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69號原 告 甲○○ 被 告 泰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5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