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883號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069號),本院台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300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進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侵占罪,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6142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調 查後,認被告自民國94年8月間起,至95年3月23日止,連續基於業務上關係,侵占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未將收取之貨款交回任職之紀家建材有限公司,由本院於96年3月1日以96 年度易字第399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參年,並已於96 年3月26日確定,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執他字第16 19號執行在案,有本院調閱該卷核符可證,本件 公訴人又認被告於95年2月23日業務上侵占客戶甲○○,應 交付予劦宏合板建材有限公司之預付貨款,而認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罪,查本件起訴被告犯罪時間,已經本院前案96年度易字第399號判決之認定犯罪期間內,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屬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照首開說明,本案與前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黃松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董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