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398號原 告 戊○○ 乙○○ 丙○○ 丁○○ 甲○○ 被 告 己○○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燦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張國忠 法 官 楊曉惠 法 官 黃松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