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交簡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八六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飲酒處為臺中市○○○○道路附近某名為「老婆的店」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係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檢察官同意,並記明筆錄,由檢察官以之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臺中簡易庭法 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