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 告 宏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陳 葳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