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1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訴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283 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4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玖拾柒年貳月拾伍日起至玖拾捌年伍月拾伍日止,每月拾伍日前給付被害人乙○○新臺幣伍仟元,如有壹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KG-6531號車牌2 面(係乙○○所有,於民國94年間某日,在臺中市○○路○ 段164 號其所經營之全豐汽車 商行失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96年9 月初某日,在臺中市○○區○○路116 之3 號,向廖志偉(未據檢察官起訴)收受後,旋即改懸掛在其所駕駛原車號QH-2396號自用小客車上使用。嗣於96年10月28日凌晨2 時40分許,甲○○駕駛上開車輛附載不知情之吳雅珍,行經臺中市○區○○○路與青島路口時為警查獲,並扣得乙○○所有前揭失竊之車牌2 面(業已發還乙○○),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49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應自97年2 月15日起至98年5 月15日止,每月15日前給付被害人乙○○新臺幣5000元,如有1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若有違反上開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譚系媛 法 官 楊萬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