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 告 戊○○ 意宜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5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