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間,邀約丁○○(原名:劉玄坤)擔任設於臺北市大同區○○○路二○號一二樓「帝桀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桀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 0號)之登記負責人(董事),惟由乙○○擔任該公司之幕 後實際負責人,並負責出資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憑以向帝傑公司前任負責人薛祖仁頂讓買受帝傑公司,及尋找不知情之吳岡霖、王維建二人,同意擔任帝傑公司之掛名登記股東,而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帝傑公司原設於臺中縣太平市○○○○街六八巷一八號),辦妥帝傑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嗣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辦妥遷址至臺北市大同區○○○路二○號一二樓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詎乙○○、丁○○(涉嫌偽造文書及逃漏稅捐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七三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二人係商業會計法第四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商業負責人,竟與丙○○(宜待本案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法處理)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販售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供人逃漏稅捐,憑資牟利。先由乙○○負責出資及尋找掛名股東,憑以頂讓買受帝傑公司,而於幕後擔任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由丁○○負責出名擔任帝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董事),及對外自稱係該公司董事長,並配合辦理相關登記、領用統一發票事宜,及與丙○○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簽立合作協議書之相關事宜,由對外自稱帝傑公司總經理之丙○○明知帝桀公司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間某日止,並未實際自華碩通有限公司、勤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曠達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進貨,卻先以不詳之方法,取得該三家公司之統一發票,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六千六百九十四萬二千二百九十元,作為帝桀公司之進項憑證(占帝桀公司進項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二點一六,以避免國稅局稽查。復於同期間內,明知帝傑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十五家公司及一家企業社之事實,由丙○○負責先後多次於附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銷貨金額、營業稅額等不實事項,填製於屬會計憑證之該等統一發票上,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一百張,分別交付予如附表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十六人(十五家公司、一家企業社),作為該等公司或企業社之進項憑證(銷貨金額共計六千七百八十九萬六千三百二十六元、可扣抵之營業稅額共計三百三十九萬四千八百十五元),並於九十二年五月間,委由不知情之會計記帳士甲○○代為辦理帝傑公司九十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事宜。乙○○、丁○○及丙○○等三人並以此方式,先後多次幫助該等屬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或企業社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核課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㈠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其於上開時地,出資三十萬元,憑以向案外人薛祖仁頂讓買受帝傑公司,並由其邀約未出資之案外人丁○○擔任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董事),及邀約案外人吳岡霖、王維建二人擔任該公司之掛名登記股東。嗣案外人丁○○徵得其同意後,將帝傑公司遷移至臺北市,並交由金主即案外人丙○○全權經營。之後,帝傑公司曾先後多次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等納稅義務人,憑以逃漏上開營業稅之事實,但矢口否認有何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帝傑公司實際上係由案外人丁○○負責經營,其並未參與經營,故不知帝傑公司有開立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之事。當初案外人丁○○僅有告知其彼要將帝傑公司遷移至臺北市,並找金主即案外人丙○○來經營帝傑公司,其有同意。但其對帝傑公司之經營一無所知,亦無法掌控(參本院卷第二八頁、第一六八頁)云云。㈡惟查:1、被告曾於九十一年四月間,邀約未出資之案外人丁○○擔任設於臺北市大同區○○○路二○號一二樓「帝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董事),並由被告負責出資三十萬元,憑以向案外人即帝傑公司前任負責人薛祖仁頂讓買受帝傑公司,及尋找不知情之案外人吳岡霖、王維建二人,同意擔任帝傑公司之掛名登記股東,而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帝傑公司原設於臺中縣太平市○○○○街六八巷一八號),辦妥帝傑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嗣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辦妥遷址至臺北市大同區○○○路二○號一二樓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之事實,除為被告所不爭執(參本院卷第二八頁、第一六八頁)外,復核與證人吳岡霖、王維建、薛祖仁及共犯丁○○(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等四人分別於偵查中之結述、供述(參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六七號偵查卷第四頁、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七三五號偵查卷第五○頁、第五二頁)相符,並有帝傑公司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之相關函(稿)、申請書、章程、股東同意書、章程修正對照表、股東名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單、函、書函(均為影本)附於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號偵查卷第一一二頁至第一二八頁可參。2、帝傑公司係由未出資之案外人丁○○負責出名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董事),並配合辦理相關登記、領用統一發票事宜,再由案外人丁○○徵得被告之同意後,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交由金主即案外人丙○○負責公司之經營事宜等情,除為被告所不爭執外,亦據共犯丁○○、證人丙○○(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二人於偵查中供述、結述(參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七三五號偵查卷第六頁、第五二頁、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五三號偵查卷第一三頁、第三○頁、第五二頁、第五八頁、第五九頁)無訛,並有證人丙○○簽立交付予案外人丁○○之保管條、文件簽收條、雙方合作協議書各一紙(均為影本)附於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五三號偵查卷第三二頁至第三四頁可參。3、案外人丙○○以金主之身分,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在案外人丁○○徵得被告之同意後,負責實際經營帝傑公司。渠並對外自稱係該公司之總經理,復於九十二年五月間,委由不知情之案外人即會計記帳士甲○○代為辦理帝傑公司九十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事宜之事實,業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述綦詳(參本院卷第一六二頁至第一六四頁),並有證人甲○○所提出之帝傑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影本附於本院卷第一七三頁、第一七四頁可稽。4、案外人丙○○明知帝桀公司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間某日止,並未實際自華碩通有限公司、勤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曠達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進貨,卻先以不詳之方法,取得該三家公司之統一發票,金額共計六千六百九十四萬二千二百九十元,作為帝桀公司之進項憑證(占帝桀公司進項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二點一六,以避免國稅局稽查。復於同期間內,明知帝傑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十五家公司及一家企業社之事實,渠竟先後多次於附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銷貨金額、營業稅額等不實事項,填製於屬會計憑證之該等統一發票上,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一百張,分別交付予如附表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十六人(十五家公司、一家企業社),作為該等公司或企業社之進項憑證(銷貨金額共計六千七百八十九萬六千三百二十六元、可扣抵之營業稅額共計三百三十九萬四千八百十五元),以此方式,先後多次幫助該等屬納稅務務人之公司或企業社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核課之正確性之事實,除據證人即如附表編號十三、十六所示之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成達、海鎰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再彬二人於本院審理時,結述無訛(參本院卷第九七頁、第九八頁)外,並有證人蔡成達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書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各一紙(均為影本)附於本院卷第一二九頁至第一三二頁可參,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一冊附於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號偵查卷第二頁至第七一頁可稽。5、證人黃振銘、蕭銀來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分別明確結稱:案外人丁○○曾對該二人宣稱彼係帝傑公司之董事長,還印製彼為帝傑公司董事長之名片使用之事實(參本院卷第九九頁至第一○二頁、第一六四頁至第一六六頁),由此足認案外人丁○○雖未出資,但亦非僅屬不知情之帝傑公司掛名登記負責人。6、被告就未出資之共犯丁○○於偵查中,供稱:被告才是帝傑公司之幕後實際負責人(參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七三五號第六頁)一節,固矢口否認。惟本院認衡以常情,倘如被告所辯(其對帝傑公司之經營一無所知,亦無法掌控),則何以被告會如此費心地,先邀約未出資之案外人丁○○擔任帝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董事),並由其負責出資三十萬元,憑以向案外人即帝傑公司前任負責人薛祖仁頂讓買受帝傑公司,並尋找不知情之案外人吳岡霖、王維建二人,同意擔任帝傑公司之掛名登記股東,俾以順利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辦妥帝傑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且之後案外人丁○○於九十一年七、八月間,要將帝傑公司遷移至臺北市,並交由金主即案外人丙○○經營前,為何亦須徵得被告同意?況被告係高職畢業,且自承其於九十一年時,即已經營事業約二十年之久,豈有可能在其大費周章地將帝傑公司登記給未出資之案外人丁○○為負責人(董事)後,其會對帝傑公司之經營一無所知,亦無法掌控?況倘被告上開所辯屬實,則被告何以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為檢察官訊問時,會心虛地否認其認識案外人即帝傑公司前任負責人薛祖仁?(參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一號偵查卷第五頁)由此足認被告就此所辯,顯與常情有悖,應係其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應屬帝傑公司之幕後實際負責人無訛。7、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㈠1、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第一、(四)則可資參照。(修正前)商業會計法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罰金刑之法定刑,各為得科新臺幣十五萬元、六萬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規定:「(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觀之,依修正後之法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逃漏稅捐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額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並提高十倍計算,換算為新臺幣三十元。因此,經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後,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2、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其罰金刑之法定刑為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依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五○○○七四九一一號令修正公布後之規定,其罰金刑之法定刑則為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仍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關於併科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3、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規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此部分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斷。4、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及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亦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於本案所為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與幫助逃漏稅捐罪,即須分論併罰。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不實登載會計憑證一罪予以論處。5、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自應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與刑法之相關規定及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予以論處。6、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故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論處(參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五八○八號刑事判決)。7、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與案外人丁○○、丙○○二人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多次不實填製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論以連續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一罪與連續幫助逃漏稅捐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所定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連續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一罪處斷。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高職畢業,已離婚。其係因貪圖販售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之不法利益,致犯本罪。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核課之正確性,其所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銷貨金額共計六千七百八十九萬六千三百二十六元,可供扣抵之營業稅額共計三百三十九萬四千八百十五元,暨其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業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修正,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由「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並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之規定,提高為「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且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條件,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併予敘明。 三、案外人丁○○、丙○○二人涉嫌共犯不實登載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部分,為免日後判決歧異,宜由檢察官待本案確定後,再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具體上訴理由及繕本)。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統一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登記負責人│時間 │ 發票號碼 │張 │銷貨金額(│營業稅額(│ │ │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00000000│力傑科技有限公司 │張秀珍 │9112 │QX00000000│1 │420,000 │21,000 │ │ │ │ │(本案發生├────┴─────┼──┼─────┼─────┤ │ │ │ │時之負責人│ 小計 │1 │420,000 │21,000 │ │ │ │ │:丙○○)│ │ │ │ │ ├──┼────┼────────────┼─────┼────┬─────┼──┼─────┼─────┤ │ 2 │00000000│智慧嘉科技有限公司 │謝忠信 │910701 │NX00000000│1 │334,300 │16,715 │ │ │ │ │ ├────┼─────┼──┼─────┼─────┤ │ │ │ │ │910703 │NX00000000│1 │730,600 │36,530 │ │ │ │ │ ├────┼─────┼──┼─────┼─────┤ │ │ │ │ │910704 │NX00000000│1 │597,300 │29,865 │ │ │ │ │ ├────┼─────┼──┼─────┼─────┤ │ │ │ │ │910708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09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10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11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12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15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16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17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18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19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22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23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24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25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26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29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30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731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801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802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804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805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806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807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808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809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812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813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814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815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910816 │NX00000000│1 │348,000 │17,400 │ │ │ │ │ ├────┴─────┼──┼─────┼─────┤ │ │ │ │ │ 小計 │34 │12,450,200│622,510 │ ├──┼────┼────────────┼─────┼────┬─────┼──┼─────┼─────┤ │ 3 │00000000│國煌實業有限公司 │林國煌 │9111 │QX00000000│1 │500,000 │25,000 │ │ │ │ │ ├────┴─────┼──┼─────┼─────┤ │ │ │ │ │ 小計 │1 │500,000 │25,000 │ ├──┼────┼────────────┼─────┼────┬─────┼──┼─────┼─────┤ │ 4 │00000000│世合泰企業有限公司 │高萬添 │9111 │QX00000000│1 │450,000 │22,500 │ │ │ │ │ ├────┼─────┼──┼─────┼─────┤ │ │ │ │ │9111 │QX00000000│1 │486,080 │24,304 │ │ │ │ │ ├────┼─────┼──┼─────┼─────┤ │ │ │ │ │9111 │QX00000000│1 │462,800 │23,140 │ │ │ │ │ ├────┼─────┼──┼─────┼─────┤ │ │ │ │ │9111 │QX00000000│1 │468,720 │23,436 │ │ │ │ │ ├────┼─────┼──┼─────┼─────┤ │ │ │ │ │9111 │QX00000000│1 │495,000 │24,750 │ │ │ │ │ ├────┼─────┼──┼─────┼─────┤ │ │ │ │ │9112 │QX00000000│1 │514,800 │25,740 │ │ │ │ │ ├────┼─────┼──┼─────┼─────┤ │ │ │ │ │9112 │QX00000000│1 │498,480 │24,924 │ │ │ │ │ ├────┼─────┼──┼─────┼─────┤ │ │ │ │ │9112 │QX00000000│1 │390,000 │19,500 │ │ │ │ │ ├────┼─────┼──┼─────┼─────┤ │ │ │ │ │9112 │QX00000000│1 │476,280 │23,814 │ │ │ │ │ ├────┼─────┼──┼─────┼─────┤ │ │ │ │ │9112 │QX00000000│1 │493,920 │24,696 │ │ │ │ │ ├────┼─────┼──┼─────┼─────┤ │ │ │ │ │9112 │QX00000000│1 │515,840 │25,792 │ │ │ │ │ ├────┴─────┼──┼─────┼─────┤ │ │ │ │ │ 小計 │11 │5,251,920 │262,596 │ ├──┼────┼────────────┼─────┼────┬─────┼──┼─────┼─────┤ │ 5 │00000000│肯拿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高建南 │9110 │PY00000000│1 │114,288 │5,712 │ │ │ │ │ ├────┴─────┼──┼─────┼─────┤ │ │ │ │ │ 小計 │1 │114,288 │5,712 │ ├──┼────┼────────────┼─────┼────┬─────┼──┼─────┼─────┤ │ 6 │00000000│胡德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胡忠立 │9108 │NX00000000│1 │450,000 │22,500 │ │ │ │ │ ├────┼─────┼──┼─────┼─────┤ │ │ │ │ │9108 │NX00000000│1 │450,000 │22,500 │ │ │ │ │ ├────┼─────┼──┼─────┼─────┤ │ │ │ │ │9108 │NX00000000│1 │450,000 │22,500 │ │ │ │ │ ├────┴─────┼──┼─────┼─────┤ │ │ │ │ │ 小計 │3 │1,350,000 │67,500 │ ├──┼────┼────────────┼─────┼────┬─────┼──┼─────┼─────┤ │ 7 │00000000│鍠銘實業有限公司 │林于順 │9110 │PY00000000│1 │318,000 │15,900 │ │ │ │ │ ├────┼─────┼──┼─────┼─────┤ │ │ │ │ │9110 │PY00000000│1 │651,000 │32,550 │ │ │ │ │ ├────┼─────┼──┼─────┼─────┤ │ │ │ │ │9110 │PY00000000│1 │651,000 │32,550 │ │ │ │ │ ├────┼─────┼──┼─────┼─────┤ │ │ │ │ │9110 │PY00000000│1 │372,000 │18,600 │ │ │ │ │ ├────┴─────┼──┼─────┼─────┤ │ │ │ │ │ 小計 │4 │1,992,000 │99,600 │ ├──┼────┼────────────┼─────┼────┬─────┼──┼─────┼─────┤ │ 8 │00000000│鉅嶧實業有限公司 │張淑娟 │9107 │NX00000000│1 │375,600 │18,780 │ │ │ │ │ ├────┼─────┼──┼─────┼─────┤ │ │ │ │ │9107 │NX00000000│1 │369,200 │18,460 │ │ │ │ │ ├────┼─────┼──┼─────┼─────┤ │ │ │ │ │9107 │NX00000000│1 │373,700 │18,685 │ │ │ │ │ ├────┼─────┼──┼─────┼─────┤ │ │ │ │ │9107 │NX00000000│1 │374,200 │18,710 │ │ │ │ │ ├────┼─────┼──┼─────┼─────┤ │ │ │ │ │9108 │NX00000000│1 │375,900 │18,795 │ │ │ │ │ ├────┼─────┼──┼─────┼─────┤ │ │ │ │ │9108 │NX00000000│1 │375,800 │18,790 │ │ │ │ │ ├────┼─────┼──┼─────┼─────┤ │ │ │ │ │9108 │NX00000000│1 │267,300 │13,365 │ │ │ │ │ ├────┼─────┼──┼─────┼─────┤ │ │ │ │ │9108 │NX00000000│1 │372,200 │18,610 │ │ │ │ │ ├────┼─────┼──┼─────┼─────┤ │ │ │ │ │9108 │NX00000000│1 │372,400 │18,620 │ │ │ │ │ ├────┴─────┼──┼─────┼─────┤ │ │ │ │ │ 小計 │9 │3,256,300 │162,815 │ ├──┼────┼────────────┼─────┼────┬─────┼──┼─────┼─────┤ │ 9 │00000000│弘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韓振釧 │9109 │PY00000000│1 │885,600 │44,280 │ │ │ │ │ ├────┼─────┼──┼─────┼─────┤ │ │ │ │ │9109 │PY00000000│1 │885,600 │44,280 │ │ │ │ │ ├────┼─────┼──┼─────┼─────┤ │ │ │ │ │9109 │PY00000000│1 │885,600 │44,280 │ │ │ │ │ ├────┼─────┼──┼─────┼─────┤ │ │ │ │ │9109 │PY00000000│1 │885,600 │44,280 │ │ │ │ │ ├────┼─────┼──┼─────┼─────┤ │ │ │ │ │9109 │PY00000000│1 │885,600 │44,280 │ │ │ │ │ ├────┼─────┼──┼─────┼─────┤ │ │ │ │ │9110 │PY00000000│1 │885,600 │44,280 │ │ │ │ │ ├────┼─────┼──┼─────┼─────┤ │ │ │ │ │9110 │PY00000000│1 │446,400 │22,320 │ │ │ │ │ ├────┴─────┼──┼─────┼─────┤ │ │ │ │ │ 小計 │7 │5,760,000 │288,000 │ ├──┼────┼────────────┼─────┼────┬─────┼──┼─────┼─────┤ │10│00000000│浤倡股份有限公司 │潘朝琴 │9111 │QX00000000│1 │1,057,800 │52,890 │ │ │ │ │ ├────┼─────┼──┼─────┼─────┤ │ │ │ │ │9111 │QX00000000│1 │1,057,800 │52,890 │ │ │ │ │ ├────┼─────┼──┼─────┼─────┤ │ │ │ │ │9111 │QX00000000│1 │1,057,800 │52,890 │ │ │ │ │ ├────┼─────┼──┼─────┼─────┤ │ │ │ │ │9111 │QX00000000│1 │1,057,800 │52,890 │ │ │ │ │ ├────┼─────┼──┼─────┼─────┤ │ │ │ │ │9111 │QX00000000│1 │1,057,800 │52,890 │ │ │ │ │ ├────┴─────┼──┼─────┼─────┤ │ │ │ │ │ 小計 │5 │5,289,000 │264,450 │ ├──┼────┼────────────┼─────┼────┬─────┼──┼─────┼─────┤ │11│00000000│台灣酒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葛双財 │910910 │PY00000000│1 │742,000 │37,100 │ │ │ │ │ ├────┼─────┼──┼─────┼─────┤ │ │ │ │ │910910 │PY00000000│1 │440,000 │22,000 │ │ │ │ │ ├────┼─────┼──┼─────┼─────┤ │ │ │ │ │910922 │PY00000000│1 │440,000 │22,000 │ │ │ │ │ ├────┴─────┼──┼─────┼─────┤ │ │ │ │ │ 小計 │3 │1,622,000 │81,100 │ ├──┼────┼────────────┼─────┼────┬─────┼──┼─────┼─────┤ │12│00000000│東粵股份有限公司 │林宜忠 │9110 │PY00000000│1 │1,400,000 │70,000 │ │ │ │ │ ├────┴─────┼──┼─────┼─────┤ │ │ │ │ │ 小計 │1 │1,400,000 │70,000 │ ├──┼────┼────────────┼─────┼────┬─────┼──┼─────┼─────┤ │13│00000000│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成達 │9110 │PY00000000│1 │1,594,286 │79,714 │ │ │ │ │ ├────┼─────┼──┼─────┼─────┤ │ │ │ │ │9110 │PY00000000│1 │1,594,286 │79,714 │ │ │ │ │ ├────┼─────┼──┼─────┼─────┤ │ │ │ │ │9110 │PY00000000│1 │1,465,905 │73,295 │ │ │ │ │ ├────┼─────┼──┼─────┼─────┤ │ │ │ │ │9110 │PY00000000│1 │1,228,190 │61,410 │ │ │ │ │ ├────┼─────┼──┼─────┼─────┤ │ │ │ │ │911107 │QX00000000│1 │1,584,762 │79,238 │ │ │ │ │ ├────┼─────┼──┼─────┼─────┤ │ │ │ │ │911118 │QX00000000│1 │3,565,714 │178,286 │ │ │ │ │ ├────┼─────┼──┼─────┼─────┤ │ │ │ │ │911125 │QX00000000│1 │5,705,142 │285,258 │ │ │ │ │ ├────┼─────┼──┼─────┼─────┤ │ │ │ │ │911202 │QX00000000│1 │2,773,333 │138,667 │ │ │ │ │ ├────┴─────┼──┼─────┼─────┤ │ │ │ │ │ 小計 │8 │19,511,618│975,582 │ ├──┼────┼────────────┼─────┼────┬─────┼──┼─────┼─────┤ │14│00000000│順發企業社 │查無資料 │9111 │QX00000000│1 │80,000 │4,000 │ │ │ │ │ ├────┼─────┼──┼─────┼─────┤ │ │ │ │ │9112 │QX00000000│1 │150,000 │7,500 │ │ │ │ │ ├────┴─────┼──┼─────┼─────┤ │ │ │ │ │ 小計 │2 │230,000 │11,500 │ ├──┼────┼────────────┼─────┼────┬─────┼──┼─────┼─────┤ │15│00000000│勤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張政男 │9112 │QX00000000│1 │1,812,300 │90,615 │ │ │ │ │ ├────┼─────┼──┼─────┼─────┤ │ │ │ │ │9112 │QX00000000│1 │1,000,000 │50,000 │ │ │ │ │ ├────┼─────┼──┼─────┼─────┤ │ │ │ │ │9112 │QX00000000│1 │1,000,000 │50,000 │ │ │ │ │ ├────┼─────┼──┼─────┼─────┤ │ │ │ │ │9112 │QX00000000│1 │1,476,700 │73,835 │ │ │ │ │ ├────┴─────┼──┼─────┼─────┤ │ │ │ │ │ 小計 │4 │5,289,000 │264,450 │ ├──┼────┼────────────┼─────┼────┬─────┼──┼─────┼─────┤ │16│00000000│海鎰有限公司 │黃再彬 │9109 │PY00000000│1 │580,000 │29,000 │ │ │ │ │ ├────┼─────┼──┼─────┼─────┤ │ │ │ │ │9110 │PY00000000│1 │580,000 │29,000 │ │ │ │ │ ├────┼─────┼──┼─────┼─────┤ │ │ │ │ │9110 │PY00000000│1 │700,000 │35,000 │ │ │ │ │ ├────┼─────┼──┼─────┼─────┤ │ │ │ │ │9110 │PY00000000│1 │700,000 │35,000 │ │ │ │ │ ├────┼─────┼──┼─────┼─────┤ │ │ │ │ │9110 │PY00000000│1 │700,000 │35,000 │ │ │ │ │ ├────┼─────┼──┼─────┼─────┤ │ │ │ │ │9110 │PY00000000│1 │200,000 │10,000 │ │ │ │ │ ├────┴─────┼──┼─────┼─────┤ │ │ │ │ │ 小計 │6 │3,460,000 │173,000 │ ├──┼────┼────────────┼─────┼──────────┼──┼─────┼─────┤ │ │ │ │ │ 總計 │100 │67,896,326│3,394,8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