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 告 宏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賢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黃松竹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