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丁○○ 長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 被告 代 表 人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5年度交訴字第15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