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1148號聲 請 人 即告訴人 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達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九十五年五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於偵查中,檢察官問:如何賣?答、1:17(偵查卷第九九頁),經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 告以新台幣:麻幣=1:17代價販賣,聲請人認為被告前開 供述之真意應係以新台幣﹕點數=1:17代價販賣,聲更正 正,顯非前揭所稱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之情形,核與判決更正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台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姵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