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3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 被 告 乙○○ 號11樓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384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應與丙○○、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749,929元,並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乙○○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