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己○○ 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