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1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乙○○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2914號被 告 甲○○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住臺中縣大肚鄉○○路○段132 巷7弄 29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擔任司機職務,負責運送基樁,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97年8月4日下午3 時許,在位於臺中縣大肚鄉○○村○○路○段320巷50號之環台 水泥加工廠內,以車牌號碼229-GJ營業曳引車裝載基樁(水泥柱)14枝時,本應注意裝載貨物時,載運之貨物必須堆放平穩,綑綁固定於車輛上,且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未將基樁綑綁固定於前開車輛上。旋於同日下午3 時50分許,駕駛前開車輛行經臺中縣大肚鄉○○村○○路○ 段320巷50號前,適有乙○○駕駛車牌號碼R9-7180 號自小客車對向、同路段行至該處,雙方會車之際,甲○○載運之基樁因震動而滾落,致乙○○之車輛閃避不及,而遭滾落之基樁擠壓,造成乙○○受有左肩及左胸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就前揭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核與證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中山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劉以文診所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照片9 張、臺中縣警察局交通大肚小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在卷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告訴人雖指稱其因此次傷害而有聽力受損之情況,然徵之告訴人於案發當日就醫時,其診斷證明書並無耳朵受傷之紀錄,而告訴人相隔15日後,再至前開醫院就診,始發現有聽力異常之現象,惟經檢測之結果僅左側耳膜有1 針孔樣破洞,耳道內並無血跡或血塊,無法判斷造成之原因等情,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資料、中山醫院大學附設醫院98年2月 19 日中山醫九八川桓法字第0980001340號函在卷足參。是 難認定其聽力異常之現場係該次車禍所致,故本件車輛應僅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檢 察 官 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洪 志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