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虹翔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80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13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