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6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23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同案被告王新安(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利益,於民國94年9月至10月間,先由被告甲○○提供「遠 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及密碼,再由同案被告王新安在臺中市北屯區○○○街13號9樓住處內,透過中華電信公 司ADSL、永大科技及群建有線電視公司之寬頻數據帳號連接網際網路通過認證後,利用特殊瀏覽器軟體「MXIE」破解「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泰利公司)與遠傳公司合作之遠傳isyle小額付費系統(http://mpay.istyle.com.tw),即利用上開小額付費系統、實際上僅扣款1次 之漏洞,不斷地使用網頁工具列「上一頁」之功能,入侵遠傳及億泰利公司所有電腦及相關設備,持續以每次交易新臺幣(下同)50、150、300元不等金額進行儲值,非法取得8460次授權,再由遠傳公司網站傳送授權碼給億泰利公司而完成交易,共計取得點數2,033,600點(每點市價1元),致生損害於億泰利公司。同案被告王新安入侵完畢後,復進入「旺來麻將」網頁(http://www.onlinemj.com.tw),將點數兌換成麻幣,除將100分之50之麻幣提供與被告甲○○作為 報酬外,其餘再以新臺幣:麻幣=1:17之代價,販售予不特定人,並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作為收款帳戶,獲利約100,000元;嗣億泰利公司員工於94年10月11日發現客戶之儲值紀錄異常,隨即查閱交易歷程紀錄後, 始發現上情。案經億泰利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報請偵辦,因認被告甲○○牽連涉有刑法第358條之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359條之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 電腦罪及同法第359條之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億泰利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95年11月24日具狀聲明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