票存款帳號帳戶(即本案九張支票之支票存款帳戶)內,證人庚○○於九十三年 三月三十一日亦曾匯款轉存二十萬元入環潔公司前開支票存款帳號帳戶內,此有 該台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匯款入戶電匯通知單影本一份(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七八號卷第二十二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一卷第六十二頁)及環潔公司設於日盛商業銀行虎 尾分行第00000000000000支票存款帳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查詢 單一份(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一卷第一 一五頁)在卷可考,而環潔公司之負責人為丙○○,且前開本案九張支票發票人 欄所簽蓋之「環潔公司」及負責人「丙○○」之大小印章,被告丙○○既未遺失 ,僅被告丙○○始能提領該支票存款帳戶內之證人蕭雪葉以台中商業銀行無摺存 款匯款方式匯入之八十二萬元及證人庚○○之前揭匯款轉存之二十萬元。則被告 丙○○所辯解稱之:「前開九張支票及該等支票發票人欄所簽蓋之『環潔公司』 暨負責人『丙○○』之大小印章及貸款資料其均放在OJ一三七六號之車上,過 了一段時間,其不記得是放在車上或公司,其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在公司發現 支票不見了,有在袋子裡找到公司章」云云,顯然不實。蓋前述支票茍真係遭竊 並經盜用,焉有可能盜用支票者竟還會要求被調現者(即證人蕭雪葉)將所調借 之支票款匯進被告丙○○所經營並保管印章之環潔公司前開支票存款帳號帳戶內 ?實係令人無從想像。(三)、被告丙○○曾以:「丙○○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 日,在臺中市○○區○○街三九巷十一弄七號住處,發現遺失環潔公司名義申請 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十四張空白支票(票號為CC0000000號至CC00 00000號),遭庚○○偽填日期、金額及偽蓋印章,於九十三年二月間起, 由庚○○持向戊○○偽稱係丙○○急需資金,先後調借現金約五百萬元,戊○○ 再持其中票號CC0000000號、CC0000000號、CC00000 00號支票向謝惠鶯調借現金,復持其中票號CC0000000號支票向蕭雪 葉調借現金,經丙○○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申報掛失CC0000000號、 CC0000000號及CC0000000號支票,該三紙支票因而遭掛失止 付退票。」等情,認本件告訴人戊○○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嫌,及證人庚○○涉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而向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嗣經該署檢察官實施偵查後,認本件告訴 人戊○○及證人庚○○罪嫌不足,而以該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九 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八三號不起訴處分書處分不起訴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一份在卷可參,且被告丙○○復無法舉證證明告訴人戊○○及證人庚○○確有 前開犯行,是被告丙○○前開所辯,本案支票確係遺失,或遭證人庚○○竊取盜 用云云,顯難採信。(四)、被告丙○○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警訊時陳稱,其於 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即已發現遺失前揭環潔公司設於「日盛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之第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號之十四張空白支票,此十四張支票未蓋 章,印章並未遺失,其係至同年四月中旬後始變更前開印章,其亦不認識告訴人 戊○○,其僅聽證人庚○○提過鄭大哥這個人而已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一卷第七、八頁)。是被告丙○○既早於 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已發現遺失前揭環潔公司設於「日盛商業銀行虎尾分行」之 第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號之十四張空白支票,為何不立刻申報遺失 ,用以確保權益,卻遲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始向日盛商業銀行虎尾分行申報遺 失,復於同年四月中旬後始變更前開印章,在在,啟人疑竇?且衡諸被告丙○○ 其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亦自承曾至告訴人戊○○位於彰化縣田中鎮○路里○○ 路○段二二二號之住處,並由證人己○○帶其進入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 段二二四號一樓後面之廁所如廁,及以其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打 二通電話給告訴人戊○○之太太己○○一節(見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審判筆錄 ),足見被告丙○○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警訊時陳稱,其不認識告訴人戊○○云 云,要無足採,益見其欲蓋彌彰心態之一班。(五)、再者,證人庚○○曾於九 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表明,其與被告丙○ ○間因牽涉感情、金錢糾紛,非三言二語所能道盡,如今因財務處理不當,導致 感情破裂並引發本件訴訟,被告丙○○對於其之惡言相向,已造成其莫大之心理 壓力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二卷第 一七六頁);且證人乙○○於偵查中亦證述稱:「他們來苗栗時我得知他們是男 女朋友,我只知道陳某將環潔公司在日盛銀行的支票及印章全部交給庚○○,他 們在談事情我都在旁邊。」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 一○五○六號第二卷第二五八、二五九頁),再參以被告丙○○曾告知證人乙○ ○將以環潔公司支票供擔保借款之事實,亦據證人乙○○證述明確在卷;及被告 丙○○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以其所經營之環潔公司向日盛商業銀行虎尾分行信 用貸款二百萬元供證人庚○○所經營之豐鎰公司使用,此亦有九十三年一月十二 日日盛商業銀行虎尾分行中長期授信合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按,益徵被告丙○○ 與證人庚○○間之關係異常密切,非比尋常。故不論是如告訴人戊○○所指訴稱 之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被告丙○○與證人庚○○至其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 ○段二二二號住處,或是如被告丙○○所辯稱之係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其與證人 庚○○至告訴人戊○○之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段二二二號住處,以被告 丙○○與證人庚○○間前述之異常密切,非比尋常之關係,被告丙○○何能諉稱 ,其不知當時其與證人庚○○至告訴人戊○○之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段 二二二號住處,係證人庚○○持本案前揭被告丙○○所經營之環潔公司之日盛商 業銀行虎尾分行之支票向戊○○調借現金供環潔公司及豐鎰公司使用,而簽發交 付予告訴人戊○○收執。從而,本件被告丙○○係為替證人庚○○調度財務而交 付前揭支票予告訴人戊○○收執之事實應屬無訛。(六)、至於被告丙○○雖舉 證人丁○○、甲○○為證,然證人丁○○、甲○○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審 理時,到庭具結經實施交互詰問分別證稱如下:「(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 人丁○○:被告丙○○、證人庚○○你是否認識?)證人答:我都認識,我與被 告丙○○是二年前在台中市○○路四七號我朋友(蘇光前)住處認識的,我與證 人庚○○是在九十二年底透過被告丙○○介紹認識的。(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 問證人丁○○:在九十三年三月間你跟證人庚○○是否有見面?)證人答:有的 ,當時是被告丙○○說要帶我去見證人庚○○,說證人庚○○要借錢,所以我就 去證人庚○○的豐鎰環保公司。(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丁○○:是否陳 述當日借款經過?)證人答:當日我去豐鎰環保公司時,證人庚○○就說廢鐵料 的市場很好,可以由我們用現金買進之後高價賣出賺取差價,如果有賣主要幫我 介紹,後來他就跟我說要借十六萬元,我當天以提款機匯款給她所稱的公司(豐 鎰環保公司)帳戶。(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丁○○:你在何時用匯款機 匯款給豐鎰環保公司?)證人答:是在雲林縣斗六市的石榴派出所前的提款機匯 款的。(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丁○○:你記得詳細匯款日期為何?)證 人答:是在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匯款的,我之所以記得那麼清楚,是因為被告丙○ ○之前跟我說,要我來法院作證,所以我事前有去查証。(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 師問證人丁○○:你的匯款帳戶號碼你是否記得?)證人答:我的是合作金庫臺 中朝馬分行,是我個人的帳戶,帳號是: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丁○○:(提示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五○六號偵查 卷第一宗一○六頁之豐鎰環保公司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該匯入帳號是否是你 的帳號?)證人答:是的。(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丁○○:當日匯款之 後你們有無跟證人庚○○等在一起或是有吃飯?)證人答:有的,我們當天中午 匯款之後,又在提款機之對面崗山羊肉有我、被告丙○○、證人庚○○三人一起 用餐。(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丁○○:你當天在吃飯的時候,有無聽到 丙○○說有關支票的事情?)證人答:我有聽到丙○○問證人庚○○說,我上次 借你車,車上有環潔公司貸款之後的空白支票妳有無看到?而證人庚○○就說沒 有。(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丁○○:你為何記得這事情如此清楚?)證 人答:因為丙○○上次要我來作證之時我有特別去想,因為當時我有跟他講說以 前我的空白支票被我的朋友拿去簽發,很嚴重,所以要把空白支票找出來。」等 語,並有豐鎰公司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一份在卷可參(見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五○六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一○六頁),惟被告丙○ ○供述稱,其係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始發現本案之支票不見了等語,然其竟於 前揭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與證人丁○○、庚○○一起用餐,當時尚未發現本案之支 票遺失不見前,竟會談論本案之支票何在之問題,顯與常理不符,且證人丁○○ 前揭之證詞,亦未證述稱前開支票實際上是否業已遺失、何時何地遺失、如何遺 失...... 等等具體情節,是證人丁○○之證言,顯係臨訟勾串迴護被告 之詞,委無足取,自難採為對被告丙○○有利事實認定之證據。另證人甲○○著 述稱:「(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甲○○:你任何職?)證人答:我代理 進口工業用潤滑油,我是廣應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 人甲○○:你是否認識丙○○,如何認識的?)證人答:我認識丙○○,因為丙 ○○向我買貨是我中部地區下游之代理商,已經有十幾年了,每個月我都有出貨 。(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甲○○:九十三年春節後,有無跟丙○○外出 去拜訪客戶?)證人答:有的,因為丙○○打電話給我,要我作證所以我回想了 一下,是在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到六日中午,我是在二月三日早上九點半他到我公 司載我,我就跟丙○○去雲林縣斗南工業區拜訪客戶,當日下午六點左右我回到 臺中我公司,二月四日也是在早上九點半,丙○○到我公司載我一起到埔里一家 礦泉水公司去看機器,當日下午我們又到南崗工業區,下午六點多又回到我台中 公司,二月五日早上也是同一時間到我公司載我一起去臺中工業區一家江興鍛造 工廠,下午去家鄉事業公司,下午六點多回到我臺中公司,二月六日,早上同一 時間我們一起去臺中市○○路及台中港路附近二家印刷工廠,中午回來台中我的 公司,我們二人會餐把這三、四天的事情做個總結,約在下午六點多時他才離開 。(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問證人甲○○:你剛才講的二月三日到六日白天期間 ,丙○○是否有跟你分開?)證人答:沒有的,我們都在一起,並沒有分開。審 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證人甲○○:你陳述丙○○這幾天都是開車 載你,在開車載你這幾天他都在你的視線之內嗎?)證人答:是的,在工廠裡面 有時候會離開我的視線,但是在工廠外面我們都是在一起。(檢察官問證人甲○ ○:這幾天當中,跟你在一起他是否有跟外面聯絡?)證人答:他只有跟他太太 聯絡,還有跟他的客戶聯絡。(審判長問證人甲○○:依你剛才所述,為何你記 得如此清楚?)證人答:因為我出貨單上都有記明我跟他何時一起出去有出貨等 事項。(審判長問證人甲○○:有何證據證明你剛才所述是實在的?)證人答: 我有在出貨帳簿裡面作簡單的註明我與丙○○一起出去哪裡,但是我沒有帶來, 容後補提。(審判長問證人甲○○:為何不寫在記事簿上?)證人答:我一輩子 不曾寫過記事簿。(審判長問證人甲○○:你跟丙○○一起出去拜訪廠商當天是 否都有出貨給丙○○,因此就把一起出去拜訪廠商的事情記載在當天的出貨帳簿 上?)證人答:出去拜訪時沒有出貨,是在拜訪之後才有出貨。(審判長問證人 甲○○:那幾天你跟丙○○拜訪客戶完之後通常幾天之後會出貨給丙○○?)證 人答:大部分是隔天出貨給丙○○,我剛才所講的二月三日到六日之間並沒有出 貨,是到七日之後才出貨,我都是一次就全部出貨給丙○○。(審判長問證人甲 ○○:你二月七日一次出貨給丙○○前開四天拜訪客戶的貨品,如何可以詳細分 次記載二月三日到二月六日跟丙○○一起出去拜訪廠商的事宜?)證人答:我是 大約寫而已,而且是抓大方向而已。」等語,是證人甲○○雖證述稱,其於九十 三年二月三日至六日間均與被告丙○○一起外出拜訪廠商,其有在出貨帳簿內作 簡單之註記,註明其與被告丙○○一起外出拜訪廠商之事項,然未能提出該出貨 帳簿為證,且與本院前開認定之事實不符,是證人甲○○之證言亦顯係迴護被告 丙○○之詞,要無足取,自亦難採為對被告丙○○有利事實認定之證據。是綜據 上述,被告丙○○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丙○○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其未指明犯人而 誣告之行為,為指明犯人誣告行為之階段行為,具有行為階段間之補充關係,應 為指明犯人誣告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 告罪,不另論以未指明犯人誣告罪。而按誣告罪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罪,故就其 性質而論,直接受害者係國家,即國家之審判事務,每因誣告而為不當之進行, 至個人受害,乃國家進行不當審判事務所發生之結果,與誣告行為不生直接之關 係,故以一訴狀誣告數人,僅能成立一誣告罪(最高法院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十三 號判例參照)。以一狀誣告三人,衹犯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 重處斷之餘地(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三號判例參照)。以一狀誣告 三人祇犯一個誣告罪,業經司法院以院字第二三○六號解釋有案。上訴人同時以 一狀誣告三人,依照上開解釋,祇應論以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 餘地(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二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先後於四十 六年二月二日及四月十二日繕具函狀,分向司法行政部及臺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 官誣控兩人,內容大致相同,出於一個犯意,乃係一個行為之數個動作,第一審 認係連續犯尚有未合(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刑事判決要旨參 照)。誣告罪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其以一狀誣告二人,仍為侵害一個國家法益 (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八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誣告罪所侵害 之法益為國家之審判權,雖亦涉及個人,要祇能就其誘起審判之原因令負罪責, 故以一狀誣告數人,因僅妨害一個國家法益,從而祇成立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 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號刑事判決 要旨參照)。按誣告罪係直接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至個人受害,乃國家進行 不當審判所發生之結果,故以包括之認識,就同一事實一訴狀誣告數人,或同時 分向多數機關誣告,或先後分向多數機關誣告,均僅能成立一個誣告罪(最高法 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是本案公訴人移請併案 審理部分與起訴書論罪科刑部分,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刑事判決要旨釋示, 應為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自為本院審理 論究範圍,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尚佳, 並無不良前科,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 、所生危害及犯罪後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且犯罪後迄今仍未與告訴人戊 ○○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光 國 法官 吳 崇 道 法官 洪 俊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