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七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背面偽造「甲○○」之署名,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甲○○」之署名,均沒收。又以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處有期徒刑陸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事 實 一、乙○○係甲○○之妹婿,因乙○○於臺中縣大甲郵局有租用臺中縣大甲郵政一七八號信箱,甲○○為求便利,遂向乙○○借用該信箱做為收受信件之用。而甲○○前即曾向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且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間所申請信用卡均已到期,甲○○不願繼續使用上開銀行之信用卡,故業已將舊信用卡剪斷後寄還各該銀行。惟上開銀行於九十六年三月間起,仍將陸續將花旗銀行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中華銀行卡號:000 0000000000000號、富邦銀行卡號:0000 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 0000號之新信用卡,寄至甲○○上開向乙○○借用之上 開郵局信箱內,由乙○○代收。詎乙○○於收受上開信用卡四張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易持有為所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陸續予以侵占入己(下稱犯罪事實一)。又乙○○未經甲○○之同意,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前揭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甲○○」之署名,用以表示甲○○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下稱犯罪事實二)。又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消費日期,持如該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即上開偽造「甲○○」署名之信用卡),佯稱係「甲○○」本人刷卡簽帳之詐術,使如該附表所示特約商店誤認係甲○○本人持卡消費,而同意乙○○持上開信用卡消費,並以信用卡處理機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確認刷卡,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於接獲該筆刷卡消費資訊後,亦誤以為係甲○○親自持卡消費,透過該商家之刷卡處理機,列印簽帳單,乙○○即在該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甲○○」之署名,而偽造完成表彰係由甲○○刷卡購買,性質上屬於私文書之簽帳單,乙○○再將偽造之簽帳單交給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主張確認係以上開刷卡方式支付價款之意思,而行使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該特約商店之店員則將乙○○所詐購之財物交付之,而詐得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財物,共計新臺幣(下同)三十七萬三千三百七十一元(詳細刷卡消費之信用卡、日期、消費明細、金額均詳如附表二至五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甲○○之權益及各該特約商店、發卡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下稱犯罪事實三)。乙○○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持如該附表所示之銀行信用卡,分別在如附表六所示銀行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ATM機臺,輸入該信用卡預借現金密碼,而以此不正方法,先後預借如附表六所示之現金(共計五萬元,詳細預借日期、明細及金額均詳如附表六所示),致使該ATM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由該自動付款機預借現金予乙○○,均足以生損害於甲○○之權益及各該發卡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及各該銀行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下稱犯罪事實四)。嗣於九十六年九月間,甲○○接獲上開銀行催繳信用卡之電話,始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之指訴情節相符,另有信用卡掛號簽收單、花旗銀行信用卡月結單、信用卡催繳通知單、中華銀行信用卡部冒刷消費明細表、富邦銀行冒刷消費明細表及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足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按在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是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次按持卡人於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簽立署名,係表示該持卡人有與發卡銀行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之事項及金額之事實,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約定之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持卡人請款之意,故如有偽簽他人署名於簽帳單者,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五○號判決參照)。又被告將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各筆刷卡消費之簽帳單上偽簽「甲○○」之署名後,持交付於各該特約商店之員工以行使等行為,堪認該當於行使之意。再者,按以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名義之信用卡,以偽造被害人名義持卡人之簽名於簽帳單上,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原名義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甲○○之權益及各該特約商店、發卡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附表六所示之信用卡置入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提款機內,以不正之方法,使該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發生錯誤,誤以為被告係有權預借現金之人,而經由該自動提款機給付現金,核被告就犯罪事實四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被告乙○○於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消費簽帳單上偽造「甲○○」署名之行為,為偽造該等私文書行為之階段行為。被告於偽造前開所示各該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先後多次侵占、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分別基於同一犯意接續為之,均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三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間,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各應從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上開所犯侵占、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並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被告乙○○其正值青壯之年,竟圖以冒名偽簽信用卡消費及預借現金等不法方式,資以滿足個人物慾,非但致使被害人陷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不確定之嚴重不安狀態,亦嚴重影響各該特約商店、各該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金融交易秩序管理、徵信之正確性。又其詐取所得之財物價值合計達四十二萬三千三百七十一元,惡性非輕,且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犯後坦承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乙○○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甲○○」之署名各一枚(合計共四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二)又被告乙○○偽造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因各該「文書」因業已分別交由各發卡銀行、各特約商店所管領持有,均非屬被告乙○○所有之物,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惟該消費簽帳單上被告乙○○所偽造「甲○○」之署名(合計共四十三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玉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發卡銀行│信用卡卡號 │侵占信用卡及偽造││ │ │ │「乙○○」署名之││ │ │ │時間 │├──┼────┼─────────┼────────┤│ 1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96年7月間某日 ││ │ │ │(96.07.06以前)│├──┼────┼─────────┼────────┤│ 2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96年6月間某日 ││ │ │ │(96.06.23以前)│├──┼────┼─────────┼────────┤│ 3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96.03.01 │├──┼────┼─────────┼────────┤│ 4 │中華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96.07.20 │└──┴────┴─────────┴────────┘附表二: 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刷明細表 ┌──┬────┬─────────┬─────┬──────┐ │編號│消費日期│特 約 商 店 名 稱 │ 消費金額 │消費簽單 │ │ │ │ │(新臺幣)│ │ ├──┼────┼─────────┼─────┼──────┤ │ 1 │96.07.06│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22230元│本院卷第17頁│ ├──┼────┼─────────┼─────┼──────┤ │ 2 │96.07.10│詠安加油站 │ 1075元│本院卷第15頁│ ├──┼────┼─────────┼─────┼──────┤ │ 3 │96.07.11│台糖量販公司 │ 9195元│本院卷第13頁│ ├──┼────┼─────────┼─────┼──────┤ │ 4 │96.07.12│同上 │ 13770元│本院卷第13頁│ └──┴────┴─────────┴─────┴──────┘ 附表三: 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刷明細表 ┌──┬────┬─────────┬─────┬──────┐ │編號│消費日期│特 約 商 店 名 稱 │ 消費金額 │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1 │96.03.21│福懋清水加油站 │ 1000元│96核退字第 │ │ │ │ │ │2436號卷(下│ │ │ │ │ │稱核退卷)第│ │ │ │ │ │5頁 │ ├──┼────┼─────────┼─────┼──────┤ │ 2 │96.03.22│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15210元│核退卷第6頁 │ ├──┼────┼─────────┼─────┼──────┤ │ 3 │96.03.24│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0948元│核退卷第7頁 │ ├──┼────┼─────────┼─────┼──────┤ │ 4 │96.03.30│福懋清水加油站 │ 509元│核退卷第8頁 │ ├──┼────┼─────────┼─────┼──────┤ │ 5 │96.04.09│福懋清水加油站 │ 500元│核退卷第9頁 │ ├──┼────┼─────────┼─────┼──────┤ │ 6 │96.04.13│福懋清水加油站 │ 1020元│核退卷第10頁│ ├──┼────┼─────────┼─────┼──────┤ │ 7 │96.04.16│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16720元│核退卷第11頁│ ├──┼────┼─────────┼─────┼──────┤ │ 8 │96.04.19│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18750元│核退卷第12頁│ ├──┼────┼─────────┼─────┼──────┤ │ 9 │96.04.21│詠安加油站 │ 1090元│核退卷第13頁│ ├──┼────┼─────────┼─────┼──────┤ │ 10 │96.04.27│彬凱勝商行 │ 11445元│核退卷第14頁│ ├──┼────┼─────────┼─────┼──────┤ │ 11 │96.04.30│詠安加油站 │ 500元│核退卷第15頁│ ├──┼────┼─────────┼─────┼──────┤ │ 12 │96.05.04│詠安加油站 │ 500元│核退卷第16頁│ ├──┼────┼─────────┼─────┼──────┤ │ 13 │96.05.07│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8030元│核退卷第18頁│ ├──┼────┼─────────┼─────┼──────┤ │ 14 │96.05.07│台灣中油加油站 │ 1050元│核退卷第17頁│ ├──┼────┼─────────┼─────┼──────┤ │ 15 │96.05.13│仲信量販店 │ 295元│本院卷第20頁│ ├──┼────┼─────────┼─────┼──────┤ │ 16 │96.05.15│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8820元│核退卷第19頁│ ├──┼────┼─────────┼─────┼──────┤ │ 17 │96.05.17│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19437元│核退卷第20頁│ ├──┼────┼─────────┼─────┼──────┤ │ 18 │96.05.19│福懋三益加油站 │ 1141元│核退卷第21頁│ ├──┼────┼─────────┼─────┼──────┤ │ 19 │96.05.2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22382元│核退卷第22頁│ ├──┼────┼─────────┼─────┼──────┤ │ 20 │96.05.27│仲信量販店 │ 244元│本院卷第21頁│ ├──┼────┼─────────┼─────┼──────┤ │ 21 │96.05.28│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22260元│核退卷第23頁│ ├──┼────┼─────────┼─────┼──────┤ │ 22 │96.05.31│詠安加油站 │ 1100元│核退卷第24頁│ ├──┼────┼─────────┼─────┼──────┤ │ 23 │96.06.0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22260元│核退卷第25頁│ ├──┼────┼─────────┼─────┼──────┤ │ 24 │96.06.10│甲東加油站有限公司│ 1080元│核退卷第26頁│ └──┴────┴─────────┴─────┴──────┘ 附表四: 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刷明細表 ┌──┬────┬─────────┬─────┬──────┐ │編號│消費日期│特 約 商 店 名 稱 │ 消費金額 │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1 │96.06.23│詠安加油站 │ 1000元│核退卷第27頁│ ├──┼────┼─────────┼─────┼──────┤ │ 2 │96.06.24│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8042元│核退卷第28頁│ ├──┼────┼─────────┼─────┼──────┤ │ 3 │96.06.26│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23985元│核退卷第29頁│ ├──┼────┼─────────┼─────┼──────┤ │ 4 │96.07.01│詠安加油站 │ 1000元│核退卷第30頁│ ├──┼────┼─────────┼─────┼──────┤ │ 5 │96.07.20│台糖量販公司 │ 9050元│本院卷第22頁│ ├──┼────┼─────────┼─────┼──────┤ │ 6 │96.08.07│巧鄰生鮮超市 │ 318元│核退卷第31頁│ ├──┼────┼─────────┼─────┼──────┤ │ 7 │96.08.09│福懋三益加油站 │ 1210元│核退卷第32頁│ ├──┼────┼─────────┼─────┼──────┤ │ 8 │96.08.16│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9936元│核退卷第33頁│ └──┴────┴─────────┴─────┴──────┘ 附表五: 中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刷明細表 ┌──┬────┬─────────┬─────┬──────┐ │編號│消費日期│特 約 商 店 名 稱 │ 消費金額 │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1 │96.07.20│台糖量販公司 │ 9218元│核退卷第35頁│ ├──┼────┼─────────┼─────┼──────┤ │ 2 │96.07.22│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22503元│核退卷第36頁│ ├──┼────┼─────────┼─────┼──────┤ │ 3 │96.07.29│台糖量販公司 │ 9264元│核退卷第37頁│ ├──┼────┼─────────┼─────┼──────┤ │ 4 │96.07.29│柯厝加油站股份有限│ 1100元│核退卷第41頁│ │ │ │公司 │ │ │ ├──┼────┼─────────┼─────┼──────┤ │ 5 │96.07.30│台糖量販公司 │ 15054元│核退卷第40頁│ ├──┼────┼─────────┼─────┼──────┤ │ 6 │96.08.01│台糖量販公司 │ 20085元│核退卷第39頁│ ├──┼────┼─────────┼─────┼──────┤ │ 7 │96.08.04│台糖量販公司 │ 9045元│核退卷第38頁│ └──┴────┴─────────┴─────┴──────┘ 附表五:持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ATM預借現金明細表 ┌──┬────┬─────────┬─────┬──────┐ │編號│消費日期│銀行名稱 │借款金額(│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1 │96.07.17│台中商銀 │ 10000元 │手續費450 元│ ├──┼────┼─────────┼─────┼──────┤ │ 2 │96.07.16│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10000元 │同上 │ ├──┼────┼─────────┼─────┼──────┤ │ 3 │96.07.18│台中商銀 │ 20000元 │同上 │ ├──┼────┼─────────┼─────┼──────┤ │ 4 │96.07.19│新光商銀 │ 10000元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