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20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蕭慶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11608 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劉家瑜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小折疊刀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5年5 月29日上午10時4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2 段1030號之順口檳榔攤,先向老闆甲○○購買香煙一包後,即在附近徘徊,待四下無人時,乙○○再度進入檳榔攤,亮出其所有鑰匙圈上之小折疊刀(金屬製、長度約3 ‧5 公分),向甲○○恫嚇稱:「我要錢」等語,致甲○○心生畏懼,乃以身旁其婆婆所使用之殘障輔助器擲向乙○○,並擊中乙○○之肩膀,乙○○怒而持上開小折疊刀刺向甲○○,但沒刺到,雙方因而發生扭打,隨即乙○○欲逃離現場時,為據報前來之員警當場逮捕,致未得逞,並扣得上開作案用之小折疊刀一支。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6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