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檢查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4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而使勞工在未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乙○○共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而使勞工在未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