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3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甲○○ 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393號),被告三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自民國92年10月1日起至93年10月10日止,擔任拓盛 富有限公司(下簡稱拓盛富公司,址設臺中縣大里市○○路○段217巷16號1樓)之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某姓名年籍均不詳名叫「王群貴(音)」之成年男子為拓盛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渠二人明知拓盛富公司於92年11月、12月間,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王群貴」連續取得如附表甲之1所示之建順企業社、穎讚科技工 程有限公司(下簡稱穎讚公司)所開立之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計19張,金額計新臺幣(下同)880萬1760元, 充作拓盛富公司之進項憑證並記入帳冊,「王群貴」復連續填製如附表甲之2所示之拓盛富公司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即統 一發票15張,金額計782萬3000元,並交予如附表甲之2所示之總螢興業有限公司(下簡稱總螢公司)、淵宙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淵宙公司)、富隆工業社、介通自動化有限公司(下簡稱介通公司),作為各該公司行號申報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該些公司行號並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因而連續幫助該些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計39萬1150元。 二、甲○○於87年間,曾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89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與陳首名 (另經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4200號起訴)同係科豪工業有 限公司 (下簡稱科豪公司,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區○○路2 之1號)之實際負責人,因科豪公司之原名義負責人陳冠宏 (即陳首名之子,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將要入伍服兵役,甲○○即找來郭政尉接替陳冠宏,並於91年10月29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為郭政尉之登記。詎甲○○、郭政尉、陳首名,明知科豪公司自91年某日起至93年某日止,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取得如附表乙之1所示之東政機械有限 公司(下簡稱東政公司)、材茂有限公司(下簡稱材茂公司)、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育津公司)、中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乙公司)所開立之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計94張,金額計2743萬9964元,充作科豪公司之進項憑證並記入帳冊,復連續填製如附表乙之2所示之科豪公 司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58張,金額計1647萬3489元,並交予如附表乙之2所示之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簡稱金穗成公司)、臻瑞有限公司(下簡稱臻瑞公司)、穗成工業社,作為各該公司行號申報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該些公司行號並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因而連續幫助該些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計82萬3675元。 三、乙○○能預見林耀昇欲以他人為人頭擔任臻瑞公司(址設臺中縣大里市○○街108號1樓,原名源陞貿易有限公司)之名 義負責人,即有可能係欲以該公司從事不法行為,竟基於幫助他人從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於92年8月間,介紹謝添全給林耀昇當 人頭,由謝添全自92年8月13日起擔任臻瑞公司之名義負責 人,林耀昇則為實際負責人。嗣林耀昇與謝添全明知臻瑞公司於92年及93年間,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取得如附表丙之1所示之科豪公司、中乙公司、育津公司、穗成 工業社、茂材公司、東政公司所開立之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計116張,金額計3564萬8274元,充作臻瑞公司之 進項憑證並記入帳冊,復連續填製如附表丙之2所示之臻瑞 公司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92張,金額計2826萬5343元,並交予如附表丙之2所示之育津公司、東政公司、金穗 成公司、材茂公司、中乙公司,作為各該公司申報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該些公司並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因而連續幫助該些公司逃漏營業稅計141萬3268元。 四、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分別移送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甲○○、乙○○於本院為認罪之表示。又㈠被告丙○○部分復有:①拓盛富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內載被告丙○○自92年10月1日起至93年10月10日 止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參97年度他字第836號卷第8-24頁) ,②拓盛富公司92年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總彙)、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參中機組附件2第8-11頁、 附件1第69頁),③內載附表甲之2編號2之淵宙公司表示無 進貨事實虛偽取得拓盛富公司發票願意接受處分之同意書(參中機組附件2第3頁),④內載附表甲之2編號3之富隆工業社表示願意依規定補繳稅金之承諾書(參中機組附件1第78 頁背面)等資料可證。㈡被告甲○○部分復有:①被告甲○○於96年2月15日在檢察官偵訊中供稱:「我曾在科豪公司 工作半年左右,陳冠宏要去服兵役,要找人來做股東,才找我朋友郭政尉來入股,換成郭政尉後,我仍在科豪公司工作,我在科豪公司幫陳首名看頭看尾,有人來討債,就幫忙講講話,我有保管科豪公司一組大小章」(參偵字第14200號 卷第157-158頁筆錄),②共犯郭政尉於94年12月16日在調 查人員詢問中供稱:「科豪公司實際負責人陳首名,公司有在營運,除了陳首名外,尚有他的舅子甲○○及會計一名,因陳冠宏要去服兵役,甲○○乃找我投資,並將該公司變更登記我為負責人,科豪公司都由甲○○負責請領發票,且公司大小章及發票也是由甲○○負責保管使用」(參中機組卷5第74-76頁筆錄),③共犯陳首名於95年10月3日在檢察官 偵訊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甲○○說他要來接手科豪公司,他是科豪公司的股東,後來都由郭政尉、甲○○接手,我就沒有再管了,郭政尉是甲○○找來的」(參偵字第14200號卷第77頁筆錄),④科豪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郭政尉 之資料,且該資料中記載甲○○為股東(參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130-134頁),⑤科豪公司91、92、93年 度進銷項明細表(參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118-119頁),⑥科豪公司92年2-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參94年度核退偵字第138號附件卷第16-18頁)等資料可證。㈢被告乙○○部分復有:①證人謝添全於97年5月6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當時我是做高壓電,工作比較少,她(即被告乙○○)就叫我去當公司負責人,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林耀昇,乙○○及林耀昇都有講過要給我錢,金額忘記了,我有拿過車馬費,是林耀昇給我的」(參他字第836號卷第46頁筆錄),②被告於98年5月11日在本院審理中供稱:「曾經有一次林耀昇叫我拿1萬元還是多少給謝添全, 當成人頭的代價,我是有經手,因為林耀昇拿到檳榔攤叫我轉交」(參本院卷第83頁筆錄),③林耀昇於96年8月17日 在檢檢察官偵訊中供稱:「我有開設育津公司、中乙公司,另臻瑞公司在中乙公司同地點設立,也是由我實際負責,發票都是我指示小姐開立的,謝添全是乙○○小姐介紹的,我知道科豪公司、東政公司、材茂公司、金穗成公司多少有一些換發票的情形」(參偵字第14200號卷第217-219頁筆錄),④源陞貿易有限公司於92年8月13日變更登記為臻瑞公司 ,同時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謝添全之資料(參中機組卷2第22-24頁),⑤臻瑞公司92、93年度進銷項明細表(參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112-113頁),⑥臻瑞公司92年2-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參94年度核退偵字第138號附件卷第60-63頁)等資料可證。再按公司之負責人必須 係公司之股東,欲讓陌生人擔任人頭負責人必須轉讓相當之股份,而林耀昇係臻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與謝添全原本不認識,僅經由被告乙○○之介紹,即轉讓股份予謝添全使其成為臻瑞公司之負責人,且給予報酬,被告乙○○當可預見林耀昇有可能係要利用臻瑞公司為非法之事,而利用人頭公司虛開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虛取發票以平衡帳面當然是其中最有可能之事,卻仍介紹謝添全擔任臻瑞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臻瑞公司果然為如附表丙之1及附表丙之2之虛偽取得發票及虛偽開立發票之行為,被告乙○○之行為已符合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之情形。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 以下罰金」,於95年5月24日修正為:「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並於95年5月26日生效施行,亦即原 罰金刑由新臺幣15萬元提高為新臺幣60萬元,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規定。次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其中①刑法第28條於修正後已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並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是修正後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減縮,自屬法律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被告之行為係屬實行階段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成立共同正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參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04號、37、38、39號判決)。② 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前規定「罰金:一元以上。」,與修 正後規定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③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牽連犯及連續犯之形成結構,本質上就是各自都得以獨立之犯罪,亦即是數罪之性質,因具備牽連及連續關係,而以單一評價之模式來處理,因此,在牽連犯及連續犯廢除後,原各自獨立之數個犯行,應回歸數罪併罰之規定處理,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55條論以牽連犯,及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④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 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 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而修正後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⑤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 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比較修正前後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罪;被告甲○○雖不具科豪公司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其與具負責人身分之郭政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故其所為係犯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乙○○ 介紹謝添全擔任臻瑞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係基於一個幫助他人從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間接故意,且所為屬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從事從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公訴人認其與林耀昇及謝添全為共同正犯,尚有未洽,而因共同正犯與幫助犯所犯之法條一樣,只是態樣不同,故無須變更起訴法條。又①被告丙○○與該名叫「王群貴」之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該名叫「王群貴」之男子雖不具拓盛富公司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為共同正犯。② 被告甲○○與郭政尉、陳首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③被告廖春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 減輕其刑。④被告丙○○、甲○○多次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且被告丙○○、甲○○所犯二罪間,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均屬裁判上一罪,各應從一重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並各加重其刑。⑤被告甲○○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⑥被告甲○○於 87年間,曾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89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構成累犯,對 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參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457、3664、5701號判決),並加重其刑。⑦ 被告甲○○前揭刑之兩次加重一次減輕,應先遞加後減之,⑧起訴書並未明確記載被告丙○○、甲○○幫助他人逃漏何種稅捐,僅記渠二人行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似認為渠二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因必須營業人之帳載資料有將虛偽取得之進項發票列為成本費用,並於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正數時,方能判斷有無造成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今公訴人對於該些虛偽取得拓盛富公司及科豪公司發票之公司行號,是否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並無舉證,且移送單位亦僅移送被告二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未移送幫助他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本院自不得遽認被告二人有幫助他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因此部分公訴人認與幫助逃漏營業稅部分係屬概括一罪,本院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三人均犯後坦認所為態度良好,被告丙○○、乙○○係遭人利用情節較輕,惟被告三人所為均嚴重損害稅捐查核之正確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經制定公布,並於96年7月 16日生效施行,本件被告三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 前,符合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規定,乃依該條例 第7條之規定,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依該條例第9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丙○○於74年間因犯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75年9月2日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經此次起訴審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並向公庫支付3萬 元。而被告甲○○係累犯,被告乙○○於91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目前正在執行中(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依法均不得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55條、(修正前)第33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甲之1:拓盛富有限公司取得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 時 間 │發票張數│進項金額(新臺幣)│ ├──┼────┼──────┼────┼─────────┤ │1 │建順企業│92年11、12月│ 18 │780萬7760元 │ │ │社 │間 │ │ │ ├──┼────┼──────┼────┼─────────┤ │2 │穎讚科技│92年11、12月│ 1 │ 99萬4000元 │ │ │工程有限│間 │ │ │ │ │公司 │ │ │ │ ├──┼────┼──────┼────┼─────────┤ │合計│ │ │ 19 │880萬1760元 │ └──┴────┴──────┴────┴─────────┘ 甲之2:拓盛富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 時 間 │發票張數│銷項金額(新臺幣)│幫助逃漏稅額│ │ │ │ │ │ │(新臺幣) │ ├──┼────┼──────┼────┼─────────┼──────┤ │1 │總螢興業│92年12月 │ 11 │575萬7000元 │ 28萬785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2 │淵宙企業│92年12月 │ 1 │ 80萬元 │ 4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 │3 │富隆工業│92年12月 │ 1 │ 75萬元 │ 3萬7500元 │ │ │社 │ │ │ │ │ │ │ │ │ │ │ │ ├──┼────┼──────┼────┼─────────┼──────┤ │4 │介通自動│92年12月 │ 2 │ 51萬6000元 │ 2萬5800元 │ │ │化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合計│ │ │ 15 │782萬3000元 │ 39萬1150元 │ └──┴────┴──────┴────┴─────────┴──────┘ 乙之1:科豪工業有限公司取得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 時 間 │發票張數│進項金額(新臺幣)│ ├──┼────┼──────┼────┼─────────┤ │1 │東政機械│91年度 │ 6 │ 545萬4572元 │ │ │有限公司├──────┼────┼─────────┤ │ │ │92年度 │ 16 │ 451萬7046元 │ ├──┼────┼──────┼────┼─────────┤ │2 │材茂有限│91年度 │ 3 │ 103萬6000元 │ │ │公司 ├──────┼────┼─────────┤ │ │ │92年度 │ 5 │ 164萬8100元 │ ├──┼────┼──────┼────┼─────────┤ │3 │育津工業│92年度 │ 16 │ 347萬4150元 │ │ │股份有限├──────┼────┼─────────┤ │ │公司 │93年度 │ 3 │ 100萬0060元 │ ├──┼────┼──────┼────┼─────────┤ │4 │中乙股份│92年度 │ 16 │ 326萬6836元 │ │ │有限公司├──────┼────┼─────────┤ │ │ │93年度 │ 29 │ 704萬3200元 │ ├──┼────┼──────┼────┼─────────┤ │合計│ │ │ 94 │2743萬9964元 │ └──┴────┴──────┴────┴─────────┘ 乙之2:科豪工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 時 間 │發票張數│銷項金額(新臺幣)│幫助逃漏稅額│ │ │ │ │ │ │(新臺幣) │ ├──┼────┼──────┼────┼─────────┼──────┤ │1 │金穗成工│92年度 │ 20 │ 568萬1924元 │28萬4096元 │ │ │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2 │臻瑞有限│92年度 │ 21 │ 564萬8391元 │28萬2420元 │ │ │公司 ├──────┼────┼─────────┼──────┤ │ │ │93年度 │ 12 │ 429萬2900元 │21萬4645元 │ ├──┼────┼──────┼────┼─────────┼──────┤ │3 │穗成工業│92年度 │ 5 │ 85萬0274元 │4萬2514元 │ │ │社 │ │ │ │ │ ├──┼────┼──────┼────┼─────────┼──────┤ │合計│ │ │ 58 │1647萬3489元 │82萬3675元 │ └──┴────┴──────┴────┴─────────┴──────┘ 丙之1:臻瑞有限公司取得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 時 間 │發票張數│進項金額(新臺幣)│ ├──┼────┼──────┼────┼─────────┤ │1 │科豪工業│92年度 │ 21 │ 564萬8391元 │ │ │有限公司├──────┼────┼─────────┤ │ │ │93年度 │ 12 │ 429萬2900元 │ ├──┼────┼──────┼────┼─────────┤ │2 │中乙股份│92年度 │ 25 │ 544萬8816元 │ │ │有限公司│ │ │ │ ├──┼────┼──────┼────┼─────────┤ │3 │育津工業│92年度 │ 9 │ 198萬9819元 │ │ │股份有限├──────┼────┼─────────┤ │ │公司 │93年度 │ 35 │1483萬9585元 │ ├──┼────┼──────┼────┼─────────┤ │4 │穗成工業│92年度 │ 7 │ 147萬3431元 │ │ │社 │ │ │ │ ├──┼────┼──────┼────┼─────────┤ │5 │材茂有限│92年度 │ 4 │ 124萬0952元 │ │ │公司 │ │ │ │ ├──┼────┼──────┼────┼─────────┤ │6 │東政機械│92年度 │ 3 │ 71萬4380元 │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 │ │116 │3564萬8274元 │ └──┴────┴──────┴────┴─────────┘ 丙之2:臻瑞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 時 間 │發票張數│銷項金額(新臺幣)│幫助逃漏稅額│ │ │ │ │ │ │(新臺幣) │ ├──┼────┼──────┼────┼─────────┼──────┤ │1 │育津工業│92年度 │ 22 │ 520萬1271元 │26萬064元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2 │東政機械│92年度 │ 17 │ 495萬2465元 │24萬762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3 │金穗成工│92年度 │ 6 │ 200萬5440元 │10萬0272元 │ │ │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4 │材茂有限│92年度 │ 5 │ 142萬9334元 │7萬1467元 │ │ │公司 │ │ │ │ │ ├──┼────┼──────┼────┼─────────┼──────┤ │5 │中乙股份│92年度 │ 3 │ 67萬3333元 │3萬3667元 │ │ │有限公司├──────┼────┼─────────┼──────┤ │ │ │93年度 │ 39 │1400萬3500元 │70萬0175元 │ ├──┼────┼──────┼────┼─────────┼──────┤ │合計│ │ │ 92 │2826萬5343元 │141萬326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