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97年度易字第3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97年度易字第323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