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85號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三一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 罪 事 實 一、丙○○原係台中市○○路一一一號櫻欣興業有限公司客服人員,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間起轉任業務員,負責招攬業務、送貨及代收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附表壹所示之時間,將其向附表壹所示櫻欣興業有限公司之客戶收取之貨款,合計新台幣四十萬六千一百七十元予以侵占入己;並連續於附表貳所示之時間,將其自櫻欣興業有限公司提領,應交予該公司客戶,合計價值新台幣二十九萬六千四百九十元之烘碗機、熱水器,予以侵占入己,轉交其不詳朋友變賣。嗣因丙○○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無故離職,櫻欣興業有限公司發覺有異,進而查證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櫻欣興業有限公司訴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客戶證明書、櫻欣興業有限公司出貨單影本及被告侵占款項貨物統計表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除曾因賭博及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暨本院分別判處罰金二千元及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外,尚無其他不良前科(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事後雖坦承上情,但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堯航 附表壹 編號 收取貨款時間 客戶名稱地址 貨款金額 一 九十三年四月 昌展廚具企業社游順興 新台幣一萬八千 十三日 (南投縣草屯鎮○○路 八百六十元 一二二二號) 二 九十三年四月 櫻聯廚具行李志成(南 新台幣一萬三千 三十日 投縣埔里鎮○○路九六 元 之一號 三 九十三年五月 建明煤氣行王昭賢(南 新台幣一萬二千 間 投縣埔里鎮○○路三二 四百五十元 號) 四 九十三年五月 福祥煤氣行張德成(南 新台幣十六萬零 十二日起至九 投縣草屯鎮○○路八五 八百四十元 十三年六月十 四號) 日止 五 九十三年五月 裕液煤氣行楊正良(南 新台幣三萬八千 八日 投縣魚池鄉○○街三二 五百元 五號 六 九十三年五月 麗雅(欣格)廚具行陳 新台幣八萬三千 二十一日 悌盈(南投縣埔里鎮中 七百七十元 中路二段十九號 七 九十三年六月 大北山瓦斯廚具行張文 新台幣七萬八千 八日 炳(南投縣國姓鄉中正 七百五十元 路一六八之四號 附表貳 編號 提領貨品時間 貨品名稱數量價值 應送交之客戶 一 九十三年三月 SH589AL型熱水器二十 義力媒氣有限公 十九日 台價值新台幣七萬三千 司 元 二 九十三年三月 Q756WXT型烘碗機十二 櫻聯廚具行 十九日起至九 台價值新台幣四萬三千 十三年五月二 二百元、SH8303L型熱 十八日止 水器六台價值新台幣三 萬四千七百四十元、SH 589A L型熱水器十台價 值新台幣三萬六千五百 元 三 九十三年四月 SH8303型熱水器七台價 偉晟廚具行 十六日 值新台幣三萬六千零五 十元 四 九十三年四月 SH589AL型熱水器二十 木英媒氣有限公 二十九日、三 台價值新台幣七萬三千 司 十日 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