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1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6之4號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號)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伍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悟,明知「邱芸子」之CD音樂光碟片、VCD影音光碟,係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行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音樂及影音著作,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非經該享有著作財產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各該光碟片而侵害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竟意圖散布前開盜版CD、VCD光碟片,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二十一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詳細地址不明之夜市內,向前來兜售盜版光碟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每片盜版光碟新臺幣(下同)二十元之價格,買進「邱芸子」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二片、VCD影音光碟片三片,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欲出售予不特定之人,而持有前開盜版光碟。嗣於九十五年一月七日二十時許,經勝行公司人員會同警方至臺中縣太平市○○路夜市第一五六號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盜版之CD音樂光碟片二片、VCD影音光碟片三片。 二、案經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據證人潭文川於警詢證述明確,且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份、詞曲授權書八份、代理發行合約書一份、照片三張附卷足憑,復有扣案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二片、VCD影音光碟片三片可資佐證。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檢察官就被告前開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片之犯行,原起訴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項,嗣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是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又查,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枉顧該音樂及影音著作均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而非法販賣盜版光碟,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已對著作權人之權益造成損害,並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且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惟念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持有之時間極短,其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又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二片、VCD影音光碟片三片,為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