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18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即原告(丙○○)對被告(丁○○)之請求部分】。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行為之刑事訴訟程序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且被告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結果,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對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經本院判處無罪,則本院就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恐嚇危害安全行為部分,無從併予審理,此部分刑事程序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又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對戊○○之公然侮辱犯行雖經本院判處罪刑,然與前揭原告主張之被告對其公然侮辱行為二者間,並無裁判上一罪等審理範圍擴張之情事,此部分刑事程序亦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此觀本院97年度易字第 2180 號刑事判決甚明。則原告主張前揭被告對其公然侮辱 、恐嚇危害安全行為部分,被告就此部分顯非刑事訴訟程序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被告,依前開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於法不合。從而,本件原告之訴,並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至於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關於:㈠戊○○對被告;㈡甲○○對乙○○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爰由本院另裁定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