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87號自 訴 人 美食達人股份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乙○○涉嫌業務侵占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自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自訴認被告乙○○涉有業務侵占罪嫌,曾委任朱元宏律師及張志隆律師為代理人,嗣又全部解除委任後,並未依法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