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貿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3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歐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貿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而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貿易法第二十七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 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三 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