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歐 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貿易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8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貿易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93年5月18日、93年12月3日、94年7月1日犯貿易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39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528 號),判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14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