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被 告 壬○○○○工業 代 表 人 楊榮芳 被 告 乙○○○○工業 代 表 人 蔡秀鳳 被 告 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為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起訴書誤為 被 告 戊○○○○工業 代 表 人 鄭永龍 被 告 洽基營造有限公司(起訴書誤為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麗秋 被 告 大禾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王重元原名王嘉鴻 被 告 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麗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3435號、第16714),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壬○○○○工業、乙○○○○工業、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壬○○○○工業科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乙○○○○工業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戊○○○○工業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廠商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洽基營造有限公司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大禾土木包工業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犯罪事實 一、庚○○為臺中縣政府技士,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間,兼任臺中縣政府營繕工程發包中心組員,職司臺中縣政府各項公共工程之招標作業、挑選比價廠商供長官圈選、製作比價議價紀錄表(起訴書記載為開標記錄表)等工作,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辛○○(另移最高法院併辦)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擔任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縣議員,負責議決臺中縣政府之預算、審議縣府決算、接受人民請願及議決縣府或縣議員所提議地方自治事項,並為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且同時兼為壬○○○○工業(登記負責人為楊榮芳《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辛○○之員工)、乙○○○○工業(登記負責人蔡秀鳳,為辛○○之母)與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辛○○之弟楊介發《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受僱於辛○○,嗣於九十二年負責人始變更登記為丁○○)之實際負責人;蔡雪卿、周玉芳(二人均另移最高法院併辦)為辛○○所僱用之會計;鄭永龍(另移最高法院併辦)為戊○○○○工業之負責人,並同時兼為洽基營造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麗秋,為鄭永龍之妻)、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麗玲,為陳麗秋之妹)、大禾土木包工業(登記負責人王嘉鴻,嗣改名王重元,曾受僱於鄭永龍)之實際負責人。 二、緣辛○○自八十八年三月間起,多次利用其為縣議員之身分、職權或機會,向臺中縣政府行文提出地方基層建設需求之建議書,經核定後,辛○○為爭取承作包含其所提出之建議案等臺中縣政府小型公用工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規定,係指工程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之工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告金額,係指工程金額為二百萬元以下之工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為一百萬元以下之工程。此類小型公用工程無須經公開招標,可採限制性招標,亦即只需通知三家廠商前來,以比價方式辦理即可)之得標機會,遂向庚○○之上級某姓名年籍不詳之長官請託,希望由其爭取之工程案能由其施作,該長官乃應允之,並與辛○○共同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間止,復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借牌圍標之協議方式,使出借牌照之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概括犯意聯絡(下稱虛偽比價圍標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辛○○先行指定比價之廠商,再由庚○○之上級長官以不詳方式指示庚○○配合辦理。庚○○雖明知如此內定比價廠商之處理方式,將造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臺中縣政府所發包如附表所示之小型公用工程,且亦知比價議價紀錄表為其職掌之公文書,倘若如附表所示之小型公用工程均依上級長官之指示內定三家比價廠商,表示有虛偽比價之圍標事實,其據以製作之比價議價紀錄表即不實在,竟礙於其僅係基層公務人員,未能依法拒絕上級之指示,而共同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間止,復共同基於虛偽比價圍標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辦理如附表所示小型公用工程之限制性招標作業時,在挑選比價廠商之簽呈中,均依上級長官之指示,挑選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之廠商,往上簽報,經層層上呈,並經壹層決行悉依庚○○簽擬之三家廠商比價後,臺中縣政府發包中心文書課即依如附表「投標廠商」欄之廠商名單,通知各該廠商參與比價,各該廠商即依規定投遞標單(詳犯罪事實三所述)。而庚○○於如附表「開標日期」欄所示時間,均擔任紀錄人員,依法本應嚴守公平投標之程序,對於投標之內容應據實記實,竟明知如附表所示小型公用工程皆有虛偽比價圍標之事實,仍依各投標廠商投標及開標結果,在職掌上所製作之比價議價紀錄表為不實之記載,並持以行使開工,以此種非法方法使該等工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使辛○○得順利以附表「得標廠商」欄所示廠商名義及所投標金額得標,承包施作如附表所示之小型公用工程,足生損害於臺中縣政府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三、又辛○○為使如附表所示各個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臺中縣政府辦理「限制性招標」之非公開招標、公開比價之行政程序要求,復指示與之具有共同登載不實事項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另共同基於虛偽比價圍標概括犯意聯絡之會計蔡雪卿、周玉芳,購買如附表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蔡雪卿、周玉芳二人或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三人分工情形詳見附表填標單人欄)虛偽填製如附表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臺中縣政府,提供所需數家廠商之估價單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繳稅證明、押標金支票等相關投標資料,以供庚○○虛偽辦理招標之用。另辛○○鑒於長期反覆使用「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壬○○○○工業」、「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工業」易遭非議,乃向與之在營繕工程有相互借牌、保證合作關係,亦具有共同登載不實事項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另基於共同虛偽比價圍標概括犯意聯絡之鄭永龍,借得由鄭永龍擔任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之「戊○○○○工業」、「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括業」等牌照;復以不詳方式取得同業鎧駿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蔡培溪)、榮發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春發(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起訴書誤為劉福榮〕、高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麗麗)、中港土木包工業之牌照資料(如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或印文等)。之後,辛○○即利用上開公司或土木包工業之牌照,於臺中縣政府辦理如附表所示小型公共工程發包時,互相搭配陪標(虛偽比價情形詳如附表「投標廠商」、「投標金額」所示)。未得標之其他二家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再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悉數流入辛○○所有銀行帳戶;如附表所示工程實際上均由辛○○實際負責鳩工施作。 四、案經臺中縣調查站移送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事訴訟法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訂第一百五十九條,並增訂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五之規定,均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修正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然為顧及程序之安定性,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同時公布施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明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本件證人辛○○、楊榮芳、周玉芳、蔡雪卿、鐘婉如、郭應桐、蔡秀鳳、楊介發、王重元、蔡培溪、陳麗玲、鄭永龍、陳麗秋、黃春發、李益昌、陳炳烘、廖坤敏、楊麗麗、史哲、己○○均曾於臺中縣調查站詢問時或檢察官訊問時為陳述,渠等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前在臺中縣調查站或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均仍具有證據能力。至於證人辛○○、黃春發以被告身分,以及證人己○○、陳炳烘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以後,在偵查甲○察官訊問時具結後之陳述,其性質均屬傳聞證據,但被告庚○○、被告庚○○之選任辯護人陳鴻謀律師、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壬○○○○工業、乙○○○○工業、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戊○○○○工業、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均到庭明確表示同意將前開人證之陳述列為本案之證據,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考,本院審酌上開各筆錄作成時,均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之情形,亦無不當取供之違法事由,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前開人員分別在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敍明。 二、被告之辯解: (一)訊據被告庚○○對於伊於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三月底,係擔任臺中縣政府營繕工程發包中心之承辦人,職司臺中縣政府各項公共工程招標、比價廠商之挑選、參與開標並製作開標紀錄表等工作,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等事實,固坦承不諱,但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或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①伊不認識辛○○,不可能與辛○○事先協議。②伊均係按規定圈疑參與比價之廠商,供上級批核,並由文書課通知廠商比價,並無由辛○○自行指定比價、得標及施作廠商之情事,亦均有按規定實際通知廠商比價。③開標紀錄伊均依照規定辦理,且按開標當日主持人宣布事項紀錄,並無紀錄不實之情形云云。 (二)訊據被告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辛○○對於其為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亦為壬○○○○工業、乙○○○○工業、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有向證人鄭永龍借用「戊○○○○工業」、「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之牌照,並取得「鎧駿土木包工業」、「榮發土木包工業」、「高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投標所需資料,而於附表所示各工程之限制性招標程序中,以前開各廠商互相搭配參與比價,並由附表「得標廠商」欄所載廠商得標,但全部工程均由辛○○負責鳩工施作等事實,固直承不諱,但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如附表所示工程,伊均係接到臺中縣政府通知單,才填單投標,伊以自己實際掌控之多家公司或土木包工業,甚至借用其他廠商牌照來參與比價,只是希望提高得標機會,並無圍標情事云云。 (三)訊據被告戊○○○○工業代表人鄭永龍對於其為戊○○○○工業之代表人,亦為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且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標示「戊○○○○工業」、「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部分,確係以各該廠商名義參與投標之事實,固均坦認,但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①該等工程均是辛○○借用各該廠商的牌去投標的,因為伊與辛○○在二十幾年前即一起做工程,有私人交情,故辛○○如果需要戊○○○○工業、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的牌,伊均會出借,但未有「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行為,亦未與「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人有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存在。②針對廠商借牌投標、出借牌照陪標之行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始增訂第五項之處罰規定,可知單純借牌予他人作為投標或陪標之廠商,並非修正後同法條第四項所規範之對象。故鄭永龍將戊○○○○工業、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的牌照借給他人投標,未觸犯修正後同法條第四項之罪。且如附表所示之工程,均發生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之前,當時法令對於借牌投標行為並無處罰規定云云。二、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 1、被告庚○○為臺中縣政府技士,於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間,兼任臺中縣政府營繕工程發包中心組員,職司臺中縣政府各項公共工程之招標作業、挑選比價廠商供長官圈選、製作開標記錄表等工作,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之事實,業據被告庚○○供承不諱,復經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局長暨發包中心主任己○○、臺中縣政府發包中心組長陳炳烘(八十九年二月前)、臺中縣政府發包中心組長、副主任廖慶桐(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間)、臺中縣政府發包中心組員李益昌(八十八年一月起,負責輪值審標)、臺中縣政府發包中心勞務組長廖坤敏(八十九年三月起,負責擔任工程開標之主持人)分別於臺中縣調查站詢問時或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工程之簽呈、比價議價紀錄表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2、辛○○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擔任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縣議員,負責議決臺中縣政府之預算、審議縣府決算、接受人民請願及議決縣府或縣議員所提議地方自治事項,並為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且同時兼為壬○○○○工業(登記負責人為楊榮芳,為辛○○之員工)、乙○○○○工業(登記負責人蔡秀鳳,為辛○○之母)與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辛○○之弟楊介發,受僱於辛○○,嗣於九十二年負責人始變更登記為丁○○)之實際負責人;蔡雪卿、周玉芳則為辛○○所僱用之會計;鄭永龍為戊○○○○工業之負責人,並同時兼為洽基營造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麗秋,為鄭永龍之妻)、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麗玲,為陳麗秋之妹)、大禾土木包工業(登記負責人王嘉鴻,嗣改名王重元,曾受僱於鄭永龍)之實際負責人等情,業據證人辛○○、楊榮芳、蔡秀鳳、楊介發、鄭永龍、陳麗秋、陳麗玲、王重元分別到庭陳稱明確,復經證人蔡雪卿、周玉芳證述無訛,並有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洽基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單、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在卷可憑,信屬實在。 (二)上揭犯罪事實二、三部分: 1、如附表所示小型公用工程大部分係辛○○擔任縣議員時提出之建議案,而如附表所示工程之發包作業,均由被告庚○○所承辦,且皆適用限制性招標(亦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規定,係指工程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之工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告金額,係指工程金額為二百萬元以下之工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為一百萬元以下之工程,此類小型公用工程無須經公開招標,可採限制性招標,亦即只需通知三家廠商前來,以比價方式辦理即可),且被告庚○○確有於辦理表列各該工程之招標程序時,在其所簽提之挑選比價廠商之簽呈中,遴選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載之廠商,往上簽報。經層層上呈,並經壹層決行悉依被告庚○○所簽擬之三家廠商比價後,臺中縣政府發包中心文書課即依如附表「投標廠商」欄之廠商名單,通知各該廠商參與比價,經各該廠商依規定投遞標單後,被告庚○○於如附表「開標日期」欄所示時間,均擔任紀錄人員,並依各投標廠商投標及開標結果,製作比價議價紀錄表,並持以行使開工等事實,業據被告庚○○供明在卷,復經臺中縣長機要秘書史哲(八十七年八月至九十年十月)、證人陳炳烘、郭慶桐、李益昌、廖坤敏、辛○○、周玉芳、蔡雪卿、鐘婉如分別於臺中縣調查站詢問時或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所示工程之臺中縣政府簽、第一次比價議價紀錄表、標單、投標文件郵遞掛號信函扣案可佐,堪予認定。 2、又證人辛○○為使如附表所示各個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臺中縣政府辦理「限制性招標」之非公開招標、公開比價之行政程序要求,有指示會計蔡雪卿、周玉芳,購買如附表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證人蔡雪卿、周玉芳或鐘婉如填製如附表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臺中縣政府,提供所需數家廠商之估價單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繳稅證明、押標金支票等相關投標資料,參與比價。另向與之在營繕工程有相互借牌、保證合作關係之證人鄭永龍,借用證人鄭永龍為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之「戊○○○○工業」、「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括業」等牌照供其使用;又以不詳方式取得同業鎧駿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蔡培溪)、榮發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春發)、高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麗麗)、中港土木包工業之牌照資料(如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或印文等)。之後,證人辛○○即利用公司或土木包工業之牌照,於臺中縣政府辦理如附表所示小型公共工程發包時,互相搭配陪標(比價情形詳如附表「投標廠商」、「投標金額」所示),最後係由如附表「得標廠商」欄所示廠商得標,但全部工程均由證人辛○○負責鳩工施作,未得標之其他二家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悉數流入辛○○所有銀行帳戶,辛○○另就附表編號、之得標工程,給付鄭永龍總工程費用百分之九(含百分之五之營業稅)之借牌報酬等事實,業據證人辛○○、鄭永龍供陳綦詳,復經證人蔡雪卿、周玉芳、鐘婉如證述無訛,證人蔡培溪則證稱:如附表編號、所示工程,係以其為負責人之「鎧駿土木包工業」參與比價,但並非「鎧駿土木包工業」所為等語,證人黃春發則證稱:如附表編號3、5、6、、至、、、所示工程,有以其為負責人之「榮發土木包工業」參與比價,但並非「榮發土木包工業」所為等語,證人楊麗麗則證稱:如附表編號所示工程,有以其為負責人之「高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比價,但並非該公司所為等語,並有如附表所示工程之臺中縣政府簽、第一次比價議價紀錄表、標單、投標文件郵遞掛號信函、臺中縣政府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臺中縣政府工程驗收紀錄、臺中縣政府工程契約書、臺中縣政府合約保證書、臺中縣政府押標金收付明細表扣案可憑,亦堪認定。3、被告庚○○雖辯稱:伊不認識辛○○,不可能事先與之協議,如附表所示工程均係按規定圈擬參與比價之廠商,供上級批核,並由文書課通知廠商比價,非由辛○○自行指定比價、得標及施作廠商,伊亦均有按規定實際通知廠商比價云云。但查: ⑴證人辛○○供稱:如附表所示工程,有三十四件係伊向臺中縣政府提出之建議案,伊曾向臺中縣政府各工程承辦人表示,伊從事營造業已經多年,故請他們將伊爭取之工程交由伊施作,經各承辦人同意,伊才能標得該三十四件工程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二八號偵查卷第四三五至四四一頁);又稱:伊不認識庚○○,伊當選議員後,有去縣府發包中心,跟誰講的已經忘記,是告訴他們伊是做營造業的,有幾十年了,如果有海線的工程就讓伊承做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三五號偵查卷卷一第二四一至二四三頁)。 ⑵而被告庚○○與證人辛○○在如附表所示工程招標時,兩人並不相識,為被告庚○○、證人辛○○一致陳述之事實。惟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招標期間,即八十八年三月至八十九年三月,臺中縣政府工務局登記有案可供被告庚○○於辦理限制性招標時勾選之合格廠商至少有兩百家一節,除據被告庚○○供承明確外,復經證人己○○到庭結證屬實及證人陳炳烘於偵查中證述無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三五號偵查卷卷二第二五八至二六0頁)。被告庚○○竟就如附表所示每項工程之三家比價廠商,恰巧均圈選到證人辛○○為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之廠商,以及證人辛○○所借得或取得其他廠商牌照之該等廠商,衡諸常情,要非證人辛○○早已事先運作,與被告庚○○之上級某姓名年籍不詳之長官有所協議,就如附表所示之工程,已達成悉依證人辛○○矚意之三家廠商內定為得參與比價之名單,再由該名長官以不詳方式指示被告庚○○配合辦理,焉有如此巧合之事?且被告庚○○上開「巧合之遴選」,並非偶爾發生,而係於一年的時間內,連續發生四十次,且如附表所示工程,有多件招標案之開標日期均在同一日,例如:編號1、2均在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編號3至9均在同年四月二十三日,編號、均在同年四月二十九日,編號至均在同年五月三日,編號、均在同年五月十三日等等(詳如附表所示),被告庚○○對於同日或日期相近之時間,已多次重複圈選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示廠商,且重複之頻率顯已超乎一般合理程度,理當知之甚明,被告庚○○既與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示各廠商間並無任何利害關係,竟捨其餘近二百家之合格廠商,而特別偏愛如附表「投標廠商」欄所示之特定廠商,則如附表所示工程參與比價之廠商名單應早已內定為表列「投標廠商」,更徵明確。 ⑶又被告庚○○於偵查中自稱:通知比價之廠商,第一必須在縣府有登記合格之廠商,第二要考慮地緣關係,第三必須沒有不良紀錄,依據工程座落地點,儘量遴選工程地點附近之廠商做為該工程之比價廠商,如此施工方便且較不會浪費人力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三五號偵查卷卷一第三八至三九頁,卷二第三至五頁,卷二第八十至八一、一0六至一一一頁),但證人辛○○為臺中縣清水鎮選出之縣議員,其為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之廠商均屬海線清水地區之廠商,惟如附表編號3、4、7、8、、、等工程之施工地點,卻在臺中縣霧峰鄉、太平鄉、神岡鄉等山線地區,被告庚○○在挑選上開工程之比價廠商時,顯然又與其一般正常遴選比價廠商之情形迥異。 ⑷再者,被告庚○○於偵查中復自承:伊會依照比價廠商向工務局所登記之聯絡地址、電話抄寫後移由文書課發文通知各廠商,遇有廠商登記之聯烙地址或電話相同時,不得做為同一工程之比價廠商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三五號偵查卷卷二第八至十八、三十八頁),惟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在臺中縣調查站受詢問時,對於附表多起工程何以幾乎挑選由證人辛○○擔任代表人或為實際負責人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壬○○○○工業、乙○○○○工業、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而上開廠商均登記相同之聯絡電話,例如:附表編號1、2、5、7至、、、、至所示工程之比價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壬○○○○工業」、「乙○○○○工業」、「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聯絡電話均為(04)0000000,且乙○○○○工 業及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聯絡地址均為臺中縣清水鎮○○路三一九號,被告庚○○均無法作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三五號偵查卷卷一第四十三至六十頁)。 ⑸據上,證人辛○○自八十八年三月間起,因多次利用其為縣議員之身分、職權或機會,向臺中縣政府行文提出地方基層建設需求之建議書,經核定後,為進一步爭取如附表所示工程之承作機會,遂向被告庚○○之上級長官請託,希望由其爭取之工程案能由其施作,被告庚○○之上級某姓名年籍不詳之長官亦有應允,並指示被告庚○○配合辦理,被告庚○○乃悉依指示圈選特定廠商為形式比價之事實,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⑹而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庚○○與證人辛○○間,雖本不相識,但就如附表所示工程,係由證人辛○○與被告庚○○之上級長官先行協議後,再由該長官以不詳方式指示被告庚○○配合辦理,揆諸上開判例意旨,仍無礙於被告庚○○與證人辛○○間之犯意聯絡。 4、被告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且為壬○○○○工業、乙○○○○工業與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辛○○,以及被告戊○○○○工業代表人,同時亦係被告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鄭永龍雖均辯稱:並無圍標不為價格競爭之情事云云。惟按: ⑴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不論係採限制性招標指定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採公開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均係欲透過公平、公開之方式,經由市場競爭機制,以決定價格,苟係利用借牌進行圍標,各廠商間既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當屬「聯合行為」;而「聯合行為」不論在公平交易法修正前後,均係該法第十四條所禁止之行為(「聯合行為」依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應科以刑罰,嗣該法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公佈須先為行政處分,未遵行行政處分者始科以刑責),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更以明文列為禁止之行為(諸如: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七至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 ⑵在本案中,如附表所示工程均係證人辛○○決定要以何家廠商搭配參與比價,已如前述,而各該「投標廠商」之投標之金額,除附表編號、係由證人鄭永龍依證人辛○○之意思,囑咐該二工程「投標廠商」之內部人員填寫標單外,其餘均由證人辛○○僱用之證人周玉芳、蔡雪卿、鐘婉如依證人辛○○之指示填寫標單等情,已詳如前述,顯然如附表所示每項工程之三家廠商之投標金額,亦均由證人辛○○掌控。易言之,如附表之每項工程,形式上雖有三家不同名稱之廠商參與比價,但實質上三家廠商之標單資料均由證人辛○○操控,毫無價格競爭可言,自屬圍標行為,至為灼然。被告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且為壬○○○○工業、乙○○○○工業與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辛○○辯稱:只是希望得標機率高一點,並非圍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云云,委不可採。 ⑶又證人辛○○自身所經營「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係臺中縣政府工務局登記有案可參與限制性招標之合法廠商,本即無須借用他人牌照來取得限制性招標參與比價之廠商資格,借用他人牌照,目的主要在陪標,亦即以較差之條件填載在陪標者之標單而不為價格之競爭,好讓證人辛○○意定之廠商,如願以所投標之價格得標,對此,與證人辛○○早已有相互借牌使用之證人鄭永龍,自是知之甚明,竟仍同意出借「戊○○○○工業」、「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之牌照供證人辛○○使用,就參與投標之金額亦完全授權證人辛○○決定,證人辛○○與鄭永龍間確有以此達成證人辛○○所指定之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進而影響決標價格,使證人辛○○在得標後,能獲取非經正常競價下之差額不當利益之合意,顯臻明確。被告戊○○○○工業之代表人,同時亦係被告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鄭永龍否認有共同虛偽比價圍標之事實,亦屬無稽。 5、被告庚○○另以比價議價紀錄表均有依規定辦理,且按開標當日主持人宣布事項記錄,並無記錄不實之情形云云置辯。然查,被告庚○○明知如附表所示工程之「投標廠商」均早已內定,根本無公開比價、價格競爭之實質內涵,除得標廠商外,其餘陪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金額均不實在,而未為價格之競爭,竟仍依各投標廠商投標及開標結果,在職掌上所製作之比價議價紀錄表登載記錄,自係於其所掌公文書內,故意為不實之登載。被告庚○○此部分所辯,又無足取。且被告庚○○明知如附表所示工程均有虛偽比價圍標之情事,竟仍依不實之投標及開標結果,登載在比價議價紀錄表內,對於臺中縣政府關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自然造成妨害。 6、被告戊○○○○工業代表人,同時亦係被告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鄭永龍雖另辯稱:借牌行為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政府採購法修正增訂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係屬法律未處罰之行為云云。然按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不論係採限制性招標指定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採公開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均係欲透過公平、公開之方式,經由市場競爭機制,以決定價格,苟係利用借牌進行圍標,各廠商間既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服務之價格,當屬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聯合行為」。機關首長或相關承辦人員事先即與特定人(或廠商)謀定得標施作者,進而共同利用借牌進行圍標,而合意決定服務之價格,僅於形式上符合採購程序,仍當屬「聯合行為」、「圍標」之違法行為,蓋業使採購案失去公平競標之本旨,自應受同法第八十七條相關罰則之規範。又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其中第八十七條增訂第五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原第五項未遂規定則改列第六項;而政府採購法以增列條項之方式對借牌投標、陪標行為加以明確規定處罰,並非以修正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條文之方式為之,雖足徵僅是「單純借牌投標、陪標」之行為,並非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規範之對象,而屬前揭修正後條文所欲處罰之範疇,自不得因行為人自承有借牌投標、陪標行為,即遽以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論之;惟如借牌與他人投標之行為有足以認定係經過一定方式(包括契約、協定等方式)之合意而認已屬互相圍標、陪標,因而認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仍該當時,則仍應有該項規定之適用。故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前,雖並未就「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者暨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予以明定處罰,惟依其情形倘符合主觀意思「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與客觀行為「以契約、協定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之要件,則仍應認其情形該當於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規定之刑事處罰之行為。至於修正後增訂第五項,將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明定其處罰方式、罰則之刑度,係在修正前已涵蓋處罰範圍之外,加列應處罰之對象,非謂修正前對於一切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不問是否已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均不予處罰。再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範意旨,在於防堵政府採購行為中,參與投標之廠商間,利用合意等方式進行圍標行為,破壞政府採購競爭機制,是本項既係以契約、協定或其他方式之合意達成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結果,則各廠商間相互意思即為一致,均具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參與協定之廠商,對於破壞政府採購機制之程度並無差別,是本項之處罰即不應僅限於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人,而應認所有參與該協定之廠商,均受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範。準此,證人鄭永龍與辛○○間就如附表所示工程,既有虛偽比價圍標之協議,已詳如前述,證人鄭永龍出借「戊○○○○工業」、「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牌照予辛○○使用以參與如附表編號至(編號至除外)所示工程虛偽比價之行為,自已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被告戊○○○○工業代表人,同時亦係被告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鄭永龍所為此部分辯解,並不可採。7、此外,尚有卷附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標封附卷可稽。綜上所陳,被告庚○○、被告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亦為壬○○○○工業、乙○○○○工業、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辛○○,及被告戊○○○○工業代表人,同時為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鄭永龍前開各項所辯,均無足取。從而,本件事證明確,上揭犯罪事實一、二、三,均洵堪認定。二、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一)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查被告庚○○行為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 查被告庚○○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 被告庚○○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若依修正前之刑法,因二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詳後述),應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若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開二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四)刑法第七十四條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七十四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但「犯罪在刑法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第七點可資參照。故本案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庚○○部分: 查政府採購法係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公布後一年始施行。又被告庚○○為臺中縣政府技士,於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間,兼任臺中縣政府營繕工程發包中心組員,職司臺中縣政府各項公共工程之招標作業、挑選比價廠商供長官圈選、製作比價議價紀錄表等工作,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是核被告庚○○明知如附表所示工程均係虛偽比價圍標,仍將不實之投標、開標結果,登載在比價議價紀錄表,並持以開工行為,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而就如附表編號至所示工程,配合上級長官指示圈選特定廠商虛偽比價圍標部分,則另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就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工程之虛偽比價圍標部分,則因尚無政府採購法之處罰規定,未構成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 1、被告庚○○與姓名年籍不詳之長官、辛○○、周玉芳、蔡雪卿、鄭永龍間就上揭虛偽比價圍標犯行,除鄭永龍部分不包括附表編號、、外,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另辛○○、周玉芳、蔡雪卿、鄭永龍均非承辦如附表所示工程招標事宜之公務員,然彼等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即被告庚○○,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罪,仍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論以共同正犯。 2、被告庚○○先後多次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觸犯同一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加重其刑。 3、被告庚○○所犯上開二罪,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處斷。 4、公訴意旨雖謂被告庚○○係依辛○○指示之施作工程項目辦理設計及編定工程預算書,但如附表所示工程之設計及編定工程預算書並非被告庚○○之職權,而屬各該事業單位之權責,除經被告庚○○陳明在卷外,復經證人己○○到庭結證屬實,公訴人此部分之認定,容有誤會,附此敍明。 5、爰審酌被告庚○○前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身為臺中縣政府發包中心小型公用工程之承辦人員,原應依法本諸公平、公正、公開,經辦公用工程,以謀求臺中縣民之福址,且明知所承辦如附表所示工程之招標業務,有違法圍標情事,仍未依法拒絕上級指示,造成違法圍標者得逞,所為仍有可予非難者,虛偽比價之工程如附表所示,達四十件,數量頗多,且工程發包金額非少,但念其為基層公務人員,擔心稍有不從長官指示,即難以順利從事公職之疑慮,宜從輕量刑,再考之被告庚○○分工程度、犯罪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目前業已退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又被告庚○○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為基層公務員,因工作緣故,而服從長官之命,失慮致罹刑章,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且被告庚○○復已退休,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其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二)被告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且同時兼為壬○○○○工業、乙○○○○工業與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辛○○,以及戊○○○○工業之負責人,並同時兼為洽基營造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鄭永龍,因犯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上開各廠商各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罰金。爰斟酌上開各廠商參與虛偽比價之情節,分別科處如主文第二至五項所示之罰金。 (三)又被告乙○○○○工業、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戊○○○○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該等被告均應科罰金,爰不待渠等之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六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莊嘉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以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間接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註: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緯營造公司」 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圓營造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易營造公司」) ┌──┬────┬──────┬───────┬────┬───────┬───────┬────┐ │編號│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 │ 投 標 廠 商 │投標金額│得 標 廠 商 │偽填標單人 │承辦人 │ ├──┼────┼──────┼───────┼────┼───────┼───────┼────┤ │ 1 │880324 │台中縣政府清│經緯營造公司 │000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水鎮國姓里七├───────┼────┼───────┼───────┤ │ │ │ │甲溝排水改善│乙○○○○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工程 ├───────┼────┼───────┼───────┤ │ │ │ │ │戊○○○○工業│0000000 │ │周玉芳 │ │ ├──┼────┼──────┼───────┼────┼───────┼───────┼────┤ │ 2 │880324 │台中縣政府沙│經緯營造公司 │ 895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鹿鎮鹿寮里里├───────┼────┼───────┼───────┤ │ │ │ │內路排水溝及│戊○○○○工業│ 956000 │ │周玉芳 │ │ │ │ │路面改善工程├───────┼────┼───────┼───────┤ │ │ │ │ │乙○○○○工業│ 930000 │ │鐘婉如 │ │ ├──┼────┼──────┼───────┼────┼───────┼───────┼────┤ │ 3 │880423 │台中縣政府太│洽基營造公司 │ 972000 │ │鐘婉如 │庚○○ │ │ │ │平市黃竹里中├───────┼────┼───────┼───────┤ │ │ │ │山路9號旁農 │壬○○○○工業│ 897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 │ │ │ │路 ├───────┼────┼───────┼───────┤ │ │ │ │ │榮發土木包工業│ 998000 │ │周玉芳 │ │ ├──┼────┼──────┼───────┼────┼───────┼───────┼────┤ │ 4 │880423 │台中縣政府太│壬○○○○工業│ 900000 │壬○○○○工業│蔡雪卿 │庚○○ │ │ │ │平市○○里路├───────┼────┼───────┼───────┤ │ │ │ │面排水溝工程│乙○○○○工業│ 983000 │ │鐘婉如 │ │ │ │ │ ├───────┼────┼───────┼───────┤ │ │ │ │ │戊○○○○工業│ 993000 │ │周玉芳 │ │ ├──┼────┼──────┼───────┼────┼───────┼───────┼────┤ │ 5 │880423 │台中縣政府沙│經緯營造公司 │ 9005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鹿鎮竹林里內├───────┼────┼───────┼───────┤ │ │ │ │路排水溝及路│乙○○○○工業│ 978000 │ │鐘婉如 │ │ │ │ │面改善工程 ├───────┼────┼───────┼───────┤ │ │ │ │ │榮發土木包工業│ 996000 │ │周玉芳 │ │ ├──┼────┼──────┼───────┼────┼───────┼───────┼────┤ │ 6 │880423 │台中縣政府沙│壬○○○○工業│0000000 │壬○○○○工業│蔡雪卿 │庚○○ │ │ │ │鹿鎮公明里里├───────┼────┼───────┼───────┤ │ │ │ │內巷道路面水│榮發土木包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溝工程 ├───────┼────┼───────┼───────┤ │ │ │ │ │洽基營造公司 │0000000 │ │周玉芳 │ │ ├──┼────┼──────┼───────┼────┼───────┼───────┼────┤ │ 7 │880423 │台中縣政府神│經緯營造公司 │ 89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岡鄉○○道路├───────┼────┼───────┼───────┤ │ │ │ │排水溝改善工│乙○○○○工業│ 981000 │ │鐘婉如 │ │ │ │ │程 ├───────┼────┼───────┼───────┤ │ │ │ │ │洽基營造公司 │ 995000 │ │周玉芳 │ │ ├──┼────┼──────┼───────┼────┼───────┼───────┼────┤ │ 8 │880423 │台中縣政府霧│經緯營造公司 │000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峰鄉楓(桐)├───────┼────┼───────┼───────┤ │ │ │ │林段擋土牆及│乙○○○○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水泥路面工程├───────┼────┼───────┼───────┤ │ │ │ │ │洽基營造公司 │0000000 │ │周玉芳 │ │ ├──┼────┼──────┼───────┼────┼───────┼───────┼────┤ │ 9 │880423 │台中縣政府清│經緯營造公司 │000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水鎮○○里路├───────┼────┼───────┼───────┤ │ │ │ │面排水溝工程│乙○○○○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 ├───────┼────┼───────┼───────┤ │ │ │ │ │洽基營造公司 │0000000 │ │周玉芳 │ │ ├──┼────┼──────┼───────┼────┼───────┼───────┼────┤ │ 10 │880429 │台中縣政府太│經緯營造公司 │ 725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平市黃竹里石├───────┼────┼───────┼───────┤ │ │ │ │獅農路工程 │乙○○○○工業│ 786000 │ │鐘婉如 │ │ │ │ │ ├───────┼────┼───────┼───────┤ │ │ │ │ │榮發土木包工業│ 797000 │ │周玉芳 │ │ ├──┼────┼──────┼───────┼────┼───────┼───────┼────┤ │ 11 │880429 │台中縣政府梧│經緯營造公司 │000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棲鎮10-28-1 ├───────┼────┼───────┼───────┤ │ │ │ │號計劃道路開│乙○○○○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闢工程 ├───────┼────┼───────┼───────┤ │ │ │ │ │戊○○○○工業│0000000 │ │周玉芳 │ │ ├──┼────┼──────┼───────┼────┼───────┼───────┼────┤ │ │880503 │台中縣政府清│乙○○○○工業│ 907000 │乙○○○○工業│蔡雪卿 │庚○○ │ │ 12 │ │水鎮高西里內├───────┼────┼───────┼───────┤ │ │ │ │道路改善工程│洽基營造公司 │ 992000 │ │周玉芳 │ │ │ │ │ ├───────┼────┼───────┼───────┤ │ │ │ │ │榮發土木包工業│ 983000 │ │鐘婉如 │ │ ├──┼────┼──────┼───────┼────┼───────┼───────┼────┤ │ 13 │880503 │台中縣政府清│洽基營造公司 │0000000 │ │周玉芳 │庚○○ │ │ │ │水鎮嘉裕里國├───────┼────┼───────┼───────┤ │ │ │ │姓圳水溝排水│榮發土木包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改善工程 ├───────┼────┼───────┼───────┤ │ │ │ │ │經緯營造公司 │000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 │ ├──┼────┼──────┼───────┼────┼───────┼───────┼────┤ │ 14 │880503 │台中縣政府清│戊○○○○工業│0000000 │ │周玉芳 │庚○○ │ │ │ │水鎮國姓里農├───────┼────┼───────┼───────┤ │ │ │ │路工程 │榮發土木包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 ├───────┼────┼───────┼───────┤ │ │ │ │ │乙○○○○工業│0000000 │乙○○○○工業│蔡雪卿 │ │ ├──┼────┼──────┼───────┼────┼───────┼───────┼────┤ │ 15 │880503 │台中縣政府沙│洽基營造公司 │0000000 │ │周玉芳 │庚○○ │ │ │ │鹿鎮鹿寮里里├───────┼────┼───────┼───────┤ │ │ │ │內巷道改善工│經緯營造公司 │000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 │ │ │ │程 ├───────┼────┼───────┼───────┤ │ │ │ │ │榮發土木包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16 │880503 │台中縣政府沙│洽基營造公司 │0000000 │ │周玉芳 │庚○○ │ │ │ │鹿鎮鹿峰里內├───────┼────┼───────┼───────┤ │ │ │ │巷道改善工程│戊○○○○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 ├───────┼────┼───────┼───────┤ │ │ │ │ │壬○○○○工業│0000000 │壬○○○○工業│蔡雪卿 │ │ ├──┼────┼──────┼───────┼────┼───────┼───────┼────┤ │ 17 │880513 │台中縣政府太│壬○○○○工業│ 910000 │壬○○○○工業│蔡雪卿 │庚○○ │ │ │ │平市黃竹里竹├───────┼────┼───────┼───────┤ │ │ │ │村橋下基礎加│乙○○○○工業│ 945000 │ │鐘婉如 │ │ │ │ │固工程 ├───────┼────┼───────┼───────┤ │ │ │ │ │高毅營造股份有│ 978000 │ │周玉芳 │ │ │ │ │ │限公司 │ │ │ │ │ ├──┼────┼──────┼───────┼────┼───────┼───────┼────┤ │ 18 │880513 │台中縣政府太│壬○○○○工業│0000000 │ │周玉芳 │庚○○ │ │ │ │平市黃竹里竹├───────┼────┼───────┼───────┤ │ │ │ │村72號附近路│經緯營造公司 │000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 │ │ │ │面工程 ├───────┼────┼───────┼───────┤ │ │ │ │ │乙○○○○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19 │880524 │台中縣龍井鄉│經緯營造公司 │000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竹坑村內道路├───────┼────┼───────┼───────┤ │ │ │ │改善工程 │榮發土木包工業│未填寫 │ │鐘婉如 │ │ │ │ │ ├───────┼────┼───────┼───────┤ │ │ │ │ │洽基營造公司 │0000000 │ │周玉芳 │ │ ├──┼────┼──────┼───────┼────┼───────┼───────┼────┤ │ 20 │880525 │台中縣政府大│榮發土木包工業│0000000 │ │周玉芳 │庚○○ │ │ │ │肚鄉○○○路├───────┼────┼───────┼───────┤(起訴書│ │ │ │橋等工程 │戊○○○○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附表誤載│ │ │ │ ├───────┼────┼───────┼───────┤為李益昌│ │ │ │ │壬○○○○工業│0000000 │壬○○○○工業│蔡雪卿 │) │ ├──┼────┼──────┼───────┼────┼───────┼───────┼────┤ │ 21 │880525 │台中縣政府清│經緯營造公司 │000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水鎮文昌里AC├───────┼────┼───────┼───────┤(起訴書│ │ │ │路面工程 │洽基營造公司 │0000000 │ │周玉芳 │附表誤載│ │ │ │ ├───────┼────┼───────┼───────┤為李益昌│ │ │ │ │戊○○○○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22 │880525 │台中縣政府梧│經緯營造公司 │000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棲鎮福德里休├───────┼────┼───────┼───────┤(起訴書│ │ │ │閒場地改善工│榮發土木包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附表誤載│ │ │ │程 ├───────┼────┼───────┼───────┤為李益昌│ │ │ │ │洽基營造公司 │0000000 │ │周玉芳 │) │ ├──┼────┼──────┼───────┼────┼───────┼───────┼────┤ │ 23 │880526 │台中縣政府沙│戊○○○○工業│0000000 │ │周玉芳 │庚○○ │ │ │ │鹿鎮○○路支├───────┼────┼───────┼───────┤ │ │ │ │線改善工程 │乙○○○○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 ├───────┼────┼───────┼───────┤ │ │ │ │ │經緯營造公司 │000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 │ ├──┼────┼──────┼───────┼────┼───────┼───────┼────┤ │ 24 │880526 │台中縣政府清│經緯營造公司 │000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水鎮○○路道├───────┼────┼───────┼───────┤ │ │ │ │路改善工程 │戊○○○○工業│0000000 │ │周玉芳 │ │ │ │ │ ├───────┼────┼───────┼───────┤ │ │ │ │ │乙○○○○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25 │880526 │台中縣政府梧│壬○○○○工業│ 990000 │ │蔡雪卿 │庚○○ │ │ │ │棲鎮大庄里內├───────┼────┼───────┼───────┤ │ │ │ │巷道路面排水│乙○○○○工業│ 896040 │乙○○○○工業│鐘婉如 │ │ │ │ │溝工程 ├───────┼────┼───────┼───────┤ │ │ │ │ │洽基營造公司 │ 982000 │ │蔡雪卿 │ │ ├──┼────┼──────┼───────┼────┼───────┼───────┼────┤ │ 26 │880526 │台中縣政府梧│榮發土木包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庚○○ │ │ │ │棲鎮福德里內├───────┼────┼───────┼───────┤ │ │ │ │巷道路面排水│洽基營造公司 │0000000 │ │周玉芳 │ │ │ │ │溝工程 ├───────┼────┼───────┼───────┤ │ │ │ │ │經緯營造公司 │0000000 │經緯營造公司 │蔡雪卿 │ │ ├──┼────┼──────┼───────┼────┼───────┼───────┼────┤ │ 27 │881124 │台中縣政清水│大禾土木包工業│0000000 │ │鄭永龍指示之人│庚○○ │ │ │ │鎮楊厝里3-15│ │ │ │(起訴書附表誤│ │ │ │ │號前排水溝工│ │ │ │為鄭永龍) │ │ │ │ │程 ├───────┼────┼───────┼───────┤ │ │ │ │ │戊○○○○工業│0000000 │ │同上 │ │ │ │ │ ├───────┼────┼───────┼───────┤ │ │ │ │ │東易營造公司 │0000000 │東易營造公司 │同上 │ │ ├──┼────┼──────┼───────┼────┼───────┼───────┼────┤ │ 28 │881220 │台中縣政府清│乙○○○○工業│0000000 │乙○○○○工業│蔡雪卿 │庚○○ │ │ │ │水鎮南社里15├───────┼────┼───────┼───────┤ │ │ │ │0巷護欄改善 │東易營造公司 │0000000 │ │周玉芳 │ │ │ │ │工程 ├───────┼────┼───────┼───────┤ │ │ │ │ │戊○○○○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29 │881220 │台中縣政府清│方圓營造公司 │0000000 │方圓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水鎮海濱里海├───────┼────┼───────┼───────┤ │ │ │ │濱路欄杆修護│戊○○○○工業│0000000 │ │周玉芳 │ │ │ │ │工程 ├───────┼────┼───────┼───────┤ │ │ │ │ │壬○○○○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 │ ├──┼────┼──────┼───────┼────┼───────┼───────┼────┤ │ 30 │881221 │台中縣政府清│壬○○○○工業│0000000 │壬○○○○工業│蔡雪卿 │庚○○ │ │ │ │水鎮高南里溪├───────┼────┼───────┼───────┤ │ │ │ │底道路改善工│洽基營造公司 │0000000 │ │鐘婉如 │ │ │ │ │程 ├───────┼────┼───────┼───────┤ │ │ │ │ │東易營造公司 │0000000 │ │周玉芳 │ │ ├──┼────┼──────┼───────┼────┼───────┼───────┼────┤ │ 31 │881221 │台中縣政府清│戊○○○○工業│0000000 │ │周玉芳 │庚○○ │ │ │ │水鎮○○路支├───────┼────┼───────┼───────┤ │ │ │ │線新闢農路工│方圓營造公司 │0000000 │方圓營造公司 │蔡雪卿 │ │ │ │ │程 ├───────┼────┼───────┼───────┤ │ │ │ │ │東易營造公司 │0000000 │ │鐘婉如 │ │ ├──┼────┼──────┼───────┼────┼───────┼───────┼────┤ │ 32 │881230 │台中縣政府清│大禾土木包工業│0000000 │ │鐘婉如 │庚○○ │ │ │ │水鎮○○○路├───────┼────┼───────┼───────┤ │ │ │ │巷道等道路改│乙○○○○工業│0000000 │乙○○○○工業│蔡雪卿 │ │ │ │ │善工程 ├───────┼────┼───────┼───────┤ │ │ │ │ │戊○○○○工業│0000000 │ │周玉芳 │ │ ├──┼────┼──────┼───────┼────┼───────┼───────┼────┤ │ 33 │881230 │台中縣政府沙│壬○○○○工業│0000000 │壬○○○○工業│蔡雪卿 │庚○○ │ │ │ │鹿鎮○○○路├───────┼────┼───────┼───────┤ │ │ │ │護欄工程 │洽基營造公司 │0000000 │ │周玉芳 │ │ │ │ │ ├───────┼────┼───────┼───────┤ │ │ │ │ │東易營造公司 │0000000 │ │鐘婉如 │ │ ├──┼────┼──────┼───────┼────┼───────┼───────┼────┤ │ 34 │890222 │台中縣政府沙│壬○○○○工業│ 938000 │ │周玉芳 │庚○○ │ │ │ │鹿鎮○○○路├───────┼────┼───────┼───────┤ │ │ │ │旁等護欄工程│戊○○○○工業│ 952000 │ │鐘婉如 │ │ │ │ │ ├───────┼────┼───────┼───────┤ │ │ │ │ │方圓營造公司 │ 912000 │方圓營造公司 │蔡雪卿 │ │ ├──┼────┼──────┼───────┼────┼───────┼───────┼────┤ │ 35 │890225 │台中縣政府清│洽基營造公司 │ 920000 │ │鄭永龍指示之人│庚○○ │ │ │ │水鎮○○○路│ │ │ │(起訴書附表誤│(起訴書│ │ │ │面排水溝改善│ │ │ │為鄭永龍) │誤為廖坤│ │ │ │工程 ├───────┼────┼───────┼───────┤敏) │ │ │ │ │東易營造公司 │ 895000 │東易營造公司 │同上 │ │ │ │ │ ├───────┼────┼───────┼───────┤ │ │ │ │ │大禾土木包工業│ 980000 │ │同上 │ │ ├──┼────┼──────┼───────┼────┼───────┼───────┼────┤ │ 36 │890315 │台中縣政府清│鎧駿土木包工業│ 672000 │ │周玉芳 │庚○○ │ │ │ │水鎮秀水里庄├───────┼────┼───────┼───────┤ │ │ │ │內道路改善工│方圓營造公司 │ 650000 │方圓營造公司 │蔡雪卿 │ │ │ │ │程 ├───────┼────┼───────┼───────┤ │ │ │ │ │乙○○○○工業│ 693000 │ │鐘婉如 │ │ ├──┼────┼──────┼───────┼────┼───────┼───────┼────┤ │ 37 │890315 │台中縣政府清│經緯營造公司 │ 815000 │ │蔡雪卿 │庚○○ │ │ │ │水鎮南社里9 ├───────┼────┼───────┼───────┤ │ │ │ │鄰道路改善工│乙○○○○工業│ 783000 │乙○○○○工業│周玉芳 │ │ │ │ │程 ├───────┼────┼───────┼───────┤ │ │ │ │ │鎧駿土木包工業│ 796000 │ │鐘婉如 │ │ ├──┼────┼──────┼───────┼────┼───────┼───────┼────┤ │ 38 │890315 │台中縣政府清│中港土木包工業│ 578000 │ │周玉芳 │庚○○ │ │ │ │水鎮下湳里水├───────┼────┼───────┼───────┤ │ │ │ │礁路道路改善│乙○○○○工業│ 585000 │ │鐘婉如 │ │ │ │ │工程 ├───────┼────┼───────┼───────┤ │ │ │ │ │方圓營造公司 │ 564000 │方圓營造公司 │蔡雪卿 │ │ ├──┼────┼──────┼───────┼────┼───────┼───────┼────┤ │ 39 │89323 │台中縣政府沙│方圓營造公司 │ 915000 │方圓營造公司 │蔡雪卿 │庚○○ │ │ │ │鹿鎮斗抵里等├───────┼────┼───────┼───────┤ │ │ │ │農路護欄工程│東易營造公司 │ 933000 │ │周玉芳 │ │ │ │ │ ├───────┼────┼───────┼───────┤ │ │ │ │ │壬○○○○工業│ 945000 │ │鐘婉如 │ │ ├──┼────┼──────┼───────┼────┼───────┼───────┼────┤ │ 40 │890323 │台中縣政府清│大禾土木包工業│ 935000 │ │鐘婉如 │庚○○ │ │ │ │水鎮○○路下├───────┼────┼───────┼───────┤ │ │ │ │湳里護欄改善│乙○○○○工業│ 913000 │乙○○○○工業│蔡雪卿 │ │ │ │ │工程 ├───────┼────┼───────┼───────┤ │ │ │ │ │戊○○○○工業│ 922000 │ │周玉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