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7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4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前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自九十七年一月起至同年十月止,受僱於金台展有限公司(下稱金台展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送貨及收貨款,係執行業務之人。詎其竟趁工作之便,基於反覆侵占為金台展公司收取客戶貨款之單一行為決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九十七年三月底至九十七年八月初之密接時間內向金台展公司在臺中縣海線一帶之客戶即「老師傅」等餐飲店、雜貨店及辦理喜宴之個人,收取渠等欲給付予金台展公司之貨款後,未繳回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接續悉數侵占入己,共計新臺幣(下同)十五萬七千二百九十三元(時間、客戶名稱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嗣經金台展公司查悉後提出告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認罪陳述。 ㈡告訴代理人蔡金地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訴。 ㈢被告侵占款項明細表、調解筆錄影本各一紙及被告書立之金額確認表二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之送貨收款人員,自九十七年三月底起至同年八月初止,利用業務上持有款項之機會,將所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己,其所為之各次收款行為均係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雖其各個舉動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均屬相符,但被告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本院認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而為接續犯。被告前於九十六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利益,利用收取款項之機會侵占款項,侵害告訴人公司經營之利益,且侵占總金額十五萬七千二百九十三元,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公司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侵占日期(皆為民國97年間│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 │一 │老師傅 │3月底至4月初之某日 │6220元 │ ├──┼─────┼────────────┼─────┤ │二 │小胖 │4月2日前後之某時 │3165元 │ ├──┼─────┼────────────┼─────┤ │三 │蘇老大 │5月22日前後之某時 │25306元 │ ├──┼─────┼────────────┼─────┤ │四 │名家、佑泰│6月1日前後之某時 │10132元 │ ├──┼─────┼────────────┼─────┤ │五 │顏耀輝(個│6月1日前後之某時(與編號│5460元 │ │ │人,辦理喜│四為不同侵占時點) │ │ │ │宴) │ │ │ ├──┼─────┼────────────┼─────┤ │六 │龍井鹿港 │6月7日前後之某時 │19180元 │ ├──┼─────┼────────────┼─────┤ │七 │蘇老大 │6月22日前後之某時 │13270元 │ ├──┼─────┼────────────┼─────┤ │八 │澎湖海產 │6月24日前後之某時 │18040元 │ ├──┼─────┼────────────┼─────┤ │九 │楊先生 │7月3日前後之某時 │29790元 │ ├──┼─────┼────────────┼─────┤ │十 │蘇老大 │7月7日前後之某時 │25322元 │ ├──┼─────┼────────────┼─────┤ │十一│喜臨門 │7月底至8月初之某日 │1408元 │ ├──┼─────┼────────────┼─────┤ │ │ │ │合計: │ │ │ │ │15729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