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2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原名欒紹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85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原名欒紹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丙○○(原名欒紹斌)自民國91年某月某日起至97年1月2日止,任職於址設臺中市西屯區○○○路3號之裕國冷凍冷藏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國公司),擔任中區行銷課課長,負責裕國公司之行銷,收取裕國公司本身及裕國公司之關係企業名鮮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45號1樓,下稱 名鮮公司)委託裕國公司所代收客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且約定丙○○應於自客戶處收款後,在收款當日應繳回裕國公司。詎丙○○因沈迷賭博,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反覆侵占所代收之裕國公司與名鮮公司貨款之犯意,多次利用其為裕國公司與名鮮公司收取貨款之機會,自96年11月19日16時起至同年12月底某日某時止,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收款對象欄所示之客戶,收取客戶所交付裕國公司及名鮮公司之現金等裕國公司及名鮮公司之貨款後,未按期繳回裕國公司及名鮮公司,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他用(詳細收款時間、地點、收款對象、收款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嗣因裕國公司向丙○○催收如附表所示向客戶收取之貨款,丙○○無法交付,裕國公司始悉上情,於97年1月3日報警處理,而丙○○查覺事跡敗露,亦於同年月4日向警方投案。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告訴代理人莊清揚於檢察官偵查中指訴甚詳,且有證人黃俊瑋、劉天福、趙有寬、曾義椿、謝明峰、黃育樂、林進財等人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裕國公司之出貨單16份、應收帳款明細表7份、收款證明單5份、統一發票18張、名鮮公司之收款證明單2份、銷貨單11份、對 帳單2份、華峻有限公司對帳單2份、裕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託運單5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既於任職期間明知每月25日前 向裕國公司與名鮮公司之客戶所收款項,應於每月收取後當日繳回裕國公司,仍自96年11月19日某時起至同年12月底某日某時止,將前開因業務上所取得之款項挪為己用,其就所收取款項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所有意圖甚明。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於裕國公司期間,擔任中區行銷課課長之工作,負責行銷及向裕國公司、名鮮公司之客戶收取貨款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金錢,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經查,被告所為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行為,係自96年11月19日16時起至同年12月底某日某時止,在1個多月間持續將由客戶處收 取之裕國公司與名鮮公司96年11月、12月貨款挪為己用,先後多次犯行,均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反覆實施同一侵占犯意而為,且參之告訴人裕國公司於刑事告訴狀中陳稱:名鮮公司為告訴人裕國公司之業務廠商,有關名鮮公司所承攬之業務係由名鮮公司直接指定收貨廠商、品名、數量,並由裕國公司代替名鮮公司送貨,名鮮公司之貨款亦由裕國公司代為收取,名鮮公司之後向裕國公司收取佣金,被告係裕國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收取裕國公司本身貨款及裕國公司受託代收之名鮮貨款,被告收款後應於收款當日繳回裕國公司等語明確,另被告於警詢時供陳:裕國公司是於每個月的25日訂為收款截止日,由於伊將錢花掉,所以無法償還,其於96年12月初至12月24日左右業務侵占裕國公司、名鮮公司之如附表所示之共7筆貨款等語明確,足認名 鮮公司之貨款係由被告所任職之裕國公司代收後,再與名鮮公司對帳核算佣金,是被告收取之名鮮公司貨款,亦係屬於裕國公司之帳務,顯見依被告之行為主觀犯意所為侵占如附表所示款項,乃係出於單一之犯罪故意,且係侵害被害人裕國公司之同一法益而實現相同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並行為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自均應以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僅為一己之利,接續多次侵占被害人裕國公司本身及裕國公司代替名鮮公司收取之貨款,其所侵占之款項合計達343萬558元,犯罪之所得難謂不高,且被告前於95年10月至同年12月,即曾侵占裕國公司之貨款,經裕國公司於95年底發現而原諒後,仍不知悔悟,猶利用裕國公司對其之信任,復再犯業務侵占犯行,又被告迄今因無法提出具體之賠償計畫,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並向告訴人承諾此生將償還前開侵占之貨款,經告訴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刑事補充說明狀1份在卷可稽,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 ,以啟自新。又被告於相距前次業務侵占犯行約僅1年之時 間,即再為本次犯行,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戒惕,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並為督促被告正當工作以早日清償告訴人前開侵占貨款,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令被告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三、至被告於警詢時雖自陳於95年10月至12月業務侵占告訴人公司之貨款,惟此部分與前開已起訴有罪之被告於96年11月19日至同年12月底某日之業務侵占犯行,相隔1年,且被告於 警詢時自陳:公司第一次於95年底知情伊侵占貨款,公司有原諒伊,伊亦償還80萬元給公司,第二次公司於96年12月26日向伊催收貨款,伊無法償還,公司遂知情伊侵占貨款等語,是此部分如成立犯罪,亦與前開已起訴有罪部分,非屬同一犯意甚明,且此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本院自無審酌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收款對象│時間 │收款方式、地點│金額(新臺幣) │ ├──┼────┼────┼───────┼─────────────────┤ │ 1 │林進財 │96年11月│在臺中縣后里鄉│裕國公司96年11月貨款:3萬1200元 │ │ │ │19日 │三豐路100巷2弄│ │ │ │ │ │26號之客戶處收│ │ │ │ │ │取現金 │ │ ├──┼────┼────┼───────┼─────────────────┤ │ 2 │劉天福 │96年11月│在臺中市西屯 │裕國公司96年11月貨款:2萬9278元 │ │ │ │30日 │區大福里水湳市│名鮮公司96年11月貨款:5萬8447元 │ │ │ │ │場3巷21號之客 │ │ │ │ │ │戶處收取現金 │ │ ├──┼────┼────┼───────┼─────────────────┤ │ 3 │象屋美食│96年11月│在苗栗市○○路│名鮮公司96年11月貨款:5萬2444元 │ │ │館─大象│底某日 │109號之客戶處 │ │ │ │苗栗 │ │收取現金 │ │ ├──┼────┼────┼───────┼─────────────────┤ │ 4 │趙有寬 │96年12月│在彰化縣花壇鄉│裕國公司96年11月貨款:3萬3508元 │ │ │ │24日 │花壇村中正路 │ │ │ │ │ │314號之客戶處 │ │ │ │ │ │收取現金 │ │ ├──┼────┼────┼───────┼─────────────────┤ │ 5 │謝明峰 │96年12月│在彰化縣花壇鄉│裕國公司96年11月貨款:74萬981元 │ │ │ │25日 │長沙村忠孝街 │名鮮公司96年11月貨款:11萬43元 │ │ │ │ │239號之客戶處 │名鮮公司96年12月貨款:3526元 │ │ │ │ │收取現金 │ │ │ │ │ │ │ │ ├──┼────┼────┼───────┼─────────────────┤ │ 6 │黃俊瑋 │96年12月│在臺中縣豐原市│裕國公司96年11月貨款:62萬9303元 │ │ │ │26日 │社興三街6號之 │裕國公司96年12月貨款:135萬5695元 │ │ │ │ │客戶處收取現金│名鮮公司96年11月貨款:13萬8951元 │ ├──┼────┼────┼───────┼─────────────────┤ │ 7 │曾義椿 │96年12月│在苗栗南苗市場│裕國公司96年11月貨款:3萬4339元 │ │ │ │27日 │之客戶處收取現│ │ │ │ │ │金 │ │ ├──┼────┼────┼───────┼─────────────────┤ │ 8 │黃育樂 │96年12月│在臺中市東區振│裕國公司96年11月貨款:6840元 │ │ │ │28日 │興路443巷56號 │ │ │ │ │ │之客戶處收取現│ │ │ │ │ │金 │ │ ├──┼────┼────┼───────┼─────────────────┤ │ 9 │劉天福 │96年12月│在臺中市西屯 │名鮮公司96年12月貨款:1萬8900元 │ │ │ │底某日 │區大福里水湳市│ │ │ │ │ │場3巷21號之客 │ │ │ │ │ │戶處收取現金 │ │ ├──┼────┼────┼───────┼─────────────────┤ │ 10 │象屋美食│96年12月│在苗栗市○○路│名鮮公司96年12月貨款:18萬7103元 │ │ │館─大象│底某日 │109號之客戶處 │ │ │ │苗栗 │ │收取現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