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毀謗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五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謗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五八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莊秋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