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被 告 甲○○ 號 國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張靜琪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郭妙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