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七九八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干擾他人電腦設備罪,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