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409號原 告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BRS Nike Taiwan Inc.) 法定代理人 藍斐立Phili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洪堯讚」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朱光國、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