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乙○○ 丙○○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丁○○ 志州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281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逸成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