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陳道錫即展程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八十五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係展程工程行之員工,受指派進入伊位於台中市○區○○路九巷三十三號住處,趁隙竊取原告所有之金飾鑽錶,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八條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如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