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勞安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勞安簡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二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違反第5條第1項或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