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中華民國96年度交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丁○○ 丙○○ 被 告 甲○○ 合成通運有限公司 3 上列被告等因中華民國96年度交訴字第18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330 萬元整,連帶給付原告丁○○300萬元整,連帶給付原告丙 ○○100萬元(起訴狀誤載為100元)整,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陳 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陳姵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