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2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208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後附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98年7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98年7月20日宣判,檢察官與被告均尚未提起上訴,原告於同年 月16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在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章可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