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5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 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3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L○○與其夫戴雨新(已死亡,另由公訴人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在臺中市○○路○ 段47號(補充理由書誤植為L○○及 戴雨新之住處地址即臺中市○○路○段111巷1號15樓之5)經 營「中國泰樂製圖機公司」(下稱中國泰樂公司,負責人為戴雨新),工廠則設於臺中縣太平市○○街226巷5號,明知87年12月中旬即將結束中國泰樂公司及工廠之經營,轉赴大陸經營,購物並無付款之真意,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L○○或戴雨新向附表所示之廠商訂購物品,並交付發票人為中國泰樂公司、付款銀行為臺灣銀行大里分行、帳號為031597號(下稱系爭帳戶)、發票日為87年12月15日以後之支票支付貨款,或利用廠商交貨後於隔月再請領貨款之商業習慣,致廠商因此陷於錯誤而依約交付其等訂購之物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所示),其等取得物品後,即於87年12月15日之前,裝入貨櫃出口至大陸上海,同年月15日即偕子戴柏豪搭機至大陸。嗣因戴雨新應允台承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台承公司)之寅○○於87年12月15日開支票支付貨款,寅○○因打電話找不到人,前往上述三址欲請領貨款時,發現人去樓空,始知受騙,於同年月16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經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在臺中港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貨櫃場查扣中國泰樂公司託運之貨櫃6只,並將已運至上海之8只貨櫃透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轉請大陸有關機構協助運回台中港,再通知被害廠商前來認領貨櫃內之物品,而獲悉上情。 二、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並未就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有所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L○○固坦承於87年12月15日搭機出境前往大陸,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訂家具時,伊之先生戴雨新未說要去大陸,造水機是因天○向伊推銷,伊才購買,其餘都是戴雨新出面處理,伊不清楚,在87年12月15日前幾天,戴雨新告知上海之貨櫃結關後要過去處理,問伊是否要同往,伊想去玩玩也好才一同前往云云;辯護人則以:甲、戴雨新無詐欺之犯意及犯行,被告自無從與之共犯詐欺罪:㈠商人因應訂單之需要,擴大採購量及趕貨,乃商業實務之常態。㈡戴雨新當時係與港商合作,計畫將其在台所採購之零組件,運往其擬在大陸新設之工廠組裝再行出售,當時港商承諾只要裝載零組件之貨櫃順利運抵上海,即先支付80 0萬元予戴雨新,戴雨新計畫在87年12月17日在上海領櫃後,回台將所得款項支付所開立之票款,絕非惡意倒債才在台採購零組件出口大陸,事後因運往大陸之貨櫃遭查扣,港商不願付款,才導致上開營運計畫失敗,無法回台清償票款,抑鬱而終,此有下列事證足憑:⑴戴雨新及被告當年離台時,係購買來台機票,並無債留台灣,錢進大陸之意。⑵戴雨新從商16年,信用良好,從未有跳票情事。⑶若其有意詐騙商品後潛逃大陸,衡情應不限種類訂購各種商品之成品,以方便脫手牟利,而當時所購多為與製圖機有關之零組件,無轉售價值,戴雨新何必大費周章詐騙此等零組件。⑷證人酉○○證稱:現成之堆高機成品規格都較戴雨新買的規格即1.5 噸高等語,戴雨新如有意詐欺,何必挑最小型的機型購買,且捨全新之機器去騙中古之機器。⑸證人丑○○於偵訊證稱:戴雨新曾告知太平廠之員工,工廠要結束營業等語,若戴雨新有意詐騙廠商,怎會膽敢告知員工工廠即將結束營業之事。⑹證人D○○於偵訊證稱:曾從其他廠商那邊聽到戴雨新要到大陸投資等語,而戴雨新確有在大陸設立公司之行為,足證戴雨新所言之經營及支付票款之計畫,確實信而可徵。⑺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後,有7 日之補款期,據事後戴雨新表示,當時已與港商談妥交易條件,只要貨櫃順利運到大陸之工廠,就可取得部分訂金800萬元,絕對有把握在退票後7日內補足票款。⑻據戴雨新事後告知,當時裝櫃運往大陸之物品,均係大陸新設公司用得到的東西,其他物品均未帶走,戴雨新與被告均僅攜帶簡易換洗衣物即行前往大陸,並無一去不返之意。⑼戴雨新將運往大陸之貨櫃內貨物,組裝完成銷售後,拒不清償票款,或可謂其有惡意倒帳之嫌,戴雨新因貨物組裝銷售之計畫失敗,實際上並未取得任何款項,尚難徒以戴雨新有將採購之物品裝櫃出口至大陸及交付廠商之支票於貨品出口後有退票情事,遽認戴雨新有詐欺之犯意。㈢戴雨新對中國泰樂公司於亞太資訊廣場銷售點之貨物訂購及銷售並無詐欺犯行:⑴證人D○○及J○○於審理時證稱:中國泰樂公司有關電腦製圖機之銷售、訂購均由戴雨新與乙○○負責。乙○○經手之交易,公司出售時,田先生會去交貨,隔月去請領,廠商會把支票寄來公司等語,參諸捷元公司自87年10月30日至同年12月9 日11次出貨予中國泰樂公司之紀錄,捷元公司係應乙○○之訂購,分批交貨至中國泰樂公司於亞太資訊廣場之銷售點,貨品均由乙○○持有、管領,參以當時戴雨新已身處大陸,根本不可能出面向客戶請款。⑵捷元公司出貨地點均為亞太資訊廣場,且出貨金額高達552117元,若戴雨新有詐欺犯意,此等電腦產品應係最易脫手之物品,衡情戴雨新應會指示捷元公司逕送太平工廠裝入貨櫃一併送出,何以僅將不到5 萬元之電腦產品裝櫃,不將攜帶容易,單價高達169000元之液晶投影機帶走。⑶證人乙○○於審理時雖證稱:87年10、11月間戴雨新有到亞太資訊廣場之銷售點清點貨物領回等語,然此顯非事實,因依證人申○○於審理時證稱:87年12月15日事發之後,才知中國泰樂公司在亞太資訊廣場有個銷售點,事發後應該有去,去的時候應該還有在營業等語,參諸捷元公司之出貨單,可知自87年12月以後,仍有4 次之出貨紀錄,87年12月前送到亞太據點之貨品,為數不少,該據點自不可能於87年10、11月即結束營業,且乙○○就該銷售據點結束營業時點之供述先後不一,若將乙○○訂購之上開貨品,算到戴雨新帳上,並執以論斷戴雨新有詐欺犯行,顯然不公且與事實相悖。㈣戴雨新於事發後,即破產坐困大陸,又不適應大陸氣候、環境,於89年初中風無法行動,被告除需留在大陸照顧重病之戴雨新外,本身亦無能力處理任何有關中國泰樂公司之營運問題,直到戴雨新辭世才得以返台,亦因此錯失許多有利之事證。乙、被告並無詐欺之行為及意圖,此有下列事證足憑:㈠被告之學歷僅係國中畢業,多年來均把重心放在照顧3 名子女成年,根本無參與經營公司之能力與經驗。㈡依所有到庭證人之證述,並無積極且明確之證據證明被告曾與鈺植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鈺植公司)以外之其他廠商,就系爭退票或未清償貨款部分之訂貨事宜有任何參與經營或接洽之行為,縱被告曾有簽收貨品之情,亦僅是單純代為處理公司雜事而已,公司事務均由戴雨新統籌決定,事前不會告知被告,也不會與被告討論,更不會讓被告代理其工作,被告確實無參與公司經營之情。㈢被告向鈺植公司訂購描圖紙,僅是受戴雨新指示撥電話訂貨,性質上僅為意思傳達人,並非意思決定者,被告訂購之描圖紙係單純之文具用品,足見該等訂購事宜,係例行性之工作,被告難以意識到此一訂購有何異常交易之情,遑論詐欺鈺植公司。㈣被告雖在公司處理開立票據之工作,僅是橡皮圖章,依戴雨新之指示開立,對公司具體經營狀況,並不了解。㈤有關電腦製圖機之銷售及訂購皆由戴雨新與乙○○負責,被告並未參與電腦部門之銷貨及訂貨,足見被告確屬無辜。㈥證人I○○即被告之女於審理時證稱:戴雨新是傳統的大男人,做事不會徵詢別人之意見,在伊高中持續至大學時,戴雨新有第三者等語,足見被告與戴雨新雖為夫妻,因戴雨新外遇,2 人感情有隔閡,被告對家中經濟及公司經營完全無置喙之餘地,被告對戴雨新之心中意念、公司經營之計畫,根本無從知悉。㈦起訴書附表所載之交易,除訂購家具及造水機係由被告所為外,其餘均是戴雨新個人行為,且依證人天○所述,係其主動推銷造水機,足見被告並無詐欺之犯意。㈧據被告事後自戴雨新處所了解之狀況,戴雨新當時所訂購之各項物品,大多係在台中縣太平市之工廠裝櫃,少部分係直接於出售零組件之商家裝櫃,被告於案發時並未至太平之工廠,對裝櫃之事根本不知情。㈨被告於87年6 月向大越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大越公司)購買家具時,沒有預見自己要前往大陸,且被告購買家具是為了重新裝潢,且於貨櫃中僅查獲所購家具中最便宜之中式麻將桌及梨花木三角椅(總價值約32000 元),更可顯示被告與戴雨新並無潛逃大陸之意圖。㈩被告與戴雨新一同前往大陸時,名下尚有座落台中市○○路○段111巷1號15樓之5及 座落台中市○○路(門牌號碼已不復記憶)之房屋各1 棟,若被告有詐欺潛逃大陸之意,應於離台前先將上開2 棟房屋處分掉,何以事後任令法院拍賣等語置辯。 四、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被害廠商確有送貨至中國泰樂公司位於復興路之公司門市或太平市之工廠或亞太資訊廣場之銷售處或被告之住處,被告在與其夫戴雨在未告知中國泰樂公司門市及工廠之員工之情形下,即偕子戴柏豪於87年12月15日搭機出境前往大陸,且中國泰樂公司向附表所示之被害廠商購買之部分物品,業經中國泰樂公司裝櫃,其中6 只貨櫃於87年12月16日21時30分許,在台中港之立榮貨櫃場等待運至大陸時為警持搜索票查扣,另有8 只貨櫃已運至大陸,經檢察官透過海基會轉請大陸有關機構之協助運回台中港查扣等情,有附表所示之證據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出口報單、照片、搜索票、沛榮國際有限公司、海基會函文、進口報單(見88年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10、12-14、29-43頁、87年度偵字第27362號卷第11、18頁、第45頁背面-46頁、第60頁背面-61頁、第106-107頁)在卷可稽。 ㈡被告在中國泰樂公司復興路之門市從事銷售工作,廠商請款之相關資料,中國泰樂公司之會計J○○彙整後會交給戴雨新,戴雨新再交給被告開立支票支付貨款,若廠商附有回郵信封,就將被告開立之支票寄給廠商,或由廠商派人至門市向被告領取支票,被告外出時則會將支票交由會計轉交等情,業據證人J○○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被告對上開證言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2頁背面- 154頁)。再者,證人K○○即鈺植公司之人員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中國泰樂公司向鈺植公司購買白紙、描圖紙,均由被告與伊洽談購買之物品及價格等語(見本院卷第161頁背面- 163頁),依此,被告在中國泰樂公司之門市負責銷售,且公司應付之貨款,亦由被告依據公司會計J○○彙整之廠商請款資料,開立系爭帳戶之支票支付,並有商品訂購之行為,其對中國泰樂公司之經營及進貨情形,自難諉為不知。 ㈢中國泰樂公司之員工丑○○、H○○(任職於太平工廠)、D○○(任職於復興路門市)、乙○○(任職於亞太資訊廣場之門市)均不曾聽說公司或工廠要遷至大陸,於87年12月15日上班時才發現工廠內有價值機械、器具、成品均遭裝櫃出口,只剩少部分之半成品一節,業經證人丑○○、H○○、D○○、乙○○於本院審理、偵訊、警詢時證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49-152頁、第163-165頁、第200頁背面- 202頁、87年度偵字第27362號卷第69-70頁、88年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16-18頁、第20-21頁、第23- 24頁)。再者,中國泰樂公司有關電腦之業務,都由戴雨新及乙○○負責,公司出貨時,會由乙○○去交貨、裝機,亞太資訊廣場的門市都是來店客,由乙○○接洽,乙○○係受僱領薪,該門市之貨款係由中國泰樂公司支付等情,復據證人D○○、J○○、乙○○結證無訛(見本院卷第150頁背面-154頁、第163-164頁)。又捷元公司送貨至台中市○○路○段156號4樓之1亞太資訊廣 場,其出貨單之買受人係記載中國泰樂公司,而客戶簽收處有時亦係蓋上「中國泰樂電腦繪圖專業系統公司亞太資訊廣場台中市○○路○段156號4樓之1」之印章,有該出貨單影本 在卷足憑(見88年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120- 130頁),是證人乙○○係受僱並負責中國泰樂公司位於亞太資訊廣場門市之業務,縱由乙○○出面向捷元公司訂購,惟乙○○係代表中國泰樂公司訂購甚明。至捷元公司於87年12月2、7、9 日仍有送貨至乙○○負責之上開門市,有上開出貨單可證,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就該門市結束營業之時間,先證稱是88年9 月21日地震之後,後則改稱是87年10、11月間,先後證述不一,且與事實不符而不足採信,惟此無礙於證人乙○○係代表中國泰樂公司向捷元公司訂貨之事實認定,併此敘明。 ㈣中國泰樂公司向附表所示之被害廠商購物時,均係開立系爭帳戶發票日為87年12月15日以後之支票,或由戴雨新承諾於87年12月15日開立支票支付貨款,有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而系爭帳戶於87年12月11日提領現金90萬元,致存款餘額為12279 元,且系爭帳戶之支票自87年12月15日起即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之事實,有臺灣銀行大里分行檢送之系爭帳戶往來明細及退票紀錄在卷足參(見87年度偵字第27362 號卷第35頁背面- 42頁)。又被告之子戴柏豪因戴雨新表示計畫至大陸上海投資設廠,即於87年11月中旬應戴雨新之要求打包私人物品裝櫃,被告、戴雨新及被告之女I○○均有打包行李欲至大陸,戴柏豪之弟因仍在學而未隨同前往大陸,戴柏豪並於87年12月15日隨同父母出境至大陸等情,亦據戴柏豪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87年度偵字第27362號卷第85-86頁)。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中國泰樂公司於71年即成立(見本院卷第205 頁),欲結束經營逾15年之公司,轉往大陸投資設廠,並非小事,戴雨新未經相當時日之考慮及準備,復在未與被告商量之情形下,即貿然獨自作此重大決定,實難想像,況被告與戴雨新刻意對員工隱瞞將結束營業前往大陸發展之事實,其等意在避免廠商起疑以便順利取得所購之物品,並利用廠商請領貨款採月結(即交貨隔月才請款)方式之商業習慣,使廠商不及請款,或於廠商請款時,開立發票日為87年12月15日或以後之支票,並於出國前將系爭帳戶之款項提領至餘額僅剩1 萬餘元,足徵其等並無支付貨款之意,從而,被告與戴雨新彼此間有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至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辯解顯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五、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⑴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乃因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故修正為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顯然縮小,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上開修正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實務見解之明文化,應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被告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成立共同正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依修正前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4號判決意旨參照)。⑵第33條第5款將罰金最低額由銀元1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⑶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原屬連續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可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處,顯然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經綜合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 日」,提高為「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而行為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戴雨新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無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因戴雨新創業設立中國泰樂公司,而以老板娘之身分在門市販售製圖用品,並依廠商請款之資料開票支付貨款,惟被告僅係負責事務性之工作,訂貨多由戴雨新負責處理,且戴雨新是傳統的大男人,亦據證人I○○即被告之女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66 頁),可知中國泰樂公司之經營係由戴雨新主導,被告因戴雨新欲結束公司之經營轉往大陸投資,遂配合戴雨新為附表所示犯行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為附表所示詐欺行為之時間,雖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惟被告於88年4 月28日即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96年7 月16日施行)施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於96年12月4日為警緝獲,依該條例第5條之規定,不得減刑,併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 項、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證 據│備 註 │ ├──┼────────────────┼──────────┼──────────┤ │ 1 │戴雨新於87年11月初,向輝柏實業股│輝柏公司B○○之指述│B○○於87年12月23日│ │ │份有限公司(下稱輝柏公司)之董志│及證述、王良芳之指述│領回製圖專用尺1146支│ │ │誠訂購製圖機專用尺1200支共875700│、統一發票、左列系爭│,被害金額為39406元 │ │ │元,輝柏公司於87年12月8 日全數交│帳戶之支票、輝柏公司│ │ │ │貨完畢,收到系爭帳戶發票日為87年│贓物認領物品清冊、指│ │ │ │12月31日面額875700元之支票1紙。 │認戴雨新之口卡(見88│ │ │ │ │年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 │ │ │ │44- 56頁、本院卷第91│ │ │ │ │頁背面-93頁) │ │ ├──┼────────────────┼──────────┼──────────┤ │ 2 │戴雨新於87年10月8 日向文榮企業股│文榮公司宇○○之指述│宇○○於87年12月23日│ │ │份有限公司(下稱文榮公司)之陳義│、送貨單、統一發票、│領回製圖機45台,被害│ │ │豐訂購製圖機50台共70萬元(每台14│領據、指認戴雨新之口│金額為7萬元 │ │ │000 元),文榮公司於87年12月10日│卡(見88年度偵字第26│ │ │ │全數交貨完畢。 │47號卷第57-63頁) │ │ ├──┼────────────────┼──────────┼──────────┤ │ 3 │戴雨新於87年11月18日出面向省力企│省力公司酉○○之指述│酉○○於87年12月23日│ │ │業有限公司(下稱省力公司)之張祖│及證述、訂購合約書、│領回出借之中古堆高機│ │ │蔭訂購楊鐵柴油堆高機1 台,因省力│左列系爭帳戶之支票、│1台 │ │ │公司無現貨,戴雨新即交付系爭帳戶│退票理由單、領據、指│ │ │ │發票日為87年12月18日面額121275元│認戴雨新之口卡(見88│ │ │ │元之支票1 紙預付訂金,酉○○並應│年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 │ │ │戴雨新之要求,先行出借1 台中古堆│64- 70頁、本院卷第79│ │ │ │高機,約定於87年12月21日送貨至中│頁背面-81頁) │ │ │ │國泰樂公司位於太平之工廠。 │ │ │ ├──┼────────────────┼──────────┼──────────┤ │ 4 │戴雨新於87年10月初,向進榮鐵工廠│進榮鐵工廠辰○○之指│辰○○於87年12月23日│ │ │辰○○訂購螺絲1批共113810 元,進│述及證述、送貨單、左│領回價值約5 萬元之螺│ │ │榮鐵工廠於87年12月4 日之前分批交│列系爭帳戶之支票、退│絲,被害金額約6 萬餘│ │ │付完畢,收到系爭帳戶發票日為87年│票理由單、領據、指認│元 │ │ │12月20日面額5萬元之支票1紙。 │戴雨新之口卡(見88年│ │ │ │ │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72│ │ │ │ │-81頁、本院卷第81-83│ │ │ │ │頁) │ │ ├──┼────────────────┼──────────┼──────────┤ │ 5 │戴雨新於87年11月18日向奇異資融股│被害人奇異資融公司秦│午○○於87年12月24日│ │ │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資融公司)之│福榮之指述、附條件買│領回該車,經拍賣取得│ │ │午○○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總價為95│賣暨動產擔保契約書、│55萬元,被害金額為15│ │ │1456元(本金為738000元)之B8-558│合約書、汽車新領牌照│8000元 │ │ │5 號自小客貨車1部,約定自87年12 │登記書、動產擔保交易│ │ │ │月19日起每月付款78000元,由戴雨 │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 │ │ │新交付頭款3萬元及系爭帳戶發票日 │請書、左列系爭帳戶之│ │ │ │為87年12月18日面額78000元之支票 │支票、退票理由單、領│ │ │ │1紙支付第1期之分期款。 │據、指認戴雨新之口卡│ │ │ │ │(見88年度偵字第2647│ │ │ │ │號卷第82- 89頁、87年│ │ │ │ │度偵字第27362 號卷第│ │ │ │ │71頁) │ │ ├──┼────────────────┼──────────┼──────────┤ │ 6 │戴雨新於87年7 月24日向春昇製模工│春昇製模工業社F○○│F○○於87年12月24日│ │ │業社之F○○訂製8組塑膠模具共55 │之指述及證述、估價單│領回所交付之8組模具 │ │ │萬元,約定製作前須先給付3成之訂 │、左列系爭帳戶之支票│ │ │ │金,餘款俟交貨後隔月付款,F○○│、退票理由單、領據、│ │ │ │取得系爭帳戶發票日為87年9 月20日│指認戴雨新之口卡(見│ │ │ │面額10萬元之支票2 紙(均已兌現)│88年度偵字第2647號卷│ │ │ │,於87年12月12日全數交貨完畢,收│第90- 96頁、本院卷第│ │ │ │到系爭帳戶發票日為87年12月20日面│84頁背面-86頁背面) │ │ │ │額12萬元及發票日為88年2 月10日面│ │ │ │ │額23萬元之支票各1紙。 │ │ │ ├──┼────────────────┼──────────┼──────────┤ │ 7 │戴雨新於87年9 月至12月間,向吉隆│吉隆鑄造廠癸○○之指│癸○○於87年12月24日│ │ │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隆鑄造│述及證述、出貨單、應│全數領回所交付約3 公│ │ │廠)之癸○○訂購約3 公噸20萬元之│收對帳單、領據、指認│噸之鋁合金 │ │ │鋁合金產品,吉隆鑄造廠已全數交貨│戴雨新之口卡(見88年│ │ │ │元畢。 │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97│ │ │ │ │-103頁、本院卷第83-8│ │ │ │ │4頁) │ │ ├──┼────────────────┼──────────┼──────────┤ │ 8 │戴雨新於87年11月間,向榮建實業有│榮建公司A○○之指述│A○○於87年12月24日│ │ │限公司(下稱榮建公司)之A○○訂│及證述、估價單、榮建│全部領回所交付之砂布│ │ │購砂布帶2箱共11214元,榮建公司於│公司之統一發票、領據│帶 │ │ │87年11月20日全數交貨完畢。 │(見88年度偵字第2647│ │ │ │ │號卷第104-108頁、本 │ │ │ │ │院卷第87-88頁) │ │ ├──┼────────────────┼──────────┼──────────┤ │ 9 │戴雨新於87年9月5日起至同年11月18│豪記公司地○○之指述│地○○於87年12月24日│ │ │日向豪記軸承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送貨單、左列系爭帳│領回所交付價值262000│ │ │司)之地○○訂購軸承共326620元,│戶之支票、領據、指認│元之軸承,被害金額為│ │ │業已全數交貨完畢,收到系爭帳戶發│戴雨新之口卡(見88年│64620元 │ │ │票日為88年1月20日面額35000元、88│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10│ │ │ │年1月31日面額53000元、87年12月27│2-115頁) │ │ │ │日面額82500、79000、77120元(11 │ │ │ │ │月10、18日之貨款共246000元折扣3%│ │ │ │ │,應收貨款為238620元)之支票各1 │ │ │ │ │紙。 │ │ │ ├──┼────────────────┼──────────┼──────────┤ │ 10 │戴雨新於87年10月30日至同年12月9 │捷元公司庚○○之指述│庚○○於87年12月23日│ │ │日,向捷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元│及證述、捷元公司之對│領回所交付價值約5 萬│ │ │公司)訂購電腦商品共579724元,捷│帳單、出貨單、領據(│元之商品,被害金額約│ │ │元公司已全數交貨至指定之台中市三│見88年度偵字第2647號│為53萬元 │ │ │民路3段156號4樓之1(中國泰樂公司│卷116- 131頁、本院卷│ │ │ │位於亞太資訊廣場之銷售點)。 │第154頁背面-155頁) │ │ ├──┼────────────────┼──────────┼──────────┤ │ 11 │戴雨新於87年9 月初,向詠祥工業社│詠祥工業社玄○○之指│玄○○於87年12月24日│ │ │之玄○○訂購螺絲及螺母未含稅共23│述及證述、送貨單、領│領回所交付價值約5 萬│ │ │3053元,玄○○業於87年11月25日全│據、指認戴雨新之口卡│元之商品,被害金額約│ │ │數交貨完畢,收到系爭帳戶發票日為│、左列系爭帳戶之支票│為18萬元 │ │ │87年12月20日面額112511元及88年1 │、退票理由單(見88年│ │ │ │月20日面額90956元之支票各1紙。 │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13│ │ │ │ │2-144頁、本院卷第89-│ │ │ │ │91、100-101頁) │ │ ├──┼────────────────┼──────────┼──────────┤ │ 12 │戴雨新於87年11月13日向億倫塑膠公│億倫公司辛○○之指述│辛○○於87年12月24日│ │ │司(下稱億倫公司)之辛○○訂購筆│、訂貨合約單、統一發│全數領回所交付之筆槽│ │ │槽2500支共69292 元,億倫公司已全│票、領據(見88年度偵│ │ │ │數交貨完畢。 │字第2647號卷第145-14│ │ │ │ │9 頁、本院卷第93頁背│ │ │ │ │面-94頁) │ │ ├──┼────────────────┼──────────┼──────────┤ │ 13 │戴雨新於87年9 月間向恆祥龍股份有│恆祥龍公司E○○之指│E○○於87年12月24日│ │ │限公司(下稱恆祥龍公司)之E○○│述、統一發票、左列系│領回所交付之塑膠圓棒│ │ │(起訴書誤植為鄭枝勝)訂購塑膠圓│爭帳戶之支票、退票理│製成之塑鋼零件,價值│ │ │棒共188743元,恆祥龍公司於87年10│由單、恆祥龍公司第一│約1 萬元,被害金額約│ │ │月初全數交貨完畢,並收到系爭帳戶│商業銀行代收款項紀錄│為18萬元 │ │ │發票日為87年12月20日面額4 萬元、│簿、領據、指認戴雨新│ │ │ │87年12月21日面額147609元、88年1 │之口卡(見88年度偵字│ │ │ │月31日面額1134元之支票各1紙。 │第2647號卷第150- 161│ │ │ │ │頁) │ │ ├──┼────────────────┼──────────┼──────────┤ │ 14 │戴雨新於87年9 月至12月間,向宏昇│宏昇五金行甲○○之指│甲○○於87年12月28日│ │ │五金行之林國銘訂購塑膠方套、塑膠│述、送貨單、左列系爭│領回所交付之塑膠方套│ │ │螺絲及塑膠腳墊共157690元,林國銘│帳戶之支票、領據、廠│6包、三角螺絲1包及塑│ │ │於87年9 月至12月陸續交貨完畢,並│商認領物品筆錄、廠商│膠腳墊2包,復於88年6│ │ │收到系爭帳戶發票日為87年12月31日│認領保管清冊(見88年│月22日領回所交付價值│ │ │面額56700元及88年1月31日面額2950│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16│約25000元之方套9包及│ │ │0元之支票各1紙。 │2 -168頁、87年度偵字│螺絲11包 │ │ │ │第27362號第103頁) │ │ ├──┼────────────────┼──────────┼──────────┤ │ 15 │戴雨新於87年11月20日向鎮群五金股│鎮群公司黃○○之指述│黃○○於88年1月7日領│ │ │份有限公司(下稱鎮群公司)之楊春│、送貨單、統一發票、│回所交付之攻牙機1 台│ │ │盛訂購攻牙機1台、鑽床2台、夾頭3 │送貨單、領據、指認戴│、鑽床2 台,被害金額│ │ │個共27668 元,黃○○於87年11月23│雨新之口卡(見88年度│為2048元。 │ │ │日已全數交貨完畢,約定於87年12月│偵字第2647號卷第170-│ │ │ │15日支付貨款。 │175頁) │ │ ├──┼────────────────┼──────────┼──────────┤ │ 16 │戴雨新於87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信元公司亥○○之指述│亥○○於87年12月28日│ │ │向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元│、統一發票、領據、廠│全數領回所交付之鋁擠│ │ │公司)之張丞銳及余寶復訂購鋁擠型│商認領物品筆錄、廠商│型(製圖機滑軌)共18│ │ │之製圖機滑軌18466公斤共0000000元│認領保管清冊(見88年│466公斤 │ │ │,信元公司於87年10月19日起至同年│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17│ │ │ │11月20日陸續交貨完畢,收到系爭帳│6- 184頁、87年度偵字│ │ │ │戶發票日為88年1月31日面額472402 │第27362頁第101頁) │ │ │ │元之支票1紙。 │ │ │ ├──┼────────────────┼──────────┼──────────┤ │ 17 │L○○於87年6 月23日向大越公司訂│大越公司子○○之指述│子○○於87年12月24日│ │ │購家具6 組共370000元,並交付系爭│、證述、統一發票、訂│領回所交付價值32000 │ │ │帳戶面額5萬元之支票(已兌現)1紙│購單、左列系爭帳戶之│元之家具,被害金額為│ │ │充作訂金,約定87年12月13日送貨至│支票、退票理由單、領│288000元 │ │ │台中市○○路○段111巷1號15樓之5,│據(見88年度偵字第26│ │ │ │大越公司如期送貨,收到系爭帳戶發│47號卷第186- 193頁、│ │ │ │票日為87年12月17日面額32萬元之支│本院卷第202-203頁) │ │ │ │票1紙。 │ │ │ ├──┼────────────────┼──────────┼──────────┤ │ 18 │戴雨新於87年11月間向震旦行股份有│震旦行戌○○之指述、│戌○○於87年12月24日│ │ │限公司(下稱震旦行)之戌○○訂購│震旦行之訂購單、統一│全數領回所交付價值10│ │ │影印機、打卡鐘等物共107000元,並│發票、出貨單、領據(│7000元之物品 │ │ │支付訂金2000元,震旦行於87年11月│見88年度偵字第2647號│ │ │ │20日交貨後,收至系爭帳戶發票日為│卷第194-199頁) │ │ │ │88年2月28日面額105000元之支票1紙│ │ │ │ │。 │ │ │ ├──┼────────────────┼──────────┼──────────┤ │ 19 │戴雨新於87年11月3 日向韋利有限公│韋利公司戊○○之指述│戊○○於87年12月23日│ │ │司(下稱韋利公司)之戊○○購買製│、統一發票、出庫單、│全數領回所交付價值63│ │ │圖機共656250元,復於同年月5 日向│托運單、估價單、左列│000元之中古氣壓架, │ │ │戊○○購買中古氣壓架共63000 元,│系爭帳戶之支票、領據│復於88年6 月22日領回│ │ │並交付系爭帳戶發票日為87年12月20│、指認戴雨新之口卡、│所交付價值653000元之│ │ │日面額63000元之支票1紙支付貨款。│廠商認領物品筆錄(見│製圖機,被害金額為32│ │ │韋利公司於87年11月9 日將戴雨新所│88年度偵字第2647號卷│50元 │ │ │訂購之圖機物全數交貨完畢。 │第200- 210頁、87年度│ │ │ │ │偵字第27362頁第100頁│ │ │ │ │) │ │ ├──┼────────────────┼──────────┼──────────┤ │ 20 │L○○於87年11月底,向天○購買3 │天○之指述及證述、領│天○於87年12月28日領│ │ │萬元之全自動蒸餾造水機1台,天○ │據、指認L○○之口卡│回所交付價值3 萬元之│ │ │已交貨。 │(見88年度偵字第2647│造水機1台 │ │ │ │號卷第211- 215頁、本│ │ │ │ │院卷第156- 157頁、第│ │ │ │ │200頁) │ │ ├──┼────────────────┼──────────┼──────────┤ │ 21 │戴雨新於87年10月31日向丁○○購買│丁○○之指述、送貨單│丁○○於88年1月7日領│ │ │鋁板50片共134663元,丁○○收到現│、左列系爭帳戶之支票│回所交付價值約1000元│ │ │金6 萬元,及系爭帳戶發票日為87年│、退票理由單、領據(│之鋁條及鋁片,被害金│ │ │12月31日面額74663元之支票1紙。 │見88年度偵字第2647號│額約7萬元 │ │ │ │卷216-218頁) │ │ ├──┼────────────────┼──────────┼──────────┤ │ 22 │戴雨新於87年12月初向美速達金屬工│美速達公司未○○之指│未○○於87年12月23日│ │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速達公司)│述、送貨單(見88年度│領回所交付之物品1批 │ │ │購買昇降臂1250支及油壓昇降裝置60│偵字第2647號卷第219-│ │ │ │0支,美速達公司於87年12月9日全數│222頁) │ │ │ │交貨完畢。 │ │ │ ├──┼────────────────┼──────────┼──────────┤ │ 23 │戴雨新於87年10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同達公司卯○○之指述│卯○○於88年6月30日 │ │ │初止,向同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統一發票、左列系爭│全數領回所交付之鐵管│ │ │稱同達公司)之卯○○訂購鐵管共11│帳戶之支票、退票理由│ │ │ │92484元,同達公司於87年12月5日全│單、指認戴雨新之口卡│ │ │ │數交貨完畢,收到系爭帳戶發票日87│(見88年度偵字第2647│ │ │ │年12月15日面額462449元之支票1紙 │號卷第223- 233頁、87│ │ │ │。 │年度偵字第27362 號卷│ │ │ │ │第98頁) │ │ ├──┼────────────────┼──────────┼──────────┤ │ 24 │戴雨新於87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精技公司申○○之指述│ │ │ │日止,向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及證述、客戶銷貨明細│ │ │ │稱精技公司)之申○○訂購電腦周邊│表、統一發票、指認戴│ │ │ │物品共430995元,精技公司於87年12│雨新之口卡(見88年度│ │ │ │月2 日全數交貨完畢,收到系爭帳戶│偵字第2647號卷234-24│ │ │ │發票日為88年1月5日面額201401元之│6頁、本院卷第157-158│ │ │ │支票1紙。 │頁) │ │ ├──┼────────────────┼──────────┼──────────┤ │ 25 │戴雨新於87年10月31日向天漢資訊股│天漢公司C○○之指述│ │ │ │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漢公司)之廖鳳│及證述、訂購單、送貨│ │ │ │君訂購繪圖機等物共231200元,天漢│單(見88年度偵字第26│ │ │ │公司87年11月2 日已全數交貨完畢,│47號卷247- 252頁、本│ │ │ │戴雨新承諾於同年12月21日開立支票│院卷第159頁背面- 161│ │ │ │支付貨款。 │頁) │ │ ├──┼────────────────┼──────────┼──────────┤ │ 26 │戴雨新於87年9 月15日向代表固迪興│固迪公司寅○○之指述│寅○○於88年6 月30日│ │ │業有限公司(下稱固迪公司)之台承│、訂貨合約單、寄貨單│全數領回所交付之平行│ │ │公司負責人寅○○訂購平行尺3900支│、統一發票、送貨單、│尺3900支及平行儀600 │ │ │及平行儀600共0000000元,固迪公司│指認戴雨新之口卡(見│台 │ │ │於87年12月初已全數交貨完畢。 │88年度偵字第2647號卷│ │ │ │ │第253- 261頁、87年度│ │ │ │ │偵字第27362號卷第2頁│ │ │ │ │) │ │ ├──┼────────────────┼──────────┼──────────┤ │ 27 │戴雨新於87年10月間向金星五金行之│巳○○之指述、送貨單│巳○○於88年6 月22日│ │ │巳○○訂購車輪共56000 元,經洪勝│、左列系爭帳戶之支票│領回所交付價值約1 萬│ │ │益於87年12月20日全數交貨完畢,收│、指認戴雨新之口卡、│元之車輪,被害金額約│ │ │到系爭帳戶發票日為88年1 月20日、│廠商認領物品筆錄、廠│為46000元。 │ │ │面額56000元之支票1紙充作貨款。 │商認領保管清冊(見88│ │ │ │ │年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 │ │ │ │262- 265頁、87年度偵│ │ │ │ │字第27362號卷第96頁 │ │ │ │ │) │ │ ├──┼────────────────┼──────────┼──────────┤ │ 28 │戴雨新於87年9 月10日向恰得美企業│洽得美公司己○○之指│己○○於88年6 月22日│ │ │有限公司(下稱洽得美公司)之李孟│述、訂貨合約單、統一│全數領回所交付之製圖│ │ │育訂購磁性圖板2500片及桌上架2500│發票、左列系爭帳戶之│板(含製圖架)2500片│ │ │組含稅共0000000元,復於87年9月至│支票、廠商認領物品筆│,被害金額為303742元│ │ │12月訂購303742元之物品,洽得美公│錄、廠商認領保管清冊│ │ │ │司依指示於87年12月9 日送貨至台中│(見88年度偵字第2647│ │ │ │港,收到系爭帳戶發票日為87年12月│號卷第266-272頁、87 │ │ │ │20日面額167萬5千元、87年12月25日│年度偵字第27362 號卷│ │ │ │面額70萬元、87年12月31日面額1187│第102頁) │ │ │ │50元之支票各1紙。 │ │ │ ├──┼────────────────┼──────────┼──────────┤ │ 29 │戴雨新於87年10月2 日向聯明事務機│聯明公司吳木山之指述│ │ │ │器有限公司(下稱聯明公司)之吳木│、訂貨單、統一發票、│ │ │ │山購買晒圖機、感應紙共85050元, │左列系爭帳戶之支票(│ │ │ │聯明公司已全數交貨完畢,收到系爭│見88年度偵字第2647號│ │ │ │帳戶發票日為88年1月31日面額85050│卷第273-278頁) │ │ │ │之支票1 紙,87年11月21日由L○○│ │ │ │ │接洽訂購描圖紙72450 元,聯明公司│ │ │ │ │於87年11月24日交貨完畢。 │ │ │ ├──┼────────────────┼──────────┼──────────┤ │ 30 │戴雨新於87年8 月10日起至87年11月│進輝公司吳進章之指述│ │ │ │10日止,向進輝鐵櫃家具有限公司(│、統一發票、送貨單(│ │ │ │下稱進輝公司)之吳進章訂圓櫃、吊│見88年度偵字第2647號│ │ │ │櫃共494100元,進輝公司於87年11月│卷第279-283頁) │ │ │ │10日已全數交貨完畢。 │ │ │ ├──┼────────────────┼──────────┼──────────┤ │ 31 │戴雨新於87年12月3 日向世貿製圖儀│世貿公司G○○之指述│G○○於87年12月17日│ │ │器有限公司(下稱世貿公司)之賴天│、清單、訂貨合約書、│全數領回所交付之製圖│ │ │來購買製圖板(含零件)1500塊共21│左列系爭帳戶之支票、│板1500塊。 │ │ │78750 元,世貿公司已全數交貨完畢│指認戴雨新之口卡、廠│ │ │ │,收到系爭帳戶面額207萬5千元(未│商認領物品筆錄、廠商│ │ │ │含稅之貨款)之支票1紙。 │認領保管清冊(見88年│ │ │ │ │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28│ │ │ │ │4-290頁、87年度偵字 │ │ │ │ │第27362號卷第99頁) │ │ ├──┼────────────────┼──────────┼──────────┤ │ 32 │戴雨新於87年9 月至11月間,向寬志│寬志公司丙○○之指述│ │ │ │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寬志公司)之吳│、出貨單、左列系爭帳│ │ │ │明煌購買製圖針筆、電腦針筆、彩色│戶之支票、指認戴雨新│ │ │ │鉛筆共357987元,已全部交貨完畢,│之口卡(見88年度偵字│ │ │ │寬志公司收到系爭帳戶發票日為87年│第2647號卷第291- 297│ │ │ │12月31日面額81360元、88年1月31日│頁) │ │ │ │面額249362元及88年2月28日面額498│ │ │ │ │5元之支票各1紙充作部分貨款。 │ │ │ ├──┼────────────────┼──────────┼──────────┤ │ 33 │L○○於87年9 月至10月間,向鈺植│鈺植公司K○○之指述│ │ │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鈺植公司)之顏│及證述、請款單、指認│ │ │ │坤木購買白紙、描圖紙共137634元,│L○○之口卡(見88年│ │ │ │鈺植公司已全數交貨完畢,收到系爭│度偵字第2647號卷第29│ │ │ │帳戶發票日為87年12月31日面額9450│8-304頁、本院卷第161│ │ │ │0元及88年1 月31日面額43134元之支│頁背面-163頁) │ │ │ │票各1 紙,復於87年11月至12月間,│ │ │ │ │購買描圖紙共115388元,鈺植公司已│ │ │ │ │全數交貨完畢。 │ │ │ ├──┼────────────────┼──────────┼──────────┤ │ 34 │戴雨新於87年9 月29日向達記行之曾│宙○○之指述、訂購單│宙○○於88年6月22日 │ │ │啟焜訂購圖夾6000支共996000元,並│、左列系爭帳戶之支票│日全數領回所交付之圖│ │ │已支付199200元之訂金,宙○○於87│、退票理由單、廠商認│夾6000支 │ │ │年11月4日及87年12月1日全數交貨完│領物品筆錄、廠商認領│ │ │ │畢,收到系爭帳戶發票日為87年12月│保管清冊(見88年度偵│ │ │ │20日面額465000元及87年12月20日面│字第2647號卷305- 308│ │ │ │額331800元之支票各1紙。 │頁、87年度偵字第2736│ │ │ │ │2號卷第97頁) │ │ ├──┼────────────────┼──────────┼──────────┤ │ 35 │戴雨新於87年11月5 日向立鑫鋼鐵材│被害人呂崇煇之指述、│呂崇煇所交付之鋼材已│ │ │料行之呂崇煇鋼材共135955元,呂崇│估價單、統一發票、領│被加工,鑲在其他物品│ │ │煇於87年11月20日已全數交貨完畢。│據、指認戴雨新之口卡│上,而未領回,被害金│ │ │ │(見88年度偵字第2647│額為135955元 │ │ │ │號卷第309-316頁) │ │ ├──┼────────────────┼──────────┼──────────┤ │ 36 │戴雨新於87年12月初向宜中興業有限│宜中公司壬○○之指述│江季廷於88年6 月30日│ │ │公司(下稱宜中公司)之官長庚訂購│、出貨單、廠商認領物│全數領回所交付之物品│ │ │570 組電腦桌零組件共635900元,宜│品筆錄、廠商認領保管│ │ │ │中公司已全數交貨完畢。 │清冊(見87年度偵字第│ │ │ │ │27362號卷第87頁背面 │ │ │ │ │-91頁、第95頁)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