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516號原 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朱光國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